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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6735】评价CF04滴眼液治疗中重度干眼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 随机、 双盲、 安慰剂对照的I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6735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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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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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7-09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干眼症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CF04滴眼液治疗中重度干眼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 随机、 双盲、 安慰剂对照的I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CF04滴眼液治疗中重度干眼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 随机、 双盲、 安慰剂对照的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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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在中重度干眼症患者中评价与安慰剂对照相比,不同浓度 CF04 滴眼液治疗中重度干眼的初步有效性和安全性。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 CF04 在中重度干眼患者中的免疫原性和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研究将通过中央随机化系统(IWRS)获取随机号和对应的药物编号。

盲法

本研究在治疗期的随机分组采用双盲设计。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完全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6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4-10

试验终止时间

2025-09-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签署 ICF 时 18 ≤年龄≤ 75 岁(包括界值),性别不限; 2. 有既往临床诊断或临床证据支持的双眼干眼症病史(诊断标准见附录 1); 3. 筛选期(访视 1)及基线期(访视 2)时,双眼最佳矫正视力(BCVA)≥ 4.4(标准对数视力表); 4. 筛选期(访视 1)及基线期(访视 2)时,至少一只眼(同一只眼)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各评分量表见附录): ①下角膜荧光素染色评分(iFCS)评分≥ 2[改良美国国家眼科研究所(NEI)标准] 和 tFCS 评分≥ 4 ②视觉模拟量表评分(VAS)中的眼干燥量表评分(EDS)≥ 40 分或眼表疾病指数(OSDI)评分总分≥ 23 分 ③FBUT ≤ 5 sec ④1 mm/5 min ≤泪液分泌 Schirmer Ⅰ试验≤ 10 mm /5 min 5. 受试者及其配偶愿意在末次用药后 3 个月内无妊娠计划及捐精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见附录 9); 6. 受试者能够有效使用电子患者报告结果(ePRO)工具; 7.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签署 ICF,愿意遵循并能完成所有试验流程。;

排除标准

1. 对试验用药品(包括辅料,如泊洛沙姆)或诊断试剂(如荧光素钠)等存在禁忌症或过敏,或经研究者评估为过敏体质(如对 2 种以上药物、食物有临床明显过敏)者; 2. 筛选期(访视 1)或基线期(访视 2)时,任一只眼存在活动性感染、眼部炎症或过敏,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睑缘炎、活动性眼部过敏、需要治疗的睑板腺功能障碍; 3. 有眼部疱疹病史者,或正在接受长期口服抗病毒药物治疗疱疹性疾病者; 4. 研究眼存在先天性泪腺或睑板腺完全缺失; 5. 经研究者判断研究眼存在显著结膜瘢痕形成; 6. 研究眼存在眼睑过度松弛、眼睑松弛综合征、睑外翻、睑内翻或中度至重度睑裂斑或翼状胬肉; 7. 任意一眼有控制不良的青光眼病史和/或当前患有青光眼,筛选期(访视 1)或基线期(访视 2)时眼内压(IOP)超过 21 mmHg,或任意一眼正在接受青光眼治疗,或在筛选前(访视 1)前 90 天内接受过青光眼的激光或手术; 8. 被诊断为干燥综合征、Steven-Johnson 综合征或继发于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等病的免疫性疾病相关性干眼; 9.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混淆研究评估或限制依从性的重度/严重眼部疾病、重度/严重全身性疾病或不受控制的医学状况; 10. 在基线(访视 2)前指定期间内使用过: ①全身及眼局部免疫抑制剂和免疫治疗(如环孢素、他克莫司等):30 天(眼局部用药)、60 天(全身用药) ②皮质类固醇:30 天 ③利非斯特滴眼液:14 天 ④鼻内泪液神经刺激:14 天 ⑤血清泪液:14 天 ⑥眼用或口服非甾体抗炎药(NSAID):7 天 ⑦眼用或口服抗组胺药或肥大细胞稳定剂:7 天 ⑧眼用或鼻内血管收缩剂:7 天 ⑨其他局部眼用制剂(包括人工泪液):3 天 11. 筛选(访视 1)前 30 天内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改变以下药物的给药方案: ①抗胆碱能药物 ②抗抑郁药 ③口服避孕药 12. 筛选前 7 天或在研究期间需要佩戴角膜接触镜者; 13. 筛选前 7 天内曾进行睑板腺按摩、湿房镜治疗,或筛选前 6 个月内曾进行强脉冲光治疗、热脉动治疗等非药物方法治疗干眼; 14. 曾进行过干眼手术治疗,如泪道栓塞(目前泪道栓塞状态或近 6 个月内使用过泪点塞)或羊膜移植术等; 15. 任一眼接受过角膜移植或类似角膜手术的受试者; 16. 在过去 6 个月内接受过眼睑手术,或预期筛选前 3 个月内任何眼部手术史; 17. 筛选前 6 个月内接受过有切口的眼表手术,包括但不限于角膜屈光手术、LASIK、翼状胬肉手术等; 18. 筛选前 12 个月内接受过有切口的内眼手术,或研究期间计划接受任何眼部受试者; 19. 筛选前 3 个月内使用过其它临床试验药品或装置的受试者; 20. 处于妊娠、哺乳期女性,或妊娠试验结果阳性,或计划妊娠的受试者; 21. 导入期内给药不依从(< 80%或> 120%); 22.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受试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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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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