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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7865】一项评价 DA-302168S 片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多次口服给药的安全性、耐受 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的 Ic 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7865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8-0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超重/肥胖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 DA-302168S 片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多次口服给药的安全性、耐受 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的 Ic 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 DA-302168S 片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多次口服给药的安全性、耐受 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的 Ic 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61004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评价 DA-302168S 片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多次口服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2)评价 DA-302168S 片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多次口服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3)评价 DA-302168S 片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多次口服给药的药效学(PD)特征;(4)基于 PopPK 分析方法,评价 DA-302168S 片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的 PK 特征;(5)评价 DA-302168S 片的暴露与效应之间的相关性;(6)评价在超重/肥胖受试者中 DA-302168S 片对 QT 间期的影响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独立统计师采用 SAS 9.4 或以上的 PROC PLAN 过程,采用区组随机方法产生随机号。

盲法

双盲,对受试者和研究人员设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申办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4;1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8-02

试验终止时间

2025-08-02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60 周岁(含界值),男女不限;2. 体重:男性≥50 kg,女性≥45 kg,体重指数(BMI)在 24.0~35.0 kg/m²范围内(含界值);3. 筛选前 3 个月内体重保持稳定(自述体重变化小于 5%);4. 受试者及其配偶或伴侣在筛选前 14 天至末次给药后 3 个月内无妊娠计划、或捐精、捐卵计划,且同意采取可接受的至少一种有效避孕方法(避孕方法见附录 2);5. 受试者能够和研究人员进行良好沟通、充分理解本试验的目的和要求,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书面 ICF。;

排除标准

1.存在继发性肥胖者,如代谢性疾病(如库欣综合征、甲状腺功能下降等)引起的肥胖或药物性肥胖(如糖皮质激素、三环类抗抑郁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等);2.合并存在具有明显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ICF 前 1 年内发生过心绞痛、心肌梗死、卒中或重度外周动脉循环障碍、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存在未经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如病窦综合征、二度或三度房室阻滞;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 II - IV 级的心力衰竭(见附录 3);3.既往有甲状腺髓样癌、甲状腺 C 细胞增生或多发性内分泌腺瘤病 2 型病史或家族史;4.签署 ICF 前 3 个月内有急性胰腺炎发作、急性胆囊炎发作,或既往有慢性胰腺炎,有症状的胆囊病史(如胆囊多发结石等)或胰腺损伤史等可能导致胰腺炎高风险因素者;5.签署 ICF 前 5 年内患有任何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 外);6.经研究者判定,存在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研究结果判定的伴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等疾病;7.既往接受过减重手术者(筛选前 1 年前进行过针灸减肥、抽脂术和腹部去脂术除外),或研究期间计划接受手术治疗肥胖,例如胃旁路术,胃束带术等。8.既往发生过严重低血糖或反复症状性低血糖(半年内≥2 次)者;9.有特定过敏史(哮喘、荨麻疹、湿疹等)或过敏体质,或对试验药物或制剂中任一成分过敏者或对其他 GLP-1RA 类药物或具有激动 GLP-1 受体机制的药物过敏;10.筛选时 HbA1c≥6.5%,或空腹血糖≥7.0 mmol/L 或≤3.9 mmol/L,或既往诊断为 1型糖尿病、2 型糖尿病或其他特殊类型糖尿病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19 年颁布的糖尿病诊断和分类标准;11.甲状腺功能异常史且筛选时仍需药物治疗,或筛选时甲状腺功能结果异常且有临床意义者;12.既往有中重度抑郁症、焦虑症病史,或严重的精神疾病史,例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或既往有自杀倾向或自杀行为者;13.有吞咽困难或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由研究者判断)的胃肠道疾病史;14.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有晕针、晕血史者;15.乳糖不耐受者(曾发生过喝牛奶腹泻者);16.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或在过去五年内有药物滥用史或筛选前 3 个月使用过毒品者;17.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 GLP-1 受体激动剂、二肽基肽酶-4(DPP-4)抑制剂、钠-葡萄糖协同转运蛋白-2(SGLT-2)抑制剂、胰岛素、二甲双胍、胰岛素促泌剂、或噻唑烷二酮(TZD)等对体重有影响的降糖药的受试者;18.筛选前 3 个月内使用过对体重有影响的药物,包括:任何批准或未被批准的减重药物,如:奥利司他、氯卡色林、芬特明/托吡酯、纳曲酮/安非他酮等)或影响体重的中草药、保健品、代餐等;全身性的类固醇激素用药(静脉、口服或关节内给药)、三环类抗抑郁药、精神疾病用药或镇静类药物(如丙咪嗪、阿米替林、米氮平、帕罗西汀、苯乙肼、氯丙嗪、硫利达嗪、氯氮平、奥氮平、丙戊酸、丙戊酸衍生物、锂盐)等;注:除外累计或连续使用全身性激素不足 14 天者;19.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且接受了任何临床试验药物者;20.筛选前 3 个月内有献血或失血≥400 mL、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者;21. 嗜烟者或筛选前 3 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5 支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22.酗酒者或筛选前 3 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量超过 14 个标准单位酒精(1 单位酒精=360 mL 啤酒或 45 mL 酒精含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或基线期酒精血液检测呈阳性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含酒精产品者;23.筛选期有未治疗或经治疗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筛选期在静息状态下进行 3 次仰卧位 12-lead ECG 检查,3 次测量得出的校正 QT 间期(按 Fridericia’s 公式校正)平均值>450 msec。25. 筛选时,临床实验室检查(当地实验室)结果显示以下任何异常的受试者(必要时1 周内复查确认 1 次):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0×正常值上限(ULN)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0×ULN 者;血总胆红素(TBIL)≥1.5×ULN 者;淀粉酶或脂肪酶>1.5×ULN者;降钙素≥50 ng/L者;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eGFR)< 60 mL/min/1.73 m2【慢性肾病流行病学协会(CKD-EPI)公式,见附录 4】者;甘油三酯(TG)>500 mg/dl(5.65 mmol/L)者;26.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肝病毒抗体(HCVAb)、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或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检查中任意一项呈阳性者;27.女性受试者在妊娠或哺乳期,或妊娠试验阳性者;28.在筛选前 3 个月内平均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 杯以上,1杯=250 mL)者,或首次给药前 48 小时内饮用过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饮用者;29.既往长期摄入富含黄嘌呤成分或葡萄柚的饮料或食物者,或首次给药前 48 小时内,服用过任何富含黄嘌呤成分或葡萄柚的产品者;30.研究者认为具有任何可能影响本研究的相关指标评价的其他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依从性较差,或住地过远,不能按期随访等)。;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3060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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