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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745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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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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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
呋喹替尼联合卡度尼利单抗及化疗一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的一项前瞻性、单中心临床试验
呋喹替尼联合卡度尼利单抗及化疗一线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的一项前瞻性、单中心临床试验
探索呋喹替尼联合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及化疗一线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和胃食管交界处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单臂
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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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阶平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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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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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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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入组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患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2. 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3. 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男女皆可; 4. 所有受试者必须是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 5. 胃及胃食管交界处腺癌一线治疗; 6. 新辅助/转化/辅助阶段如果使用免疫治疗,间隔6个月以上,一线同样允许入组; 7. 既往药物治疗或手术引起的急性毒副反应均恢复至 0-1 级(NCI-CTCAE 5.0 版)或达到纳入/排除标准规定的水平; 8. 研究人员确定的不会对患者构成安全风险的毒性被排除在外,如脱发等; 9. 至少有一个未经局部治疗的通过CT或MR可测量病灶(根据 iRECIST v1.1); 10. 无论微卫星状态是MSS/ pMMR或MSI-H/dMMR,一线治疗均可入组。 11. HER2阴性; 12. ECOG 评分:0~1; 13. 预期生存期≥6个月; 14. 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 9 /L; •血小板≥80×10 9 /L; •血红蛋白≥90 g/L; •血清白蛋白≥28 g/L; •促甲状腺激素(TSH)≤1×ULN(如异常应同时考察 FT3、 FT4 水平,如 FT3 及 FT4 水平正常,可以入组水平); •胆红素≤1.5×ULN(首次用药前 7 天内);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是正常(ULN)上限的2.5倍(无肝转移),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是正常(ULN)上限的5倍和3倍(有肝转移); •AKP≤ 2.5×ULN; •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40 mL/min(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女性:CrCl= (140-岁数) x 体重 (kg) x 0.85 72 x 血清肌酐 (mg/dL) 男性:CrCl= (140-岁数) x 体重 (kg) x 1.00 72 x 血清肌酐 (mg/dL) •未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INR 或 APTT≤2×ULN。 •尿蛋白<2+;如果尿蛋白≥2+,应收集其 24 小时尿液,测定尿蛋白含量<1.0g/24 小时。 15. 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或尿 HCG 检查必须为阴性;非手术绝育或育龄期女性患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 6 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对于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患者,应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治疗药物后 6 个月内采用有效方法避孕。;
登录查看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患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1. 正在参加临床研究并接受治疗,或在开始本研究药物前 4周内参加其他实验药物研究,并已接受研究治疗或曾接受试验医疗在随机前 4 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且未从上述操作带来的副作用中恢复。 2. 患者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患者患有白癜风;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患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替代治疗不视为全身性治疗,以下患者可以入选:曾患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接受胰岛素治疗可以控制的 I 型糖尿病。 3. 既往接受过替吉奥、奥沙利铂、氟尿嘧啶化疗药物治疗间隔小于6个月。 4. 既往接受过呋喹替尼靶向药物、卡度尼利单抗治疗间隔小于6个月。 5. 5 年内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除本试验中正在研究的特定癌症以及已经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前列腺原位癌等。 6. 患者有活动性感染、用药前 7 天内有不明原因发热≥38.5℃、或基线期白细胞计数>15×10 9 /L;筛选时需要使用全身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例如结核病)的任何严重的急、慢性感染,活动性肝炎除外。 7.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患者的安全。 8. 患者先天或后天免疫功能缺陷(如 HIV 感染者); 9. 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 10. 活 动 性 乙 型 肝 炎 定 义 为 已 知 的 HBsAg 阳 性 结 果 和HBV-DNA > 2000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丙型肝炎抗体阳性,HCV RNA 定量结果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对于活动性肝炎,如果在筛选时受试者 HBV DNA<500IU /mL(或 2500 拷贝/mL)。 11.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病史: (1)应用药物前 6 个月内有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 III 级、IV 级心力衰竭; (2)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50%; (3)药物难以控制的高血压; (4)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 (5)应用药物前 6 个月内出现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卒中、血栓栓塞或其他 3 级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12. 已知对任何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有严重过敏史;孕妇、哺乳期妇女;或预期在计划试验期间(从筛查访问开始到最后一次执行研究后 120 天)怀孕的女性受试者,或配偶怀孕的男性受试者。 13. 研究人员认为应该排除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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