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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5601】一项在接受背景标准治疗的5 至<18 岁中度至重度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受试者中评价静脉注射用Anifrolumab治疗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平行组、安慰剂对照的I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5601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Anifrolumab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Anifrolumab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6-1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中度至重度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接受背景标准治疗的5 至<18 岁中度至重度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受试者中评价静脉注射用Anifrolumab治疗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平行组、安慰剂对照的I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接受背景标准治疗的5 至<18 岁中度至重度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受试者中评价静脉注射用Anifrolumab治疗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平行组、安慰剂对照的III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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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研究的A部分):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儿童受试者中描述anifrolumab的PK特征并确定给药剂量 主要目的(研究的B部分):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儿童受试者中描述anifrolumab与安慰剂相比在BICLA应答方面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研究的B部分):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儿童受试者中描述anifrolumab与安慰剂相比在SRI(4)应答方面的有效性;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儿童受试者中描述anifrolumab与安慰剂相比在至首次出现病情加重时间方面的有效性;描述anifrolumab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儿童受试者中的PK、免疫原性和PD特征;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儿童受试者中描述anifrolumab与安慰剂相比在PRINTO/ACR cSLE应答方面的有效性;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儿童受试者中描述anifrolumab与安慰剂相比在OCS背景剂量方面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中央随机法;随机化将按照随机化时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OCS剂量进行分层(<0.15 mg/kg/天vs ≥0.15 mg/kg/天), 以3:1的比例随机分配接受anifrolumab 或安慰剂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AstraZeneca AB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4;75;25;12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6-15

试验终止时间

2030-02-1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的父母/看护者/法定授权代表和受试者(如果当地国家法规要求)能够按照附录A所述签署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守ICF和本方案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性条件。受试者应按照当地国家法规提供儿童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后30天内完成筛选程序; 3 签署ICF时,年龄≥5至<18岁的男性或女性; 4 根据2019 EULAR/ACR标准诊断为SLE; 5 筛选时,由中心实验室确定的以下至少一项自身抗体阳性: (a) 抗核抗体免疫荧光试验(滴度≥1:80) (b) 抗双链DNA (c) 抗Smith; 6 必须接受以下至少一种稳定SoC方案治疗: (a) 口服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单药治疗: (i) 开始日期:签署ICF前≥6周 (ii) 在第1天(随机分组)前剂量必须保持稳定≥2周 (iii) 每日总剂量:0.5 - 1.0 mg/kg/天至最大剂量40 mg/天(以较低者为准) (b) 抗疟疾药和/或免疫抑制剂伴或不伴OCS: (i) 允许使用的抗疟疾药包括:羟氯喹、氯喹、quinacrine。 (ii) 允许使用的免疫抑制剂包括: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麦考酚酸、甲氨蝶呤、咪唑立宾。注:不允许将一种免疫抑制剂与另一种免疫抑制剂联合使用。 (iii) 仅OCS和抗疟疾药可与免疫抑制剂联合使用。 (iv) 开始日期:签署ICF前≥12周。 (v) 在签署ICF前和整个筛选期间,剂量必须保持稳定≥8周。 (vi) 允许的最大日剂量: a. 硫唑嘌呤:2 mg/kg/天至最大剂量200 mg/天 b. 吗替麦考酚酯:600 mg/m2/天至最大剂量2 g/天或麦考酚酸≤1.44 g/天 c. 甲氨蝶呤口服、SC或IM给药:15 mg/m2/周至最大剂量25 mg/周 d. 咪唑立宾:2 - 5 mg/kg/天至最大剂量150 mg/天; 7 筛选时,受试者必须患有经中心裁定委员会确认的中度至重度活动性SLE疾病,定义为: (a) SLEDAI-2K活动: (i) ≥6分,且至少4分(≥4分)来自以下临床组分(“临床”SLEDAI-2K评分):关节炎、肌炎、皮疹、脱发、粘膜溃疡、胸膜炎、心包炎或血管炎,不包括归因于发热、SLE头痛和器质性脑综合征的评分 (ii) 还必须在第1天验证临床SLEDAI评分≥4分 (iii) 如果受试者的临床疾病活动度主要由于关节炎所致,则受试者必须至少有3个关节同时存在同一关节的压痛和肿胀 (iv) 如果受试者的临床疾病活动度主要由于皮肤粘膜活动度所致,则皮疹必须伴或不伴脱发和/或粘膜溃疡 (b) BILAG-2004活动: (i) BILAG A评分≥1;或 (ii) BILAG B评分≥2 (c) 0至3分VAS显示PGA评分≥1.0; 8 签署ICF前或筛选期间任何时间符合以下所有TB标准: (a) 无活动性TB的体征或症状 (b) 无提示活动性TB的病史或既往体格检查结果 (c) 根据当地SoC,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近期未与活动性TB患者接触,或如果有此类接触,转诊至TB专科医生处进行潜伏性TB评价并开始治疗(如有必要) (d) 在初始筛选访视前,没有记录在案的完成治疗的情况下,无潜伏结核病史; 9 必须在筛选时接受中心实验室的TB IGRA(例如,QFT-G)检测,并获得以下任何结果: (a) 阴性结果 (b) 阳性结果:转诊至TB专科医生处接受评价,并排除活动性TB(如方案定义中所述;第8.4.8.5节),并且根据当地SoC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开始潜伏性TB治疗 (c) 立即复检后已确认不确定的不确定结果: (i) 如果在流行地区(附录I),转诊至TB专科医生处进行潜伏性TB评价,并根据当地SoC,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开始潜伏性TB治疗(如有必要)。如果不需要治疗,受试者可入组研究,但在前6个月内必须每3个月进行一次复检。如果在6个月结束前进行复检时,结果不确定,则受试者可继续参加研究,无需治疗,并进行常规TB检测。 (ii) 如果在非流行地区,建议但不要求将受试者转诊至TB专科医生处接受评价。受试者可在不转诊至TB专科医生处且未接受潜伏性TB治疗的情况下入组研究,但在前6个月内必须每3个月进行一次复检。如果在6个月结束前进行复检时,结果不确定,则受试者可继续参加研究,无需治疗,并进行常规TB检测。 10 筛选时,体重≥15 kg; 11 男性受试者:从第1天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16周,性生活活跃的所有男性必须使用避孕套。强烈建议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在此期间也使用表10所示的有效避孕方法。 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 筛选时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b) 在研究干预给药前,随机分组(第1天)时尿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必须通过血清妊娠检测确认阳性尿液检测结果;如果血清妊娠检测结果为阳性,则应将受试者从研究中排除。 (c) 如果性生活活跃,则必须从筛选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16周期间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加男用避孕套(表10)。性生活不活跃(即,根据受试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选择进行真正禁欲)的受试者无需使用避孕措施。 13 筛选时,SARS-CoV-2 RT-PCR或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中心或当地实验室,如适用),且在筛选和随机化访视之间无已知或疑似COVID-19感染或暴露 (a) 如果疑似感染或已知/疑似暴露:首次检测至少2周后获得阴性复检结果,且受试者保持无症状,未出现新的暴露;

排除标准

1 已知诊断为单基因型SLE(例如,AG、SAVI、CANDLE、COPA)。 2 具有临床意义的非SLE相关血管炎病史或当前诊断(附录F)。SLE引起的血管炎受试者允许入组研究。 3 过去6个月内有自杀意念史或证据(严重程度为4 [主动:方法和意图,但无计划]或5 [主动:方法、意图和计划]);或过去12个月内有任何自杀行为,或根据筛选时或基线时C-SSRS评估,受试者一生中反复出现自杀行为。 4 活动性重度或不稳定神经精神SLE,包括但不限于:无菌性脑膜炎;脑血管炎;脊髓病;脱髓鞘综合征(上行性、横贯性、急性炎症性脱髓鞘多神经根病);急性意识模糊状态;意识水平受损;精神病;急性卒中或卒中综合征;颅神经病;癫痫持续状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多发性单神经炎: (a) 如果研究者认为方案规定的标准治疗不充分,需要采用更积极的治疗方法,如联合IV环磷酰胺和/或高剂量IV皮质类固醇冲击治疗或方案中不允许的其他治疗。 5 活动性重度未得到控制的SLE驱动的肾炎,定义为肾脏疾病显著恶化(例如,存在尿沉渣和显著蛋白尿),研究者认为可能导致受试者在研究的最初6个月内需要IV环磷酰胺、吗替麦考酚酯或高剂量皮质类固醇诱导治疗: (a) 在签署ICF前90天内需要肾脏替代治疗(例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目前正在接受肾脏替代治疗。 (b) 根据改良Schwartz公式计算的eGFR<35 mL/min/1.73 m2。 6 签署ICF前一年内有灾难性APS病史或当前诊断为灾难性APS。通过抗凝剂或阿司匹林充分控制至少12周的其他程度APS受试者可入组本研究。 7 签署ICF前24周内,需要口服或肠外皮质类固醇治疗总计超过2周的任何非SLE疾病史。 8 因参加研究而可能显著增加受试者风险、影响受试者参加研究的能力或影响研究数据解读的任何其他重大疾病、障碍或发现。 