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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519】评估成人偏头痛受试者不良事件和疾病活动度变化的口服 Atogepant 片剂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0519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atogepant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atogepant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3-01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HL2300259

靶点
适应症

偏头痛急性发作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成人偏头痛受试者不良事件和疾病活动度变化的口服 Atogepant 片剂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 Atogepant 用于偏头痛急性发作治疗的疗效、安全性、耐受性和效果一致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次发作研究(ECLIPSE)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4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价Atogepant单次给药相比安慰剂治疗单次偏头痛急性发作的疗效。评价Atogepant治疗偏头痛急性单次发作和多次发作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评价治疗多次发作的效果一致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60 ; 国际: 13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5-10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诊疗操作之前,受试者必须自愿签署经独立伦理委员会/机构审查委员会 (IEC/IRB)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2.能够并愿意阅读、理解并完成研究问卷和电子日志。;3.访视 1/筛选时年龄为 18 至 75 岁(含)(受试者还必须达到当地法律规定的法定成年年龄)。;4.根据国际头痛分类第三版 (ICHD-3),访视 1/筛选前有 ≥12 个月偏头痛(有先兆或无先兆)史。;5.偏头痛发病年龄在 50 岁之前。;6.既往在不治疗偏头痛或偏头痛治疗不成功的情况下,偏头痛持续 4 至 72 小时,偏头痛发作间隔至少 48 小时无头痛。;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访视 1/筛选前 3 个月内每个月有 2 至 8 次偏头痛发作史,伴有中度至重度头痛。;8.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 30 天内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不考虑怀孕或捐献卵子的女性受试者。;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个体)访视 1/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访视 2/随机分配时的尿液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 如果受试者在访视 1/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则不得存在临床怀疑妊娠的情况或导致不明确结果的其他病理学原因,且必须在 ≥3 天后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以证实结果保持阴性(除非当地要求禁止检测)。 -- 访视 2/随机分配时尿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或不确定的受试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出现此类情况时,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10.从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30 天,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个体)必须采取研究方案规定的至少一种避孕措施。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11.既往使用过处方药或非处方药治疗偏头痛急性发作。;12.允许按说明书或超说明书使用用于预防治疗偏头痛的任何口服药物(例如,托吡酯、阿米替林、β 受体阻滞剂、氟桂利嗪、文拉法辛等)、注射用 A 型肉毒杆菌毒素和其他用于预防偏头痛的治疗 ,前提是该治疗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至少稳定 3 个月,并在整个研究期间保持剂量不变。;13.仅限不适合接受曲坦的子研究 – 其他入选标准 入组不适合接受曲坦的子研究的受试者(仅在主研究入组完成后适用)必须符合上述所有入选标准,且不符合下述任一排除标准。此外,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为“不适合接受曲坦”,定义为符合以下 2 项标准之一: - 根据当地药品说明书和研究者的判断,存在曲坦类药物禁忌症,无论既往是否使用过曲坦类药物,或 - 符合以下 ≥2 种不同曲坦类药物治疗失败的定义: - 根据受试者访谈和研究者的判断,针对 4 次发作中的≥2 次发作,当前使用曲坦类药物或过去使用过曲坦类药物治疗,且给药后 2 小时疼痛未缓解(定义为中度/重度偏头痛样头痛降至轻度头痛或无头痛),或 - 根据受试者访谈和研究者的判断,过去使用过曲坦类药物,但现在由于不良事件 (AE) 而不再使用曲坦类药物。;

