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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6477】一项开放、剂量递增、单/多次给药、评价TX103 CAR-T细胞注射液在复发或进展4级脑胶质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6477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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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7-02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复发或进展4级脑胶质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开放、剂量递增、单/多次给药、评价TX103 CAR-T细胞注射液在复发或进展4级脑胶质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开放、剂量递增、单/多次给药、评价TX103 CAR-T细胞注射液在复发或进展4级脑胶质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抗肿瘤活性的I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350108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TX103在B7-H3阳性复发或进展4级脑胶质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根据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或最佳生物剂量,确定TX103颅内回输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2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研究目的:初步观察TX103在B7-H3阳性复发或进展4级脑胶质瘤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福州拓新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1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6-20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7-2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试验;本人完全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能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疾病状态:按照2021年WHO中枢神经系统肿瘤分类标准定义的4级脑胶质瘤,包括不限于胶质母细胞瘤,4级星形胶质细胞瘤,弥漫性半球胶质瘤。受试者须为经标准治疗后出现复发或进展*,不适合或拒绝行再切除手术治疗的患者。对于存在特定基因突变的受试者,如NTRK基因融合或BRAF V600E突变,应在行相应靶向治疗后进展才能入组。 *证实复发或进展的材料包括影像(MRI或PET)或组织学病理诊断结果。 4)初发/复发肿瘤组织经病理检测,B7-H3分子阳性率*≥30%; *B7-H3阳性率定义为:B7-H3阳性肿瘤细胞占非坏死肿瘤组织中肿瘤细胞的百分比≥30%。 5)KPS 评分≥60 分。 6)具备外周血单个核细胞(PBMCs)采集的足够的静脉通路。 7)一个月内心脏彩超检查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0%。 8)静息状态下,呼吸室内空气,氧饱和度≥95%。 9)实验室筛查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a.血液学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红蛋白≥90g/L、血小板计数≥100×109/L,淋巴细胞绝对数≥0.15×109/L,检测前14天内禁止使用输血、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因子、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重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血小板受体激动剂、重组人白细胞介素-11等支持治疗; b.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s syndrome)患者(持续性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在没有溶血或肝脏病理证据的情况下表现为非结合胆红素升高)除外;ALT、AST≤2.5×ULN; c.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 d.凝血功能:患者在未进行抗凝治疗的情况下,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或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 10.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必须呈阴性。如果尿检呈阳性或无法确认为阴性,则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须从试验开始直至末次研究治疗后 6个月内采用非常有效可靠的方法避孕;有活跃性生活的男性,如果没有做输精管结扎术,必须同意从试验开始 直至末次研究治疗后 6个月内使用阻隔法节育。;

排除标准

1)已知对试验药品任何成分严重过敏的受试者; 2)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3)体重低于40kg; 4)病毒感染: a.血清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血清学反应阳性者; b.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外周血HBV DNA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c.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丙型肝炎病毒(HCV)RNA阳性者; 5)病史和伴随疾病: a.在 6 个月内接受过卡莫司汀缓释剂植入手术; b.存在已知或疑似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克罗恩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c.受试者正在接受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经研究者判断治疗期间须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间歇性外用、吸入或鼻内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除外; d.有不易控制的精神障碍性疾病的受试者,或在研究者看来,存在的医疗病史或精神状态病史可能增加与参加研究或研究药物给药相关的风险,或可能干扰结果的受试者; e.既往治疗造成的毒副反应未恢复至CTCAE V5.0等级评价≤1 级;脱发和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 f.过去 1 月内曾参加其他的干预性临床研究; g.既往接受过 CAR-T 治疗或其他基因治疗*的受试者; h.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增加与参加研究、研究药物给药有关的风险,或影响受试者接受研究药物的能力的任何严重的或控制不佳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疾病、肾功能不全、肺栓塞、凝血功能障碍或需长期接受抗凝治疗、需采用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 i.既往3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癌(如宫颈、膀胱、乳腺)除外。;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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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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