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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8014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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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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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
一项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估ABP1618片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剂量递增及扩展队列的开放性I/II期临床研究
一项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估ABP1618片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剂量递增及扩展队列的开放性I/II期临床研究
(一)I 期研究目的 1. 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ABP1618 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后继临床试验推荐剂量(RP2D)以及给药方案。 2. 次要研究目的 研究ABP1618 片单次和多次给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初步评估ABP1618 片的心脏安全性,包括校正QT 间期(QTc)延长的可能性,并评估PK/QTc 关系。 初步评估ABP1618 片治疗晚期实体瘤的有效性。 (二)II 期研究目的 1. 主要研究目的 初步评估ABP1618 片在目标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2.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ABP1618 片在目标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
单臂
Ⅰ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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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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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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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202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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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 18 岁≤年龄≤75 岁,男女不限; (3) 预期生存期≥12 周; (4) ECOG≤1 分(除脑胶质瘤外的其它实体瘤患者),或KPS≥60(脑胶质瘤患者); (5) I 期研究:标准治疗下仍发生疾病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且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至少具有1 个符合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v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II 期研究: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且经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食管癌、脑胶质瘤和宫颈癌或其它敏感瘤种的患者;至少具有1 个符合RECIST v1.1 标准的可测量病灶(脑胶质瘤按RANO 标准存在至少一处颅内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6) 首次给药前已经从以往末次治疗的毒性效应中恢复(CT CAE≤1级,除“脱发”、“色素沉着”等特殊情况外),此外研究者判断相应AE 不具有安全性风险者; (7) 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且首次给药前7 天内降压药物及使用剂量无变化。 (8) 器官和骨髓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且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未输血小板或红细胞,且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胞生长因子、促红细胞生长因子、白介素-11 等)治疗; 肝功能:无肝硬化病史(失代偿性肝硬化Child-PughB、C 级)。无肝转移患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非结合高胆红素血症或吉尔伯特综合征除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有肝转移患者要求TBIL≤2.5×ULN,ALT 和AST≤5×ULN; 肾功能: 血清肌酐≤ 1.5 × ULN ,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orft-Gault 公式);尿蛋白定性≤1+;如果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24h 尿蛋白定量检查且24 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研究者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入组判断;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1.5 倍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 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3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6 个月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
登录查看(1) 既往或现患其它类型恶性肿瘤,但应除外以下情形: a) 已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 b) 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 (2) 对于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者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的患者; (3) 首次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任一治疗或药物: a)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大手术的定义为任何 进行了广泛切除的侵入性手术或者需要打开间皮细胞屏障(如胸膜腔、腹膜、脑 膜)的手术。但是因诊断需要进行的组织活检是允许的。严重创伤指有未愈合的 伤口、溃疡或骨折; b)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 周内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 c)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 生物治疗或肿瘤栓塞术);如为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和内分泌治疗,停药≤2 周; 如为亚硝基脲、丝裂霉素或单克隆抗体,停药≤6 周。如果因为日程安排或药物 PK 特性导致洗脱时间不充分,则需要和申办者讨论; d) 脑胶质瘤患者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接受过卡莫司汀植入剂治疗; e) 首次给药前1 周内,接受过已知可以显著延长QT 间期的药物(如Ia 类和III 类 抗心律失常药); (4)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软脑膜转移患者或转移所致脊髓压迫病史的患者(脑 胶质瘤除外);如果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明确接受过治疗、在研究首次给 药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4 周后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入组研究; (5) 具有症状的、已播散到内脏的、短期内有出现危及生命的并发症风险的晚期患者, 首次给药前三周内进行过穿刺引流的有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的患者; (6) 主要血管浸润的影像学证据(如肺动脉、上腔静脉或下腔静脉),肿瘤明显入侵食 管或胃肠道病灶相邻器官(大动脉或气管或胃肠道)导致具有较高的出血或瘘管风 险;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的患者。 (7) 筛选前的6 个月内,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 a) 心功能≥纽约心脏协会(NYHA)Ⅱ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b)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c) QTcF(Fridericia 公式)男性>450 毫秒,女性>470 毫秒,或存在尖端扭转性室 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家族性长QT 综合征病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病史(如预激综合征); d) 给药前六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死、冠心病、脑血管意外等,或接 受心脏血运重建术; e) 过去2 年内有需要紧急医学干预的血栓栓塞事件病史,或入组前2 个月内具有血 栓或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患者,无论严重程度如何; (8) 筛选期电解质紊乱者; (9) 经系统治疗后研究者评估未控制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10) 现患有突发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由于放 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 (11) 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的患者,包括如下情况: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或大 便潜血(≥2+);大便隐血1+者且存在肿瘤病灶的,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2 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消化道大出血者; (12) 目前有活动性胃/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肠梗阻等消化道疾病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穿孔的其他状况;或者既往6 个月内有肠穿孔、肠瘘史, 或经手术治 疗后未痊愈者; (13) 有活动性感染证据: a) 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 值 高于中心规定检测下限(如大于200 IU/ml 或大于1000 拷贝量/ml)); b) 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丙肝抗体HCV-Ab 阳性、HCV-RNA 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 下限); c) 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 或任何需要全身治疗的感 染(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d) 通过病史或CT 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1 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 感染病史的患者,或超过1 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 e)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RNA)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者; (14)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例如,无法吞咽、顽固性呕吐、胃肠道吸收不良、 慢性腹泻等),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5)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6) 有酒精或药物依赖,或有晕针、晕血史,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的患者; (17) 习惯性饮用葡萄柚汁或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且在试验期间无法戒 断者; (18)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或同时参加另外一项临床研究(但除外: 患者参与的是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正处于干预性临床研究的随访期; 或上次研究用药已经超过5 个半衰期); (19)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基线妊娠检测试验阳性的女性患者; (20)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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