排除标准

1.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难以区分偏头痛性头痛与紧张性头痛和其他头痛。;2.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访视 1/筛选前 6 个月内平均每月头痛天数为 15 天或以上,或当前诊断为 ICHD-3 定义的慢性偏头痛。(注:根据研究者的意见,被诊断为慢性偏头痛并且因伴随预防性治疗而每月头痛天数少于 15 天的受试者可参加本研究)。;3.当前诊断为 ICHD-3 定义的新发持续性每日头痛、三叉神经自主性头痛(例如,丛集性头痛)和颅神经痛。;4.在访视 1/筛选前 6 个月内,受试者因 3 次或更多次偏头痛发作而需要住院/急诊室治疗。;5.根据研究者的判定,在访视 1/筛选时心电图 (ECG) 检查结果有临床上显著的异常。;6.根据中心审查员的报告,在访视 1/筛选时,男性的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 (QTcF) >450 msec,女性的 QTcF >470 msec。;7.存在高血压,定义为访视 1/筛选或访视 2/随机分配时坐位收缩压 >160 mmHg 或坐位舒张压 >100 mmHg。血压如果测量值超过这些限值,只能重测一次。;8.研究者判定体格检查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9.研究者判定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或访视 1/筛选时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1×正常值上限 (ULN); - 总胆红素 >1×ULN(诊断为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除外); - 血清白蛋白 <2.8 g/dL [4.06 mol/L];10.访视 1/筛选时尿液药物筛查结果为阳性,解释为允许的合并用药(例如,处方的偏头痛用阿片类药物、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失眠)除外。;11.访视 1/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抗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12.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其他作为混杂因素的疼痛综合征、作为混杂因素的精神疾病、痴呆、癫痫和其他除偏头痛以外的重大神经系统疾病。;13.存在需要每日使用止痛药的慢性、非头痛病症。;14.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脑血管、血液学、内分泌、肺、肾、肝、胃肠道、精神或神经系统疾病。 - 如果存在此类疾病史,但病情在访视 1/筛选前已稳定超过 6 个月,且研究者判断不太可能影响受试者参与研究,则受试者可以入组。 - 因肾衰竭接受透析的受试者不得参与本研究。;15.根据临床访谈或对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 (C-SSRS) 的回答,或研究者认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重大自我伤害风险;如果受试者在过去 6 个月内报告有计划或无计划的自杀意念(即,C-SSRS 中的 4 型或 5 型),或在访视 1/筛选或访视 2/随机分配前 6 个月内报告自杀行为,则受试者不得参与研究。;16.访视 1/筛选前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17.任何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或代谢的既往胃肠道疾病(例如,腹泻综合征、炎症性肠病)史。 - 既往接受过已逆转的胃减重干预(例如,腿带)的受试者可参加研究。;18.访视 1/筛选前 6 个月内有急性肝炎病史,或任何慢性肝病病史(包括非酒精性脂肪肝、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19.对降钙素基因相关肽 (CGRP) 受体拮抗剂有超敏反应或临床上显著的不良反应史。;20.受试者是研究者、研究工作人员、艾伯维的员工或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或子女)。;21.受试者患有研究者认为会损害受试者安全或数据质量的疾病或情况,并且使得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22.受试者在访视 2 /随机分配之前的任何 3 个月中每月服用 10 天或以上用于急性治疗头痛的药物(包括对乙酰氨基酚、非甾体抗炎药 [NSAID]、曲坦类药物、地坦类药物、麦角胺、阿片类药物、Gepants 或组合镇痛药)。;23.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强效 CYP3A4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全身性(口服/IV)伊曲康唑、酮康唑、克拉霉素、泰利霉素、奈法唑酮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蛋白酶抑制剂。;24.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了强效或中效 CYP3A4 诱导剂,包括但不限于巴比妥类(例如,苯巴比妥和扑米酮)、依非韦伦、卡马西平、苯妥英、利福平和圣约翰草。;25.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服用过强效有机阴离子转运多肽 1B1 (OATP1B1)/有机阴离子转运多肽 1B3 (OATP1B3) 抑制剂(例如,环孢菌素、替米沙坦)。;26.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的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服用了治疗界值窄且理论上可能与细胞色素P450 (CYP) 药物相互作用的药物(例如,华法林)。;27.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内曾暴露于任何 Gepant。;28.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最近 6 个月内曾暴露于可阻断 CGRP 通路的可注射单克隆抗体。;29.在访视 1/筛选前 12 个月内有临床上显著的药物或酒精滥用或依赖史,或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内,受试者因消遣或医疗原因伴随使用大麻或摄入大麻二酚 (CBD) 油。;30.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内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任何试验用药品治疗,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或之前入组过本研究。;31.受试者在访视 2/随机分配前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草药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中药。;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85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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