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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02331】比较在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使用格菲妥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加奥沙利铂对比使用利妥昔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加奥沙利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02331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glofitamab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格菲妥单抗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0-11-27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

试验通俗题目

比较在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使用格菲妥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加奥沙利铂对比使用利妥昔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加奥沙利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评价格菲妥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加奥沙利铂对比利妥昔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加奥沙利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I期、开放性、多中心、随机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旨在评价格菲妥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加奥沙利铂(Glofit-GemOx)对比利妥昔单抗联合吉西他滨加奥沙利铂(R-GemOx)治疗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R/R DLBCL)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80 ; 国际: 27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05-31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岁;3.能够且愿意遵守研究方案;4.预期寿命≥12周;5.组织学证实患有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NOS;6.R/R疾病,定义如下: - 复发性:在完成前一线治疗后≥6个月的缓解期后复发的疾病 - 难治性:在之前一线治疗之后未缓解或之前一线既往治疗之后? 6个月的期间内进展的疾病 对于在完成缓解评估之前终止前一线治疗(例如由于毒性)的患者,应根据既往治疗线情况对其进行评估。;7.只经历过1次既往治疗失败的患者,不能是适合高剂量化疗后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候选者,也就是需满足一下至少一条标准: - 左心室射血分数≤40% - 肌酐清除率或肾小球滤过率≤45 mL/min -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2 - 年龄≥70岁 - 患者拒绝接受高剂量化疗和/或移植 - 患者对移植前化疗反应不足,无法进行移植 - 根据当地实践标准或研究者认为,存在或满足不能进行移植的其他合并症或标准。不符合移植条件的理由必须记录在eCRF上。;8.确认可获得肿瘤组织,除非研究者评估为无法获得。首选新收集的活检组织。存档组织也可以接受。;9.CT扫描显示至少一个二维可测量(≥1.5 cm)结节病灶或一个二维可测量(≥1 cm)结外病灶;10.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或2;11.血液学功能良好(除非由基础疾病导致功能不足,通过广泛的骨髓受累或者与研究者认为继发于DLBCL脾受累的脾功能亢进相关来确定),定义如下: - 血红蛋白≥ 9.0 g/dL(≥ 90 g/L) - ANC ≥1000 × 109/L(≥ 1000/μL) - 血小板计数≥ 75 × 109/L(≥ 75,000/μL),在开始研究治疗前一周内未接受输血。;12.具有充分的肾功能,定义为CrCl估计值≥30 mL/min;13.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保持禁欲(禁止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方法,并同意不捐献卵子,其定义如下: 女性在各种药物治疗期间以及奥妥珠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18个月、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12个月、吉西他滨末次给药后6个月、奥沙利铂末次给药后9个月、托珠单抗末次给药后3个月、glofitamabno末次给药后2个月应保持禁欲或使用年失败率? 1%的避孕方法(如适用,参见第4.3.3节)。在此期间,女性患者必须避免捐献卵子。 处于以下状态的女性均视为具有生育能力:月经后,没有达到绝经后状态(≥12个月连续闭经,除绝经外无明确原因),非手术(即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切除)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发育不全)造成的永久不育。可以根据当地指导原则或要求调整具有生育能力的定义。 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激素释放宫内节育器和含铜的宫内节育器等。 应根据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以及患者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估性禁欲的可靠性。定期节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可接受避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 应根据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以及患者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估性禁欲的可靠性。定期节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果当地指南或法规有要求,将在当地知情同意书中说明当地认可的可接受避孕方法和有关禁欲可靠性的信息。;14.对于男性:同意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采取避孕措施,并同意避免捐精,规定如下: 对于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或怀孕的男性,必须在各种治疗期间、奥沙利铂或吉西他滨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利妥昔单抗或奥妥珠单抗末次给药后3个月、glofitamab或托珠单抗末次给药后2个月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加一种额外的避孕方法(总体的年失败率<1%),以避免胚胎暴露。男性患者在此期间不得捐献精子。 应根据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以及患者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评估性禁欲的可靠性。定期节欲(例如,日历日、排卵期、基础体温或排卵后避孕法)和体外射精均为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15.对于在扩展中国入组阶段在NMPA认可的中心入组的患者:具有中国人血统的现居住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或中国台湾居民。;16.入组前7天内SARS-CoV-2抗原或PCR检测呈阴性 每个治疗周期研究治疗给药前48小时内进行SARS-CoV-2 PCR检测且结果为阴性(仅适用于法国研究中心) 疫苗接种状态符合法国国家指南/建议(仅适用于法国研究中心);

