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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10004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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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2021-08-01
/
宫颈癌
信迪利单抗联合含铂化疗用于复发、持续或转移性宫颈癌的II期、单臂临床研究
信迪利单抗联合含铂化疗用于复发、持续或转移性宫颈癌的II期、单臂临床研究
410013
主要目的: 评估信迪利单抗联合含铂化疗治疗复发、持续性、晚期宫颈癌的客观缓解率(ORR)。 次要目的: RECIST1.1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 RECIST1.1评估的持续缓解率(DOR); RECIST1.1评估的疾病控制率(DCR); 总生存期(OS); 采用CTCAE 5.0标准评价信迪利单抗联合含铂化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包括不良事件(AE)和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发生率,AE/SAE导致治疗终止的发生率。 探索性目的: 肿瘤免疫标志物(包括但不限于PD-L1表达水平等)与疗效的相关性。
单臂
Ⅱ期
非随机。
N/A
企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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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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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1
1990-01-01
/
1.理解研究步骤和内容,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75岁的女性; 3.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未经治疗的IVB期或者复发、持续性宫颈癌(鳞状细胞癌、腺癌、腺鳞状细胞癌),不适合手术和/或放疗;如果放疗野内复发且满足RECIST 1.1的目标病灶于放疗野内,则放疗结束后必须超过3个月才能纳入组; 4.根据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版),至少有一处影像学可测量病灶; 5.ECOG PS评分为0-1; 6.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筛查所做的实验室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近14天内无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的情况下,血红蛋白>9g/dL; (2)近14天内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x10^9/L; (3)近14天内未输血情况下,血小板(PLT)>=90x10^9/L; (4)总胆红素(TBIL)<=1.5x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 综合征允许 <=3xULN); (5)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2.5x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 和AST<=5xULN); (6)血清肌酐(Cr) <= 1.5xULN 或内生肌酐清除率>= 50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 (7)凝血功能良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 (8)甲状腺功能正常,定义为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如基线TSH超出正常范围,如果总T3(或FT3)及FT4在正常范围内的受试者亦可入组; (9)心肌酶谱在正常范围内(如研究者综合判断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单纯实验室异常也允许入组); 7.预计生存超过3个月; 8.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1周期第1天)之前的3天内接受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非育龄期女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 9.如存在受孕风险,所有受试者均需在整个治疗期间直至治疗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内采用年失败率低于1%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宫颈癌之外的其他恶性疾病(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癌、和/或经过根治性切除的原位癌); 2.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使用过研究器械治疗; 3.既往接受过下列疗法: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或者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T细胞受体(例如,CTLA-4、OX-40、CD137)的药物; 4.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5.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糖皮质激素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6.研究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注: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7.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以活检为目的的手术除外)或预期在研究期间行重大手术;本研究中的重大手术定义是,手术后至少需要3周的恢复时间才能接受本研究中接受的手术。 8.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3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组); 9.已知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0.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信迪利单抗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 11.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1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 12.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HIV 1/2抗体阳性); 13.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肝(定义为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 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亦可入组: 首次给药前HBV病毒载量<1000拷贝/ml(200 IU/ml),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HBV治疗避免病毒再激活 对于抗HBc(+)、HBsAg(-)、抗HBs(-)和HBV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HBV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活动性的HCV感染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4.首次给药之前(第 1 周期,第 1 天)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注:允许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用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15.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6.存在任何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 (1)静息心电图在节律、传导或形态上出现有重大且症状严重难以控制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室性心律失常或心房颤动; (2)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2 级的慢性心衰; (3)在入选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或缺血,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 (4)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 mmHg); (5)活动性肺结核;存在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感染; (6)存在临床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7)肝脏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 (8)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9)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 (10)存在精神障碍且无法配合治疗的患者; 17.有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潜在风险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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