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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2452】在复发性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成人受试者中评估静脉 (IV) 输注 ABBV-383 单药疗法相对于标准可用疗法的活性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2452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ABBV-383输注用溶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ABBV-383输注用溶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7-18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SL2400007

靶点
适应症

多发性骨髓瘤

试验通俗题目

在复发性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成人受试者中评估静脉 (IV) 输注 ABBV-383 单药疗法相对于标准可用疗法的活性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中比较 ABBV-383 与现有标准治疗的 III 期、多中心、随机、开放性研究(3 线及以上 RRMM 单药治疗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 ABBV-383 单药疗法在既往至少接受过 2 线治疗(包括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 [PI]、免疫调节酰亚胺 [IMiD] 和抗 CD38 单克隆抗体 [mAb] 治疗)的复发性/难治性 (R/R) 多发性骨髓瘤 (MM) 成人受试者中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7 ; 国际: 39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9-09;2024-06-0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在开始任何筛选程序或研究专有程序之前,必须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知情同意书应已经由独立伦理委员会 (IEC)/独立评审委员会 (IRC) 批准)。;2.根据研究者选择的当地标准治疗,受试者必须接受其中一种预先指定的标准可用疗法 (SAT) 的治疗。;3.入组研究者所选试验 SAT 组的受试者必须进行登记,并且必须符合风险评估和缓解策略 (REMS) 计划或同等计划(如适用)的所有当地要求。;4.受试者必须同意采集新鲜的治疗前骨髓肿瘤穿刺和活检样本,或有在首次给药前 12 周内采集的足够存档骨髓肿瘤组织,且无干预性治疗(应采集骨髓芯针活检样本,除非机构指南不建议)。;5.愿意并能够遵守本研究方案中规定的程序。;6.受试者不得受到人身自由限制,必须自愿并能够提供知情同意(例如,接受法律保护措施 [例如,在监护/监管下] 或无法表达其同意的成人,以及接受精神病治疗的选定成人)。研究者应酌情判断。;7.成人 ≥ 18 岁。;8.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能状态评分 ≤ 2。;9.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的实验室检查值需符合以下标准: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000/mm3;血小板:≥ 50,000/mm3;血红蛋白 ≥ 8.0 g/dL。允许在评估前提供输血和/或生长因子支持,但中性粒细胞、血小板和血红蛋白必须在筛选前输血和/或生长因子给药后至少 72 小时内保持稳定,受试者才符合资格;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 - 总胆红素 ≤ 1.5 × ULN(对于有吉尔伯特综合征记录的受试者,胆红素必须 ≤ 3.0× ULN); - 按照肾脏病膳食改良 (MDRD) 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 (eGFR) ≥ 30 mL/分钟; - 白蛋白校正血清钙为 ≤ 14.0 mg/dL。;10.在受试者末次治疗期间或之后诊断为复发性和/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MM): - 复发定义为既往接受过治疗的骨髓瘤出现进展并需要开始挽救治疗; - 难治性定义为在末次治疗期间无应答(未能达到最小应答)或在末次治疗后 60 天内进展的疾病; - 接受嵌合抗原受体-T (CAR-T) 细胞疗法作为其最后一线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入组前记录有疾病进展 (PD)。;11.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分配前 28 天内患有可测量的疾病,且至少存在以下 1 项: - 血清 M 蛋白 ≥ 0.5 g/dL(≥ 5 g/L); - 尿 M 蛋白 ≥ 200 mg/24 小时; - 对于无可测量血清或尿 M 蛋白的受试者,则血清游离轻链 (FLC) ≥ 100 mg/L (10 mg/dL)(受累轻链)且血清 κ/λ 比值异常。;12.受试者必须至少接受过 2 线治疗,包括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 (PI)、免疫调节亚胺 (IMiD)和抗 CD38 单克隆抗体 (mAb)。;13.如果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标准临床测定 (HAART) 检测不到 HIV 病毒载量,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能够耐受研究治疗,则允许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的受试者参加研究。 - 注:除非当地指南或机构标准要求,否则筛选时不需要进行 HIV 检测。;14.根据批准的处方信息、既往 MM 治疗史和机构指南,受试者必须有资格接受研究者所选的 SAT。;15.对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进行妊娠试验: - 受试者在筛选访视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以及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基线时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则不得存在临床怀疑妊娠的情况或导致不明确结果的其他病理学原因,且必须在 ≥3 天后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以证实结果非阳性(除非当地要求禁止检测)。 - 基线尿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或不确定的受试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出现此类情况时,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受试者不得入组本研究。;16.从研究第 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期间,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采取至少 1 种方案规定的节育方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17.从研究第 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90 天未怀孕或哺乳且不考虑怀孕、捐献卵子或哺乳的女性受试者。;18.随机分配至研究者所择 SAT 组的受试者应遵循当地(或适用)批准的标签、药品说明书、产品特性概要 (SmPC) 和/或机构指南(如适用)中提供的避孕指南。;19.受试者必须能够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5 个半衰期或 30 天(以较短者为准)安全地停止任何禁用药物。 在为了满足研究资格而停用任何禁用药物之前,受试者必须同意参与研究。;

