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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1513
进行中(招募中)
莫妥珠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莫妥珠单抗注射液
2023-05-23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非霍奇金淋巴瘤
一项在复发性或难治性侵袭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中评价Mosunetuzumab联合Polatuzumab Vedotin与利妥昔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奥沙利铂相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性、多中心、III期研究
一项在复发性或难治性侵袭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中评价Mosunetuzumab联合Polatuzumab Vedotin与利妥昔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奥沙利铂相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性、多中心、III期研究
201203
评价M+Pola(A组)与R-GemOx(B组)相比的有效性 评价M+Pola与R-GemOx相比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222 ; 国际: 222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3-07-06;2022-04-25
/
否
1.受试者能够按方案附录1所述签署知情同意,包括遵守知情同意书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条件;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年龄为≥18岁;3.受试者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分、1分或2分(参见附录12);4.受试者预期寿命至少为12周;5.通过当地血液病理学实验室根据2016年世界卫生组织淋巴肿瘤分类确诊为CD20+侵袭性淋巴瘤的受试者: – DLBCL,非特指型(NOS) – 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NOS或双打击/三打击) – trFL:疾病必须对trFL的标准治疗表现为R/R – FL3B;6.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aNHL全身性治疗的受试者;7.既往治疗方案治疗后复发或难治的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 既往治疗后复发,在完成既往治疗方案并记录到持续≥6个月的缓解(CR或PR)后出现。 – 任何既往治疗方案难治,定义为对既往治疗无应答,或在完成末次治疗后6个月内进展。;8.既往仅接受过一线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满足不适合ASCT。;9.受试者具有可测量病灶,定义为至少1个二维可测量的淋巴结病灶,定义为最长径>1.5 cm;或至少1个二维可测量的结外病灶,定义为最长径>1.0 cm;10.具有初始组织病理学诊断和在进入研究前最近一次组织病理学诊断的病理学报告的受试者。必须提供初始组织病理学诊断(如可用)和研究入组前最近一次组织病理学诊断的病理学报告,无论是新鲜或存档的肿瘤样本。 –trFL受试者还必须有在疾病转化时完成的病理学报告。;11.具有代表性肿瘤样本和相应病理学报告可用于确诊以及生物标记物分析的受试者。 – 需要经切除、切取、镊取或至少1次空芯针肿瘤活检所获得的治疗前样本。不接受细胞学或细针抽吸样本 – 首选新收集的活检标本。但是,对于无法接受活检程序的受试者,如果能向申办方发送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最好是在最近一次抗淋巴瘤治疗之后采集且以福尔马林固定和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块或至少10张(最好为15张)未染色切片),则可有资格入组研究。 –无需在研究入组前收到肿瘤样本或诊断的中心审查结果。 – 对于中国受试者(如果中国参与研究),这些组织样本的采集应符合当地法规要求。;12.具有充分肝脏、血液学和肾功能(经下列实验室检查值确定)的受试者: – 肝功能 AST和ALT≤2.5正常值上限(ULN)。 总胆红素≤1.5譛LN。 存在Gilbert综合征病史且总胆红素升高伴间接胆红素升高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研究。 – 血液学功能 血小板计数≥75,000/mm3,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没有接受血小板输注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00/mm3。 总血红蛋白≥9 g/dL,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没有接受红细胞输注治疗。 – 淋巴瘤广泛骨髓浸润的受试者和/或患有疾病相关血细胞减少症(例如,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的患者符合以下标准,则可入组研究 血小板计数≥50,000/mm3且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血小板输注。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500/mm3。 任何水平的血红蛋白,但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未输注过红细胞。 – 肾功能 估计肌酐清除率(CrCl)≥40 mL/min(Cockroft-Gault法或其他的机构标准方法)(见附录15)。 – 筛选时HIV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受试者。 筛选时HIV检测阳性的个体有资格参加研究,前提是他们在入组前已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至少4周、CD4计数稳定≥200/μL、病毒载量不可检出、过去12个月内无艾滋病标志性机会性感染史。;13.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同意保持禁欲(禁止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并同意不捐献卵子,具体如下: 在治疗期间和Mosunetuzumab末次给药后3个月、polatuzumab vedotin末次给药后9个月、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12个月、吉西他滨末次给药后6个月、奥沙利铂末次给药后9个月和托珠单抗末次给药后3个月(如适用),女性必须保持禁欲或使用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在此期间,女性受试者必须禁止捐献卵子。 若女性受试者处于绝经后期、未达到绝经后状态(除绝经之外无其他已知原因导致的连续≥12个月闭经)、未进行永久绝育手术(即摘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未因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如米勒管发育不全)绝育,则认为其具有生育能力。有关具有生育能力的定义可以根据符合当地指南或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抑制排卵的激素类避孕药、激素释放性宫内节育器和铜质宫内节育器。 应根据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个人偏好和正常的生活方式评价禁欲可靠性。周期性禁欲(如推算日历法、排卵期法、基础体温避孕法或排卵后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射精都不是适当的避孕方法。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适当避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14.对于男性:受试者同意保持禁欲(禁止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套,并同意避免捐精,定义如下: 如果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或已怀孕,男性受试者必须在治疗期间和polatuzumab vedotin末次给药后6个月、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3个月、奥沙利铂或吉西他滨末次给药后6个月、托珠单抗末次给药后2个月(如适用)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以避免胚胎暴露药物。在此期间,男性受试者禁止捐精。 应根据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个人偏好和正常的生活方式评价禁欲可靠性。周期性禁欲(如推算日历法、排卵期法、基础体温避孕法或排卵后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射精都不是防止药物暴露的适当方法。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15.在中国扩展入组阶段在中国的研究中心入组的受试者(如果中国参与本研究):必须是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的现有居民且有中国人血统;
