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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3219】评价HH-101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开放性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3219

试验状态

主动终止(HH101-101试验已获得了下一阶段临床试验的推荐剂量,完成了试验目标;因而不必继续进行方案设置的最高剂量递增。申办方提前终止该研究的决定与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无关。)

药物名称

HH-101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HH-101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12-0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HH-101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开放性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HH-101注射液单药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疗效的开放性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2206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HH-101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HH-101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最大耐受剂量(Maximal Tolerated Dose,MTD)和/或者II期推荐剂量(Recommended Phase 2 Dose,RP2D)。 次要目的: 评估HH-101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HH-101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初步疗效; 评估HH-101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免疫原性; 探索HH-101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效学(PD)特征。 探索性目的: 探索HH-101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的生物标记物。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4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2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2-10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且≤75岁,男女均可。;3.预期生存期≥3个月。;4.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标准治疗失败、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无法接受或没有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在剂量扩展阶段优先纳入晚期胃癌、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食管鳞癌、黑色素瘤和胆管癌等瘤种的患者。;6.受试者根据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区域治疗的肿瘤病灶,如果已被影像学证明疾病进展,则该病灶可选作为靶病灶。如果在筛选期可测量病灶是取活检部位,需要在活检后至少14天进行影像学检查及肿瘤评估。;7."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功能。a)血液学(首次给药前7天内不允许受试者接受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1,500/mm3); 血小板计数≥100×10^9/L (100,000/mm3);血红蛋白≥9.0 g/dL。b) 肝脏: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怀疑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3×ULN;AST和ALT≤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 ≤5×ULN。c)肾脏:血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 ≥ 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INR和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8.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等)。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除研究疾病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除外经治疗后已治愈的恶性肿瘤,例如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乳腺原位癌等。;2.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靶向治疗以及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草药或中成药等。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收过肿瘤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的患者。;3.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未恢复至CTCAE 5.0版1级及以下(除外脱发及神经毒性,经研究者判断长期存在且不能恢复)。;4.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5.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脊髓压迫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在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停止使用放射、手术、类固醇药物、抗惊厥药物治疗,且无进一步治疗计划。;6.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 I 型糖尿病患者 HbA1C≤6.5%);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 10%以下的皮疹,无眼科症状的银屑病等);

7.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伴随临床症状、不可控制的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等。;8.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心脑血管风险因素,如: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肺栓塞、急性或持续性心肌缺血、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冠脉搭桥术或支架植入术等;慢性心力衰竭且心功能≥2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9.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炎或需要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10.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1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检测结果呈阳性,且HBV DNA>200 IU/mL或>1000 copies/mL。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受试者,若HBsAg或HBcAb呈阳性但符合HBV DNA≤200 IU/mL或≤1000 copies/mL,则允许入组。;13.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Ab)检测结果呈阳性,且HCV RNA≥定量下限者。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丙型肝炎受试者,若HCV Ab呈阳性,但符合HCV RNA<定量下限,则允许入组。;14.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通过检查胸部X线、痰液以及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15.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如果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使用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治疗。;16.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17.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研究者判断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18.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19.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20.已知对HH-101注射液及其组分过敏者。对其他治疗性抗体药物有严重过敏反应史。已知对多种物质过敏或患有严重过敏性疾病者。;21.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14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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