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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0066
进行中(招募完成)
金妥利珠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金妥利珠单抗注射液
2021-01-13
企业选择不公示
血液系统恶性肿瘤
金妥利珠单抗注射液治疗进展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Ia期临床研究
金妥利珠单抗注射液治疗进展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Ia期临床研究
200030
主要目的:评估金妥利珠单抗治疗进展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推荐剂量(RP2D)(如可能); 次要目的:1)评估金妥利珠单抗首次用于人体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评估金妥利珠单抗首次用于人体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3)评估金妥利珠单抗的免疫原性;4)评估金妥利珠单抗治疗进展性血液系统恶性肿瘤患者的疗效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5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1-04-01
/
否
1.与研究者有交流意愿,能够理解并遵循试验要求,自愿参加试验,了解并签署书面ICF,并愿意且能够遵守访视时间安排、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以及其他的临床试验步骤。;2.性别:男女不限。;3.年龄18至75周岁(含18和75)。;4.预期生存期 ≥ 3个月。;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2的患者。;6.确诊的AML或MDS患者,且当前无可接受的标准治疗,应满足以下其一: 1)按2016年WHO急性髓系白血病分型及与诊断标准确诊的、复发或难治性AML(但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除外),经挽救治疗失败,且无法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的患者。 2)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中国诊断与治疗指南(2019版)确诊的,且按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评价为中、高、极高危的复发或难治性MDS,经挽救治疗失败,且无法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的患者。;7.患者外周血白细胞(WBC)计数在筛选期内首次给药前一周(-7到-1天) ≤ 20×109/L。筛选期WBC计数> 20×109/L的患者可以使用羟基脲进行治疗,将WBC控制在≤ 20×109/L(羟基脲最大剂量可达4g/天)。羟基脲在第1次给药后的4周(即第1个给药周期)内经过研究者谨慎判断后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4周。;8.血红蛋白(Hb) ≥ 50 g/L,可以通过输血维持,后续试验过程中可予输血。;9.血小板计数 ≥ 10×109/L,且无明显出血或出血倾向。根据研究者谨慎判断后可予血小板输注维持。;10.肝肾功能基本正常,其指标包括: 1)血清肌酐(Cr) ≤ 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 ≥ 60 mL/min(按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2)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2.5×ULN(肝转移/浸润患者则≤ 5.0×ULN); 3)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ULN,对Gilbert综合征患者, TBIL ≤ 3×ULN或血清直接胆红素(DBIL)≤ 1.5×ULN。;11.凝血功能基本正常: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 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ULN。;12.电解质和尿酸稳定,且存在的异常可以通过医学干预纠正。;13.患者愿意根据方案要求接受骨髓穿刺/活检,用于评估患者对治疗的反应。;14.对有怀孕的可能性的女性患者:自签署ICF开始直至末次给药结束后至少24周内,同意禁欲或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宫内避孕器等。男性患者:自签署ICF开始直至末次给药结束后至少24周内,同意禁欲或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注:育龄期女性接受过外科绝育术(包括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子宫全切术)、或已经绝经(定义为无医学原因连续12个月以上没有月经),即视为没有怀孕的可能性。;15.首次给药前已经从末次治疗的毒性效应中恢复(NCI-CTCAE V 5.0 ≤ 1级,除外脱发、乏力),此外研究者判断相应AE不具有安全性风险者。;
登录查看1.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基线妊娠检测试验阳性的女性患者。;2.既往对本试验中任何药物或其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3.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治疗: 1)接受过以CD47/SIRPα通路为靶点的治疗[除外接受过CD47抗体治疗,由于不良反应出组(不是疾病进展出组)的情况]; 2)首次给药前7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肿瘤栓塞术);如为阿糖胞苷、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和内分泌治疗,停药≤ 2周;如为亚硝基脲、丝裂霉素或单克隆抗体,停药≤ 6周。如果因为日程安排或药物PK特性导致洗脱时间不充分,则需要和申办者讨论; 3)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如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姑息性放疗除外); 4)既往接种过抗肿瘤疫苗,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疫苗; 5)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治疗者,但是不包括外用、鼻喷及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类固醇激素(即≤ 10 mg/d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4.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或同时参加另外一项临床研究(但除外:患者参与的是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正处于干预性临床研究的随访期)。;5.6个月内接受过异体移植,或正患有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4周之内因GVHD接受了免疫抑制治疗。;6.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CNS原发性白血病,包括软脑膜疾病或脊髓压迫。在CNS特异性治疗后≥ 4周影像学和神经学稳定且正在接受稳定或减少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无症状CNS疾病的患者可以入选本研究。;7.伴有任何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史或综合征(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机能减退病史的患者可以入选本研究)。;8.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9.过去1年内有≥ 3级的血栓栓塞事件病史,或因血栓高风险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10.伴有遗传或获得性出血性疾病病史。;11.具有心血管临床疾病或症状,包括: 1)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分级> 2); 2)不稳定型心绞痛史; 3)过去48周内发生心肌梗死; 4)有临床意义的恶性心律失常(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 5)存在有临床意义的QTcF延长(男性QTcF > 450 msec或女性QTcF > 470 msec); 6)不能得到良好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 160 mmHg或舒张压≥ 100 mmHg)、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12.存在活动性感染(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引起并排除感染性疾病的发热可以入组)。;13.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14.血清学检查显示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或丙型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检查无法评估时,核酸载量HBV-DNA > 检测下限;HCV-RNA > 检测下限。;15.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16.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17.既往有药物滥用史,或者酗酒、吸毒者。;18.入组前2年内患有其它类型恶性肿瘤,但应除外以下情形: 1)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2)研究者预计该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的。;19.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或肺纤维化患者。;20.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的状况不适于进行本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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