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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68144】评价倍赛诺他片联合伊沙佐米和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及有效性的Ⅰb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300068144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倍赛诺他片+枸橼酸伊沙佐米+地塞米松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倍赛诺他片+枸橼酸伊沙佐米+地塞米松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2-08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倍赛诺他片联合伊沙佐米和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及有效性的Ⅰb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倍赛诺他片联合伊沙佐米和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及有效性的Ⅰb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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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 主要目的: (1) 评价倍赛诺他片联合伊沙佐米和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探索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 (3) 确定Ⅱ期推荐给药剂量(RP2D)。 2. 次要目的:评价倍赛诺他片联合伊沙佐米和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以及倍赛诺他和代谢物M1及伊沙佐米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3. 探索性目的:评价倍赛诺他片联合伊沙佐米和地塞米松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时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以及微小残留病(MRD)。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N/A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驺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12-22

试验终止时间

2025-05-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75岁(包含边界值)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经标准治疗方案充分治疗后的末线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既往至少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免疫调节剂),且满足下述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标准: (1) 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对首次治疗或挽救治疗无效(无效的定义:未达到微小缓解,或治疗过程中发生疾病进展);或者末次治疗后60天内疾病进展; (2) 复发多发性骨髓瘤:既往接受过治疗但目前疾病进展,需要启动挽救治疗且不符合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标准; 4.受试者必须有以下任意一种可测量病灶:血清M蛋白≥5 g/L,尿M蛋白≥200 mg/24 h,受累血清游离轻链(FLC)≥100 mg/L且比值异常; 5.按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评分,体力状况为0-2分; 6.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7.受试者具有适当的骨髓储备和器官功能: (1)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且入组前21天内未使用聚乙二醇非格司亭,入组前7天内未使用非聚乙二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 (2) 血小板≥50×10^9/L,且入组前7天内未进行血小板输注; (3) 血红蛋白≥60 g/L,且入组前7天内未进行红细胞输注; (4) 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如有肝转移或Gilbert综合征,总胆红素≤3×ULN; (5) 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或AST≤5×ULN; (6) 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30 mL/min; (7)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或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8)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9) 心电图基本正常,QTcF(经Fridericia公式计算校正)≤450ms(女性),≤470 ms(男性); 8.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男性或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 ,避孕药或避孕套等);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给药前的7天内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为继发性浆细胞白血病(外周浆细胞比例≥5%); 2. 已知对倍赛诺他片活性成分或其辅料(预胶化淀粉,微晶纤维素,羧甲基淀粉钠,十二烷基硫酸钠,硬脂酸镁,聚维酮,欧巴代)或地塞米松、伊沙佐米有过敏史者; 3. 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 4. 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严重的外伤,或者在试验期间预期需要进行重大外科手术(椎体成形术除外)的受试者; 5. 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者(≤20mg/天的泼尼松及其等效剂量的类固醇激素除外); 6. 计划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者在首次给药前100天内进行了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进行了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有移植物抗宿主反应(GVHD)并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 7. 已知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8.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 需要治疗性抗凝的血栓栓塞事件,或具有静脉滤器的受试者; (3) 按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者; (4)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5)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标准抗高血压治疗后血压仍无法控制在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6) 任何增加QTcF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尖端扭转型室速、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 9. 不能吞咽胶囊或患有明显影响胃肠功能的疾病,如吸收不良综合征、胃或小肠切除、有症状的炎症性肠病、部分或完全肠梗阻; 10. 正在服用(或在首次用药前1周不能停用)任何CYP1A2的强抑制剂、CYP3A4的强抑制或强诱导剂、抗心律失常的药物、可能延长QT间期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11. HIV感染,活动性HBV和HCV感染(HbsAg阳性;或者HbsAg阴性但HbcAb阳性,且HBV DNA超过正常值上限;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 12. 需要静脉注射抗感染治疗的急性活动性感染者; 13. 进入研究前3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后稳定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14.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心理或精神疾病障碍,或有药物滥用史的受试者; 15. 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不包括脱发症和入选标准7中规定的骨髓储备和器官功能指标); 16. 经研究者判断有其它不适于参与研究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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