排除标准

1.患者仅一种既往治疗线失败,并且是干细胞移植的候选者;2.惰性疾病向DLBCL转化史;3.根据2016 WHO指南定义的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伴MYC、BCL2和/或BCL6重排,以及非特指型高级别B细胞淋巴瘤(Swerdlow et al. 2016) – 已知MYC和BCL2和/或BCL6重排的“双打击”淋巴瘤患者被排除在外。无上述重排的“双表达”DLBCL患者不排除。;4.原发性纵隔B细胞淋巴瘤;5.具有重度人或鼠单克隆抗体(或重组抗体相关融合蛋白)变态反应或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鼠制品过敏或有变态反应;6.禁忌使用奥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吉西他滨或奥沙利铂或托珠单抗;7.既往接受过glofitamab或其他抗CD20和CD3双特异性抗体治疗;8.根据NCI CTCAE v5.0,在入组时评估为>1级周围神经病变变;9.首次研究治疗前2周内出于治疗癌症目的接受过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免疫抑制疗法或任何试验用药物治疗;10.首次研究治疗前4周内用单克隆抗体治疗癌症;11.招募时患有原发性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或具有CNS淋巴瘤病史;12.当前患有CNS疾病或具有CNS病史,如卒中、癫痫、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或神经退行性疾病。 – 允许入组有卒中病史但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并且根据研究者判断,没有残留神经系统缺陷的患者。;13.具有下列任何异常实验室值,除非研究者认为这些异常实验室值是由基础淋巴瘤所致: – AST或ALT >2.5 × 正常值范围上限(ULN) – 总胆红素≥1.5 × ULN – 对于确诊患有Gilbert疾病的患者,如果总胆红素≤3 × ULN,则可入组。 – 在没有接受治疗性抗凝剂的情况下,INR或PT >1.5 × ULN – 在没有接受治疗性抗凝剂或狼疮抗凝剂的情况下,PTT或aPTT >1.5 × ULN;14.具有可能会影响研究方案依从性或研究结果解释的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以下除外: – 在研究开始之前的任何时间已被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治疗史患者符合要求。 – 在研究前任何时间不需要治疗的低级别早期前列腺癌(Gleason评分为6或更低,1或2期)患者符合条件。 – 出于治愈目的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具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史,且在入组研究前≥2年恶性肿瘤在未接受治疗情况下得到缓解的患者符合要求。;15.存在可能影响研究方案依从性或结果判读的未得到控制的重大伴随疾病的证据,包括重大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III级或IV级心脏疾病、过去3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显著肺部疾病(包括阻塞性肺病);16.研究入组时存在已知的活动性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寄生虫或其他感染(不包括甲床真菌感染),或在首次研究治疗前4周内出现任何重大感染发作(根据研究者评价);17.疑似或潜伏性结核病(经干扰素γ释放试验阳性证实);18.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检测结果阳性(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血清学检测结果阳性) 对于隐匿性或既往HBV感染患者(定义为HBsAg阴性和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HBcAb] 阳性)如果HBV DNA未检出,则可入选,但前提是患者愿意在各周期的第1天进行DNA检测,并且在最后一个治疗周期和适当抗病毒治疗后至少12个月中每3个月进行一次检测。;19.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 HCV抗体阳性患者仅当HCV RNA的聚合酶链反应(PCR)呈阴性时才合格。;20.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阳性状态史 对于HIV状态未知的患者,如果当地法规要求,将在筛选时进行HIV检测。;21.已知或疑似慢性活动性EB病毒感染;22.已知或疑似有嗜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LH)病史;23.已知有进行性多病灶脑白质病病史;24.既往抗癌治疗导致的不良事件痊愈至1级或更佳(脱发和食欲减退除外);25.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4周内应用一种减毒活疫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使用此类减毒活疫苗;26.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27.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28.患有需要治疗的活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正在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且具有自体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的患者有资格入选本研究。 接受胰岛素治疗且病情得到控制的1型糖尿病患者有资格入选本研究。 对于有疾病相关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或其他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患者,经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能有资格入选本研究。 对于具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病、抗磷脂综合征相关的血管血栓形成、Wegener's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的患者,经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能有资格入选本研究。;29.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药物)。;30.正在接受剂量>30 mg/日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类药物治疗。必须证实接受≤30 mg/日剂量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在第1周期第1天前至少接受4周稳定剂量治疗。在为控制淋巴瘤相关症状开始研究治疗之前,患者可能已接受短暂(≤7天)的全身性类固醇疗程(≤ 10 mg/日等效剂量泼尼松)。 ? 允许皮质类固醇治疗癌症症状或既往治疗的副作用(例如,恶心或B症状)。 ? 允许使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 允许使用盐皮质激素管理直立性低血压。 ? 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管理肾上腺功能不全。;31.近期接受过大手术(首次研究治疗前4周内),出于诊断目的的手术除外;32.具有临床显著肝硬化病史;33.具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谢障碍、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检查异常结果,并有理由怀疑可能导致禁忌使用试验用药品、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或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治疗并发症的疾病或病症;34.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打算在研究治疗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2个月内怀孕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启用研究治疗之前7日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35.先前接受过R-GemOx或GemOx治疗;36.在首次研究治疗前30天内诊断为SARS-CoV-2感染,包括无症状SARS-CoV-2感染;37.首次研究治疗6个月内有记录有明确诊断记录的SARS-CoV-2感染 如果患者无持续呼吸道症状,胸部CT检查无肺部浸润迹象,且在首次研究治疗前30天内PCR检测呈阴性,则可能符合资格标准。;38.患者仅一种既往治疗线失败,并且是干细胞移植的候选者;39.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 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药物)。 ? 正在接受剂量>30 mg/日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类药物治疗。必须证实接受≤30 mg/日剂量泼 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在第1周期第1天前至少接受4周稳定剂量治疗。在为控制淋巴瘤 相关症状开始研究治疗之前,患者可能已接受短暂(≤7天)的全身性类固醇疗程(≤ 10 mg/日等效剂量泼 尼松)。 ? 允许皮质类固醇治疗癌症症状或既往治疗的副作用(例如,恶心或B症状)。 ? 允许使用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 允许使用盐皮质激素管理直立性低血压。 ? 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管理肾上腺功能不全。;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06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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