排除标准

1.重大心血管或心包疾病史,包括无法控制的心绞痛、心律失常、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近期心肌梗死、纽约心脏协会确定的 ≥ 3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2.过去 6 个月内存在会对受试者参与研究产生不利影响的临床显著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精神、内分泌系统、代谢系统、免疫系统、心血管系统、肺脏或肝脏疾病。;3.过去 3 年内任何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 已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 皮肤的基底细胞癌或皮肤的局限性鳞状细胞癌; - 前列腺癌 Gleason 6 级或更低,且接受或停止治疗后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PSA) 水平稳定; - 无疾病确诊证据的既往恶性肿瘤,且已通过手术切除(或用其他方式治疗),具有治愈意向,在研究期间不太可能影响生存。;4.已接受 B 细胞成熟抗原 (BCMA) 靶向治疗。;5.已知的 MM 中枢神经系统受累。;6.过去 6 个月内,有具有临床意义(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7.对研究药物的成分(或其辅料)或衍生物有已知的过敏、超敏反应或不耐受。;8.根据筛选血液检测,有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体 [HbsAg] 阳性)感染的证据。 - 感染已消退(HbsAg 阴性,但乙型肝炎核心 [HBc] 抗体或乙型肝炎表面 [HBs]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必须使用乙型肝炎病毒 (HBV) 脱氧核糖核酸 (DNA) 实时聚合酶链反应 (PCR) 进行筛选。将排除 PCR 阳性的患者。 ? 例外情况:血清学结果提示接种过乙型肝炎病毒 (HBV) 疫苗(抗 HBs 阳性作为唯一的血清学标志物)且已知既往曾接种过 HBV 疫苗的受试者不需要通过聚合酶链反应 (PCR) 检测 HBV 脱氧核糖核酸 (DNA)。 - 仅限日本研究中心:在研究中心入组的受试者将接受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检测,如果为阴性,则必须接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HBcAb) 和乙型肝炎表面抗体 (HBsAb) 检测。HBsAg 阴性、HBsAb 或 HBcAb 阳性且 HBV DNA < 20 IU/mL 的病例,应按照接受免疫抑制治疗或化疗患者 HBV 再激活预防指南所述进行监测。;9.根据筛选血液检查,有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的证据。 - 受试者的丙型肝炎血清反应可能未呈阳性,除非出现持续病毒学应答,即完成抗病毒治疗后至少 12 周出现病毒血症。;10.存在已知的活动性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2 (SARS-CoV-2) 感染。如果受试者有提示 SARS-CoV-2 感染的体征/症状,则受试者的分子学(例如 PCR 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或 2 次抗原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至少间隔 24 小时)。注:SARS CoV-2 诊断试验应按照当地要求/建议进行。 - 不符合 SARS-CoV-2 感染合格标准的受试者必须判断为筛选失败,只有在符合 SARS-CoV-2 感染病毒清除标准后才能重新筛选: 在无症状患者中在首次阳性检测结果后至少 10 天,或在恢复后至少 10 天,定义为在不使用退热药的情况下发热消退,且症状改善。;11.有以下任何情况: - 非分泌性 MM; - 活动性浆细胞白血病,即根据标准分类法,外周白细胞达到 20% 或循环浆细胞 > 2.0 × 10^9/L; - 华氏巨球蛋白血症; - 轻链型淀粉样变; - 多发性神经病、器官肿大、内分泌病、单克隆浆细胞异常、皮肤变化 (POEMS) 综合征(多发性神经病、器官肿大、内分泌病、单克隆蛋白和皮肤变化); - 首次给药或计划参与研究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急性感染,需要接受治疗(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药物)。;1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0 天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试验用药品治疗的受试者。;13.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2 周内接受过外周自体干细胞移植 (SCT),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 年内接受过同种异体 SCT。;14.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或抗癌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接受过任何抗癌治疗(包括放疗、化疗、生物制剂、细胞治疗和/或类固醇 [剂量 > 20 mg 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或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以较短者为准。 - 允许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 10 mg 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此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根据临床指征短期使用更高剂量皮质类固醇(> 10 mg 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治疗以外的适应症。;15.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预期在参加研究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4 周内)需要接种活疫苗。;16.如果受试者已接受卡非佐米、埃罗妥珠单抗和塞利尼索治疗,则不符合资格。;17.如果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卡非佐米治疗,则受试者不符合接受卡非佐米 + 地塞米松 (Kd) 治疗的资格。;18.如果受试者有以下情况,则没有资格接受塞利尼索 + 硼替佐米 + 地塞米松 (SVd): -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塞利尼索治疗; - 允许受试者既往接受过 PI 治疗,前提是如果其达到 ≥ 部分缓解 (PR) 且距上次蛋白酶体抑制剂 (PI) 已过去 > 6 个月,且无因 ≥ 3 级毒性导致的停药史。;19.如果受试者有以下情况,则没有资格接受塞利尼索 + 硼替佐米 + 地塞米松 (SVd): - 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塞利尼索治疗; - 允许受试者既往接受过 PI 治疗,前提是如果其达到 ≥ 部分缓解 (PR) 且距上次蛋白酶体抑制剂 (PI) 已过去 > 6 个月,且无因 ≥ 3 级毒性导致的停药史。;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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