9 需要住院治疗和IV抗生素治疗的复发性感染病史(例如,在过去52周内有3次或以上相同类型的感染)。 10 已知有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脾切除术史,或任何使受试者易于感染的基础疾病,或筛选时经中心实验室确认的HIV感染阳性结果。 (a) 必须在筛选期间进行HIV检测,且应在随机分组前获得检测结果。当中心实验室检测到HIV抗体或感染阳性(即核酸检测阳性)时,受试者无资格参加研究。在筛选期间拒绝进行HIV检测的受试者将无资格参加本研究。 11 中心实验室确定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定义为: (a) HBsAg阳性;或者 (b) HBcAb阳性且中心实验室追加检测发现HBV DNA高于定量下限; 12 中心实验室确定的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定义为HCV抗体阳性且可检测到HCV RNA。 13 第0周(第1天)前任何时间发生的任何重度HZ感染(根据研究指南定义),包括但不限于: (a) 第1天前任何时间出现的全身性HZ,如疱疹性脑炎、累及视网膜的眼部疱疹。 (b) 复发性皮肤HZ,定义为第1天前2年内发作≥2次。 (c) 签署ICF前12周内未完全痊愈的任何HZ感染。 14 签署ICF前12周内未完全痊愈的任何临床巨细胞病毒或E-B病毒感染。 15 随机化前一年内需要住院或IV抗菌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16 以下任何一项: (a) 签署ICF前8周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慢性感染(即骨髓炎、支气管扩张等)(允许慢性指(趾)甲感染)。 (b) 在签署ICF前至少4周未完成需要住院或IV抗感染药物治疗的任何感染。 (c) 在第1天前2周内出现需要口服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病毒药物)治疗的任何感染。注:允许使用口服抗感染药物治疗慢性指(趾)甲感染、复发性UTI和痤疮。 17 具有癌症病史,以下癌症除外: (a) 第0周(第1天)前≥3个月内已记录成功治愈的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 18 COVID-19: (a) 任何重度COVID-19感染史(例如,需要延长住院时间[不排除出于观察目的住院]、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或辅助通气)或伴未痊愈后遗症的任何既往COVID-19感染。 (b) 签署ICF前6周内,任何轻度/无症状性的COVID-19感染(实验室确认或基于临床症状怀疑存在感染)。 19 既往接受过anifrolumab治疗; 20 签署ICF前8周至第1天期间的任何时间,口服、SC或IM甲氨蝶呤给药途径的任何变化; 21 签署ICF前2周内(≤2周)接受过关节内、IM或IV糖皮质激素治疗; 22 在签署ICF前,在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任何市售生物制剂给药; 23 签署ICF前,在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任何试验药物给药(小分子药物或生物制剂); 24 接受过附录G所列的任何禁用药物给药,除非在签署ICF前已达到规定的洗脱期; 25 签署ICF前8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疫苗(灭活疫苗接种是可以接受的,阿斯利康建议研究者确保所有受试者在进入研究前及时接种所需/推荐的疫苗); 26 已知对研究干预制剂的任何成分有过敏史或反应史或对任何人丙种球蛋白治疗、人蛋白或单克隆抗体有速发严重过敏反应史; 27 在筛选时(随机分组前4周内),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况(注:筛选期间中心实验室检查结果的复检可重复一次): (a) 通过改良Schwartz公式计算的eGFR<35 mL/min/1.73 m2 (b) AST或ALT>2.0×ULN (c) 碱性磷酸酶>5.0×ULN (d) TBL>2×ULN(除非归因于吉尔伯特综合征) (e) 血清肌酐>2.5 mg/dL (f) 首次晨尿点尿样检测显示尿蛋白/肌酐比值>3.0 mg/mg (g) 中性粒细胞计数<1000/μL(或<1.0×109/L) (h) 血小板计数<50000/μL(或<50×109/L) (i) 血红蛋白<8 g/dL(或<80 g/L),或<7 g/dL(或<70 g/L)(如果与受试者的SLE相关,如活动性溶血性贫血) (j) 筛选全套检查中存在研究者认为具有临床意义或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分析的任何其他实验室检查值; 28 筛选时,12导联ECG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 29 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研究干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病症; 30 同时入组另一项研究干预治疗的临床研究; 31 参与研究实施的个人、其雇员或此类个人的直系亲属; 32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目前正处于哺乳期、进行母乳喂养、妊娠期(经血清妊娠检测阳性结果确认)或计划怀孕或从筛选开始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16周期间的任何时间开始哺乳; 33 签署ICF前≤4周内存在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死产或活产或妊娠; 34 签署ICF前,既往或当前存在酒精、药物或化学制品滥用情况; 35 签署ICF前8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择期大手术; 36 经研究者判断,如果受试者不太可能遵守研究程序、限制性规定和要求,则不应参加研究;;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协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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