登录查看1.妊娠或哺乳,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Mosunetuzumab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polatuzumab vedotin末次给药后9个月、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12个月、吉西他滨末次给药后6个月、奥沙利铂末次给药后9个月和托珠单抗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妊娠的受试者(如适用)。 – 如果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停止哺乳,则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但在上述时间段内不应恢复对该婴儿的哺乳。;2.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3.无法遵守方案规定的活动限制的受试者。;4.既往接受过Mosunetuzumab或其他CD20靶向双特异性抗体治疗的受试者。;5.既往接受过polatuzumab vedotin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入组polatuzumab vedotin治疗后有明确缓解(PR或CR)且在polatuzumab vedotin末次给药后12个月内无PD的受试者。 – 允许入组接受过最多2剂含polatuzumab vedotin方案治疗(衔接CAR-T治疗)并达到明确疾病控制(疾病稳定[SD]、PR或CR)或在polatuzumab vedotin治疗后未评估缓解情况的受试者。;6.既往接受过R-GemOx或GemOx治疗的受试者。;7.对研究治疗药物中的任何组分有禁忌症的受试者。;8.当前有>1级周围神经病的受试者。;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放射性免疫偶联物或ADC抗淋巴瘤治疗的受试者。;10.在首剂研究治疗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更短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化疗药物治疗或任何其他抗淋巴瘤药物治疗(试验用药物或其他)的受试者;1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的受试者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的受试者必须存在一处辐射野以外的可测量病灶。仅存在一个既往接受过放疗可测量病灶但其随后出现进展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研究。;12.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00天内接受过ASCT的受试者。;13.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CAR T治疗的受试者。;14.既往接受过异基因干细胞移植的受试者。;15.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的受试者。;16.已知或疑似有HLH病史的受试者。;17.确认有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病史的受试者。;18.对单克隆抗体治疗(或重组抗体相关融合蛋白)存在重度过敏或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的受试者;19.存在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结果解释的其他恶性肿瘤病史,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的恶性肿瘤(如,5年OS率>90%)除外,如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 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原位导管癌或I期子宫癌 – 允许入组患有前列腺癌但无转移证据且未接受活性治疗(抗雄性激素疗法除外)的受试者。 – 允许已根治的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病史的受试者入组研究 – 允许入组患恶性肿瘤并接受了根治性治疗,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于未接受治疗的情况下缓解≥2年的受试者。;20.目前有淋巴瘤CNS受累或有相关既往史的受试者;21.存在CNS疾病(例如:卒中、癫痫、CNS血管炎或神经退行性疾病)的现病史或既往病史 – 允许存在卒中病史、过去2年内未发生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且经研究者判断无残余神经功能缺损的受试者入组研究 – 允许存在癫痫病史、过去2年内未出现癫痫发作且未接受任何抗癫痫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入组研究;22.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的III或IV级心脏疾病、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的受试者 患有严重活动性肺疾病(例如,支气管痉挛和/或阻塞性肺疾病)的受试者;23.研究入组时已知存在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寄生虫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出现需要进行IV抗生素治疗或住院治疗(与完成抗生素治疗疗程相关)的任何重大感染事件的受试者;24.已知或疑似慢性活动性EBV感染的受试者。;25.近期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的受试者。允许进行方案规定的程序(例如:肿瘤活检和骨髓活检)。;26.慢性乙型肝炎感染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受试者(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血清学阳性) 对于有隐匿性乙型肝炎感染或既往感染(定义为总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且HBsAg阴性)的受试者,如果在筛选时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未检出,则可纳入。应考虑在治疗前和整个治疗期间对这些受试者进行预防性抗病毒药物(例如恩替卡韦)治疗,并且这些受试者必须愿意每月接受一次DNA检测。;27.发生急性或慢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的受试者 对于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其HCV的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结果必须呈阴性才有资格参与研究;28.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预计需要在研究期间接种此类减毒活疫苗的受试者 在研究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受试者B细胞水平未恢复至正常范围前,不得接种减毒活疫苗(例如FluMist)。灭活疫苗或类毒素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接种,以产生足够的免疫力。COVID-19疫苗接种指南参见第6.8.1.1节。 仅允许在当地流感季节接种灭活流感疫苗。;29.受试者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综合征相关的血管血栓形成、Wegener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 – 对于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且无持续症状、已有12个月未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如果经研究者判定安全,则有资格入组。 – 存在自身免疫性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且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激素替代疗法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研究 – 接受胰岛素给药方案治疗的血糖得到控制的1型糖尿病受试者有资格入组研究 – 对于有疾病相关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或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病史的受试者,只要相关血细胞计数符合入选标准中列出的标准,则有资格参加研究。;30.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TNF药物)治疗,但≤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除外 – 接受过急性、低剂量、全身性免疫抑制剂(例如,给予单次地塞米松治疗恶心或B症状)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 允许使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 允许使用盐皮质激素管理直立性低血压 – 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管理肾上腺功能不全;31.在研究治疗开始前7天内接受过试验性治疗(无论是否用于淋巴瘤治疗)的受试者。;32.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肝病史(包括病毒性或其他肝炎或肝硬化)的受试者。;33.任何严重疾病或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可导致受试者不能安全参加并完成本研究,或影响方案依从性或结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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