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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7564】评估 IBI343 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的 II 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300077564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11-1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 IBI343 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的 II 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 IBI343 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疗效的 II 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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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 IBI343 联合治疗晚期胃/胃食管 结合部腺癌受试者的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5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11-20

试验终止时间

2025-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ICF),愿意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性或转移性 G/GEJ AC; 3. Part 1&2:既往接受过一线铂类+氟尿嘧啶类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疾病未进展情况下,允许先后使用铂类及氟尿嘧啶类药物); 4.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 v1.1,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未接受过放疗)。(基线时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omputed Tomography,CT)或磁共振成像(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 (首选静脉注射造影剂)准确测量显示其长直径≥10 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的短轴必须≥15 mm),靶病灶直径≥2倍影像层厚且病灶适 合反复准确测量。如果位于既往接受过照射区域的病灶明确证明出现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进展,则该病灶可作为可测量病灶); 5.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6.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ECOG PS)为 0 或 1 分; 7. 预期生存期≥12 周; 8. 具有充分的骨髓和器官功能: (1)血常规: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 含量≥9.0 g/dL,受试者在采集血样前 7 天内不得接受过输血液制品(包括红悬液、单采血小板、冷沉淀等)、促红细胞生 成素(Erythropoietin,EPO)、G-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Macrophag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M-CSF)治疗; (2)肝功能:TBIL≤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受试者允许TBIL≤3×ULN);无肝转移受试ALT和 AST≤2.5×ULN,有肝转移受试者 ALT 和 AST≤5×ULN;白蛋白≥30 g/L; (3)肾功能:肌酐清除率≥6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尿蛋白<2+或 24h 总尿蛋白量<1 g;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ULN(允许接受抗凝治疗且凝血功能在上述范围内的受试者); 9.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 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0. 病理组织检测确认为*CLDN18.2 阳性; 11. 鼓励提供切片行 PD-L1 CPS 表达检测; 备注: *CLDN18.2 阳性:定义为在≥40%的肿瘤细胞中 Claudin18.2 免疫组化膜 染色强度≥2+,接受既往检测结果、研究中心检测结果。对于 CLDN18.2 表达的比例,申办者可在研究过程中根据新产生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

排除标准

1. 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外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生存期随访阶段; 2.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的时间为准)内接受细胞色素 P450 3A4(CYP3A4)强抑制剂治疗; 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或抗肿瘤治疗药物 5 个半衰期(以较短的时间为准)内接受最后一次抗肿瘤治疗; 4.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治疗性或姑息性放疗; 5.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接受胆道支架植入术; 6. 计划在本研究药物治疗期间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允许以缓解症状(如疼痛)为目的且不影响疗效评估的姑息性放疗】;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 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其它由研究者定义,不包括穿刺活检)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或计划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于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治疗是可以接受的; 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存在既往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 NCI CTCAE v5.0 中 0 级或 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乏力、色素沉着和其他根据研究者判断为没有安全风险的情况); 1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且经手术治疗未痊愈; 11. 存在幽门梗阻和/或持续性反复呕吐(24小时内呕吐≥3次); 12. 消化道【指自口腔至肛管的肌性管道,包括口腔、咽、食道、胃、小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大肠(盲肠、阑尾、结肠、直肠)和肛管等部位】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 13.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脑转移病灶均≤1.5 cm)或脑转移病灶 经过治疗后症状稳定的受试者,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 研究:无中脑、脑桥、小脑、脑膜、延髓或脊髓转移;保持临床状态稳定至少 4 周,临床证据确切证实无新发或扩大的脑转移病灶,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停止皮质类固醇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2 周。注中枢神经系统不作为靶病灶; 14. 有截瘫风险的骨转移; 15. 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病,或有间质性肺病病史、非感染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或未控制的肺部疾病,如肺纤维化、严重的放射性肺炎、急性肺损伤等,或在筛选期间怀疑患有上述疾病; 16. 存在未能控制的疾病,如: (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一周内存在控制不佳、需要系统抗感染药物(抗生素,抗病毒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感染; (2)人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感染者 (HIV 1/2 抗体阳性); (3)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阳性(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HBcAb)且乙型肝炎病毒 DNA 拷贝数≥104 拷贝/mL 或≥2000 IU/mL 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 肝炎【Hepatitis C Virus 抗体(HCVAb)阳性,HCV RNA>103 拷贝/mL】。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以及 HCV 抗体阳性但 RNA 检测阴性受试者允许入组; (4)活动性 COVID-19 感染; (5)活动性肺结核,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 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6)活动性梅毒或隐性梅毒需要治疗; (7)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NYHA II~IV 级) 有症状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QTc 间期>480 ms 或有先天性 长/短 QT 综合征的个人或家族病史; (8)规范治疗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9)肿瘤侵犯或压迫周围重要结构(如大血管、气管等)或存在发 生胃肠道/呼吸道瘘的风险; (10)有症状且需要干预(如引流)的胸水、腹水或心包积液; (11)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绑扎或硬化治疗) 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1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 3 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 3 或 4 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 (13)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 (14)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新发或未控制稳定的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静脉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 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 重”静脉血栓栓塞); (15)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 Child-Pugh 评分>7 分; (16)有肠梗阻或肠穿孔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室炎、腹腔脓肿病史)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17)显著营养不良(如需静脉补充营养液,距知情同意书签署 1 个月内体重下降 5%或 3 个月内体重下降超过 15%,或 1 周内进食量减少 1/2 及以上)。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营养不良已纠正 4 周以上者除外; (18)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他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 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 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受试者列为不符合参加 本研究的资格; (19)符合以下特征的神经、精神疾病或社会状况:影响研究要求的依从性,显著增加 AE 风险,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 ICF 的能力; 17.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除外: (1)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2 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 (2)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3)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18. 已知的免疫缺陷病史; 19. 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0. 长期使用系统性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且在首次给药 4 周前未降至生理剂量或停药,不包括:鼻内吸入性局部类固醇治疗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腔内注射);未超过 10 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糖皮质激素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 (如 CT 前用药)、方案规定的呕吐预防用药。需要长期系统性激素或任何其它免疫抑制的药物治疗,不包括吸入性激素治疗; 21.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炎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如溃疡 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乳糜泻、系统性红斑狼疮、Sarcoidosis 综 合征或 Wegener综合征(肉芽肿伴多血管炎)、Graves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或既往 2 年内有该病病史。在近 2 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 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1 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仅存在自身免疫抗体阳性的受试 者需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 22. 既往接受过基于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的抗体药物偶联物治疗; 23. 对于接受药物治疗的受试者,既往有相应药物或制剂的过敏史; 24. 对于接受药物治疗的受试者,有相应药物的禁忌症; 25. 对于接受药物治疗的受试者,既往有相应药物相关的不良反应导致永久停药的病史; 26.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27.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条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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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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