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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0274】放疗序贯多纳非尼和特瑞普利单抗治疗HCC局限性转移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90274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9-26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肝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放疗序贯多纳非尼和特瑞普利单抗治疗HCC局限性转移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放疗序贯多纳非尼和特瑞普利单抗治疗HCC局限性转移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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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为一项单中心、开放标签、单臂、探索性研究评价放疗序贯多纳非尼和免疫治疗HCC局限性转移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5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10-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7-09-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年龄18 ~ 75岁(含界值),男女不限; 2)临床诊断为肝细胞肝癌或病理学证实为肝细胞癌,且不可手术的肝细胞癌患者; 3)有肝外转移,肿瘤分期为 CNLC IIIb 期,且符合局限转移的定义。 局限性转移定义(模拟小细胞肺癌“局限期”分期定义原则):全部病灶(肝外转移灶+/-2处以内肝内病灶,不限于寡转移),可被放疗靶区一体纳入,经放疗计划评估患者能耐受并完成,且不会出现严重并发症。 参照传统淋巴瘤分期和次全淋巴结区照射技术,以及目前放疗技术进步条件下可耐受最大受照范围,按转移部位、数目等特征将肝外转移灶分为8个区域;进一步,界定局限转移HCC为:病灶区域总数(2处以内的肝内病灶,作为单独一个区域)≤3区域)。具体为如下3类: A横膈以上局限性转移(分区;A1区. 颈部淋巴结转移, A2区. 纵隔淋巴结转移,A3区. 2处以内肺转移灶,A4区. 2处以内的横隔上非脊椎骨转移灶); B横膈以下局限性转移(B1区. 肝门及肾门以上后腹膜淋巴结转移,B2区. 肾门以下至髂总动脉后腹膜淋巴结转移,B3区. 肾上腺转移,B4区. 2处以内膈下非脊椎骨转移灶); C横隔两侧局限性转移,横隔两侧病灶区域总数≤3个区域。 (注:鉴于HCC脑及或脊椎转移相关神经功能及治疗原则特异,本研究不予纳入)。 4)既往无多纳非尼/仑伐替尼或免疫药物治疗史或治疗时间距入组间隔≥4周; 5)既往未经过放射治疗; 6)术后复发或局部治疗后进展的HCC患者(术后辅助治疗> 6个月,且末次介入、消融治疗结束> 4周) 7)至少有 1 处影像学可测量病灶; 可测量病灶定义:最长径≥10 mm的非淋巴性病变或短轴≥15 mm的淋巴结性病变; 既往接受过介入或消融治疗,且RECIST v1.1评价为进展,最长径≥10 mm的病灶视为可测量病灶; 8)肝功能Child-Pugh评分≤7分; 9)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PS)评分 0-1分; 10)预计生存期不少于3个月; 11)HBV感染者,入组前14天内HBV-DNA若为≥1000 copies/ml,则先进行抗病毒治疗,降至<1000 copies/ml再进入研究,并继续抗病毒治疗和监测肝功能和血清HBV-DNA水平等; 12)具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储备,治疗前14天内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a)血常规检查: Hb≥80 g/L ANC≥1.5×109 /L PLT≥50×109 /L b)生化检查: ALB ≥30g/L ALT和AST<5×ULN TBIL ≤1.5×ULN 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 c)电解质基本正常或经治疗后正常; d)尿蛋白<2+或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1.0 g/L(对于尿蛋白≥2+的患者,应当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必须≤1.0 g/L方可入选); e)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活化部分凝血时间(aPTT)≤1.5×ULN 13)患者自愿入组,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且能理解和遵从试验方案服药、随访。;

排除标准

1)病理确诊为肝细胞癌-肝内胆管癌(HCC-ICC)混合型或纤维板层样肝细胞癌; 2)既往接受过肝移植; 3)既往接受过系统治疗(除外抗病毒治疗); 4)多发(结节数量≥3个)或弥散性肝内结节,脑转移及脊椎骨转移(鉴于其特异的相关神经功能及治疗原则,本研究不予纳入); 5)既往2年内接受过放射治疗; 6)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非患者接受过可能的治愈性治疗并且5年内无该疾病存在的证据,但该时间要求(即5年内)不适用于已获成功切除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原位癌患者; 7)既往有严重精神病; 8)患有影响研究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清除的疾病(如严重呕吐、慢性腹泻、肠梗阻、吸收障碍等); 9)患者已知或疑似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类药物有过敏史,或对研究药物的辅料过敏者; 10)存在难以控制的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腹水,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1)有活动性出血或凝血功能异常,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抗凝或抗血小板治疗; 12)既往4周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如:已知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大便潜血++以上,如持续大便潜血+,应进行胃镜检查),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的其它状况(如严重的胃底/食管静脉曲张); 13)既往6个月内出现过胃肠道穿孔,腹部瘘管或腹腔脓肿; 14)既往6个月内出现过血栓形成或血栓栓塞事件,如脑卒中和/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等; 15)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既往6个月内急性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或者冠脉搭桥术,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2级),控制不佳或需要起搏器治疗的心律失常,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 16)活动性感染,包括: 艾滋病病毒(HIV)(HIV1/2抗体)阳性; 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或HCV-RNA≥103 copies/ml且肝功能异常); 活动性合并感染乙型肝炎病毒(HBV)和丙型肝炎病毒(HCV); 活动性结核病; 其它无法控制的活动性感染(CTCAE V5.0 >2级); 17)其它显著的临床和实验室异常,研究者认为影响安全性评价,如:无法控制的糖尿病、慢性肾病、II级或以上周围神经病变(CTCAE V5.0)、甲状腺功能异常等; 18)妊娠或者哺乳期妇女,以及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患者不愿或无法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 19)既往6个月内有酒精、精神类药物或其它药物滥用史; 20)无法遵循研究方案接受治疗或按期随访; 21)其他任何研究者认为不能入组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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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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