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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765】Capivasertib+CDK4/6抑制剂+氟维司群作为晚期/转移性HR+/HER2-乳腺癌治疗方案的Ib/I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2765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Capivasertib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Capivasertib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9-0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激素受体阳性和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阴性的晚期乳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Capivasertib+CDK4/6抑制剂+氟维司群作为晚期/转移性HR+/HER2-乳腺癌治疗方案的Ib/I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激素受体阳性和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阴性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中评估capivasertib联合CDK4/6抑制剂和氟维司群对比CDK4/6抑制剂和氟维司群的Ib/III期、开放标签、随机研究(CAPItello-292)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7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通过评估PFS,证明在HR+/HER2-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总体人群)中capivasertib组相比对照组的优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19 ; 国际: 79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1-23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ICF和本临床研究方案(CSP)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2.进行任何必需的研究特定程序、采样和分析前,需签署书面ICF并注明日期。;3.在采集用于遗传和/或生物标志物分析的可选样本之前,应签署可选基因和/或生物标志物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应在最终筛选时签署该知情同意书。如果出于任何原因在最终筛选时未采集这些样本,则可在治疗后/疾病复发随访访视之前的任何时间采集。 注:如果受试者拒绝参与可选的探索性遗传研究和/或可选的生物标志物研究,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或利益损失。受试者仍可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各部分。;4.筛选时受试者的年龄须同时满足≥18岁且超过当地国家特定的法定成年年龄。;5.具有出现复发或进展的影像学或临床证据,或对上次/当前治疗不耐受的转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局部晚期疾病无法接受以治愈为目的切除(接受研究药物治疗出现潜在肿瘤降期后认为适合接受手术或消融术的受试者不符合入选标准)。;6.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和美国病理学家学会指南,采用最新的(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样本经组织学确诊为HR+/HER2-乳腺癌(Hammond et al 2010;Wolff et al 2018)。为了符合HR+疾病的要求,患者的乳腺癌必须表达ER,伴或不伴孕激素受体的共表达。因此,肿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ER+定义为≥1%的肿瘤细胞使用免疫组化(IHC)法对ER染色呈阳性,或如果无法获取百分比,则要求Allred IHC评分≥3/8, (b) 孕激素受体阳性定义为,≥1%的肿瘤细胞使用IHC法对孕激素受体染色呈阳性,或如果无法获取百分比,则要求Allred IHC评分≥3/8;或孕激素受体阴性定义为,<1%的肿瘤细胞使用IHC法对孕激素受体染色呈阳性,或如果无法获取百分比,则要求Allred IHC评分≤2/8;或孕激素受体状态未知,和 (c) HER2-定义为,IHC强度为0或1+,或IHC强度为2+且原位杂交(ISH)显示无扩增证据。;7.良好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若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了输血、输注或生长因子支持,则不满足标准“a”、“b”和“c”。 (a) 血红蛋白≥9.0 g/dL。注:任何输血必须在血红蛋白测定值≥9.0 g/dL(≥5.59 mmol/L)前>14天进行。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c) 血小板计数≥100×109/L。 (d) 总胆红素(TBL)≤1.5×正常值上限(ULN),或存在Gilbert综合征(高非偶联胆红素血症)记录时,总胆红素<3×ULN。 (e)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受试者若具有肝转移,允许ALT和AST≤5×ULN。 (f) 通过Cockcroft-Gault(使用实际体重)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

排除标准

1.其他原发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经根治的恶性肿瘤,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2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例外情况包括已接受潜在根治性治疗的宫颈原位癌、I期子宫内膜样子宫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即皮肤基底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癌)。;2.在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3.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发生重大创伤性损伤,或者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4.既往抗癌治疗导致>CTCAE 1级的未消退不良反应,脱发除外。发生1级贫血或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受试者仅在未接受生长因子治疗或输血的情况下才可入组。向阿斯利康临床团队咨询后,发生预计不会因研究干预治疗而加重的不可逆毒性(如听力损失或外周感觉神经病)的受试者可进入研究。;5.脊髓压迫、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除非这些病灶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4周内已得到根治性治疗(如放疗、手术)、临床稳定、无需使用类固醇治疗转移相关症状。 注:允许使用类固醇治疗/预防放疗后遗症,但应使用最低有效剂量。;6.筛选时符合以下任何心脏功能标准: (a) 平均静息校正后QT间期(QTcF): (i) 接受哌柏西利治疗的受试者:从3次连续(重复三次)ECG获得的平均QTcF ≥ 470 ms (ii) 接受瑞波西利治疗的受试者:从3次连续(重复三次)ECG获得的平均QTcF ≥ 450 ms (iii) 接受阿贝西利治疗的受试者(仅Ib期):从3次连续(重复三次)ECG获得的平均QTcF ≥ 470 ms (b) 心脏节律、传导或形态方面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二至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无起搏器时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动过缓(HR < 50 bpm)或无起搏器时的病窦综合症)。 (c) 存在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例如心力衰竭、具有临床意义的左心室肥大、电解质紊乱(钾 [特别是低钾血症]、镁、钙和磷;电解质紊乱校正后可允许参与研究)、潜在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TdP)、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或40岁以下的不明原因猝死家族史。 (d) 在6个月内接受一下操作或出现以下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血管成形术、血管支架置入、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e) 未受控制的低血压 - 收缩压(SBP)< 90 mmHg和/或舒张压(DBP)< 50 mmHg。 (f)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 – SBP > 160 mmHg和/或DBP > 100 mgHg (g) 超声心动图(或多重门控采集[MUGA]扫描,若无法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或结果不确定)测得的心脏射血分数不在研究中心设定的正常范围内或<50%(以较高者为准),除非研究者认为病情稳定且无临床意义。;7.有症状性或需要治疗(CTCAE 3级)的心律失常病史(多源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室性心动过速)、症状性或治疗后未受控制的房颤,或者无症状性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并咨询心脏病专家后(推荐),可允许通过药物控制房颤或通过起搏器控制心律失常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不允许使用可引起QTc间期延长的抗心律失常药物(I类或III类)。;8.筛选时出现以下任何一项定义的具有临床意义的葡萄糖代谢异常: (a) 需要胰岛素治疗的I型糖尿病或II型糖尿病受试者 (a) HbA1c ≥ 8.0%(63.9 mmol/mol);9.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综合征、既往重大的肠切除术、或慢性胃肠道疾病和其他阻碍任何IMP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情况。;10.接受阿贝西利治疗的受试者(仅适用于Ib期):研究者认为可能导致腹泻的可能性或严重程度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增加的任何合并症。已知凝血异常(如出血体质)或抗凝剂治疗妨碍肌内注射氟维司群。;11.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12.严重的未受控制的免疫缺陷综合征。;13."根据研究者判断,具有任何严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证据,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或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未控制的人免疫缺陷病毒(HIV)在内的活动性感染。请参见WHO指南中对于乙型和丙型肝炎活动性感染的定义(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9789241549981)。无需进行慢性疾病筛查。HIV感染者必须符合以下指标要求: (a) CD4+T细胞计数 ≥ 350个细胞/mL且HIV病毒载量 < 400拷贝/mL;两个指标均必须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4周内以及在接受当前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方案期间进行检查。 (b) 前12个月内有机会性感染史。 (c) ART > 4周(以确保可耐受ART,并确保其毒性与研究药物的毒性互不混淆)。如果受试者未接受ART治疗,且认为其不适合开始ART治疗,请咨询阿斯利康医学团队。 (d) 禁用的合并用药清单(包括一些HIV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请参见附录 I。";14.活动性结核病感染(临床评估可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结果,或当地临床实践进行的结核检测)。无需进行结核病筛查。;15.对任何IMP或化学结构或类别与任何IMP相似药物的活性或非活性辅料有超敏反应史。;16.有可能会妨碍理解或提供知情同意的失智、精神状态改变或任何精神疾病证据。;17.可能影响结果解读、使受试者治疗并发症风险增加或影响获取知情同意书的任何疾病、代谢功能紊乱、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研究者认为根据上述疾病或结果可合理推测出某种禁止使用研究药物的疾病或病症。;18.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5个半衰期内使用已知会显著延长QT间期的药物以及与TdP相关的药物。;19.无法遵守第6.5.2节中所述的注意事项和限制。;20.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任何其他化疗或抗癌药物治疗(当前内分泌治疗除外),或4周内接受过任何基于抗体的抗癌药物治疗。还应避免使用除类固醇以外的慢性免疫抑制疗法。;21.参与另一项临床研究,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研究治疗或使用研究用医疗器械,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22.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圣约翰草为3周)使用强效(Ib期部分为中效)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Ib期和III期部分允许使用弱效CYP3A4抑制剂,但在Ib期部分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周内不应改变剂量。请注意,在开始capivasertib给药前,某些CYP3A底物可能需要充分洗脱或减量。指南请见附录 I。;23.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24.经研究者判定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及要求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25.处于妊娠期(通过妊娠试验结果阳性确定)或哺乳期。;26.根据研究者的最佳判断,受试者的疾病负荷(如,短期内可能危及生命的症状性内脏疾病)使其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治疗。;27.任何针对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内分泌治疗。 注1:如果在无转移性疾病的患者中尝试采用内分泌治疗使局部晚期肿瘤降期(新辅助治疗),且之后对肿瘤进行了手术治疗,则该治疗不属于ABC的一线治疗。相反,如果肿瘤仍然不可手术,则应将该治疗视为ABC的一线治疗。 注2:在针对ABC的化疗后未出现疾病进展的情况下,允许在化疗后使用内分泌维持治疗,且不计为ABC的一条单独治疗线。 注3:辅助内分泌治疗不被视为ABC的一线治疗。另外,在未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中进行药物更换不属于新的治疗线。;28.1线以上针对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化疗。 注1:在首次给药期间或给药后6周内由于毒性而终止的化疗方案(最多给药一个周期且在开始后续治疗时无临床或影像学疾病进展证据)不被视为一线治疗。 注2:辅助和新辅助化疗不被归为ABC的化疗治疗线。 注3:抗体-药物偶联物被归为化疗治疗线。;29.既往接受过或同时接受系统性AKT、PI3K或mTOR抑制剂治疗。;30.既往接受过CDK4/6i(例如哌柏西利、瑞波西利、阿贝西利或未获批的CDK4/6i)治疗转移性疾病。 注:允许在(新)辅助治疗中曾接受CDK4/6i,且至少有12个月的无疾病间隔期(即从CDK4/6i治疗的最后一天至复发日期之间至少间隔12个月),且研究者认为适合接受RP3D的研究治疗的受试者入组。;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3100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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