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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676
进行中(招募完成)
Tucatinib片
化药
Tucatinib片
2022-03-24
企业选择不公示
HER2+晚期实体瘤(包括乳腺癌、胃或胃食管交界处腺癌和结直肠癌)
一项tucatinib用于中国HER2+晚期实体瘤(包括乳腺癌、胃或胃食管交界处腺癌和结直肠癌)受试者的Ⅰ期研究
一项探讨tucatinib(MK-7119)用于中国HER2+晚期实体瘤(包括乳腺癌、胃或胃食管交界处腺癌和结直肠癌)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的Ⅰ期临床研究
200120
确定tucatinib作为单一药物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5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2-07-13
/
否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HER2+晚期实体瘤(包括乳腺癌、胃或胃食管交界处腺癌和结直肠癌),通过荧光原位杂交(FISH)和/或免疫组织化学(IHC)染色3+证明为HER2+。也可以使用以前的HER2阳性检测结果。HER2阳性状态的解释和标准将遵循当前ASCO-CAP乳腺癌和胃或胃食管交界处腺癌(GEC)指导原则。对结直肠癌HER2阳性状态的解释将遵循ASCO-CAP的GEC指导原则。;2.在既往至少采用一种治疗方案后发生进展,并且不再适合标准疗法,没有标准疗法可用,或者选择不进行标准疗法。HER2+乳腺癌受试者应在先前的HER2+靶向疗法(包括帕妥珠单抗/曲妥珠单抗和HER2靶向的TKI)后进展,HER2+ GEC受试者应在先前的曲妥珠单抗治疗后进展。;3.研究分配前7天内ECOG体能状态为0或1。;4.研究者认为预期寿命>6个月。;5.当地研究者/影像科医师根据RECIST 1.1的评估,认为具有可测量病灶。如果位于先前放疗部位的病灶已经证实进展,则该病灶被认为是可测量的。;6.对于所有受试者,HBV筛查检测是强制性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表达阳性的受试者没有资格参与本研究。;7.如果在筛选时未检测到HCV病毒载量,则有HCV感染史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注:受试者必须完成治愈性抗病毒治疗,并在达到SVR12(12周持续病毒学应答)和开始研究干预首剂给药之前间隔至少4周。 不需要进行丙型肝炎筛查检测,除非: 已知有HCV感染史 根据中国卫生部门的要求。;8.具有适当器官功能。详见方案表2适当器官功能的实验室检查值。;9.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在18周岁(含18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10.如果男性受试者同意在干预期间和最后一次研究干预后 1 周遵守以下规定, 则有资格参加:将避免异性性交作为其日常首选的生活方式(长期持续禁欲),并同意保持禁欲,或必须同意采取避孕措施,除非被证实是无精子症(输精管切除或医学原因所致),详情如下:当与目前未怀孕的 WOCBP 进行阴茎-阴道性交时,同意使用男用避孕套加伴侣使用其他避孕方法。注:伴侣已怀孕或正在母乳喂养的男性必须同意避免阴茎阴道性交,或使用男用避孕套。男性受试者也必须同意在进行会向任何性别的他人射精的活动时,使用男用安全套。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临床研究避孕方法的规定。;11.如果女性受试者没有怀孕或母乳喂养,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参加: 不是WOCBP 或 是WOCBP,但如附录5所述在研究干预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研究干预之后至少1周内采用高效(每年失败率<1%)且依赖程度低的避孕方法,或禁止异性性交作为其首选的日常生活方式(长期持续禁欲)。研究者应评估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即,不依从,最近才开始),因为这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相关。 WOCBP在第一剂研究干预给药前24小时内高度敏感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当地法规要求[尿液或血清])。 如果不能确认尿液妊娠试验为阴性(例如,结果不明确),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认妊娠,则必须将受试者排除。 在研究干预期间和之后对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见附录2。 研究者负责审查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生活史,以减少纳入未检测到早孕女性的风险。 女性使用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参与临床研究的避孕方法的规定。;12.在开展任何特定研究程序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或适用时由法定代表签署)。;
登录查看1.既往癌症病史<3年,但除外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需要研究者和申办方进行讨论的其他原位癌。;2.CNS疾病: a) 排除患有软脑膜疾病的受试者。 b) 排除有症状性CNS转移的受试者。接受过CNS转移治疗但影像学和临床稳定的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对于患有脑转移的受试者的入组,应与研究临床监查员进行讨论。;3.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参见HBV和HCV的入选标准#6和#7了解相关要求)。;4.在进行第一次研究干预给药之前4周内进行过化疗、免疫治疗、放射免疫治疗、根治性放疗、生物抗癌治疗或使用过研究性药品治疗(姑息性放疗为2周),或因4周前给予癌症治疗而导致的任何AE未恢复到CTCAE 1级或以下(包括先前接受免疫调节治疗而留有免疫相关AE的受试者)。因内分泌性免疫相关AE正在进行替代激素治疗的受试者不会被排除在本研究之外。 注:受试者既往治疗引起的所有AE必须已经恢复到≤1级或基线水平。;5.有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感染。;6.具有任何会妨碍充分吸收的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例如,炎症性肠病)或显著肠切除。;7.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可能混淆研究结果的状况、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病史或当前证据,在整个研究期间干扰受试者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不能使受试者最大获益。;8.QTc延长(定义为QTcF>450毫秒)或其他显著的ECG异常,包括二度II型房室(AV)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心动过缓(心率小于50次/min)。;9.未得到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的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 III或IV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律不齐以及会限制研究依从性要求的精神病。;10.在进行第一次研究干预给药之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如果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则必须在开始研究干预之前其干预毒性和/或并发症已充分恢复。;11.在第一次研究干预给药之前2周内已接受过任何类型的小分子激酶抑制剂(包括试验用激酶抑制剂)。;12.在首剂研究治疗给药前的5个终末半衰期内使用强效CYP2C8抑制剂,或在首剂研究治疗给药前5天内使用强效CYP3A或CYP2C8诱导剂(见附录9和附录10)。在首剂研究治疗给药前1周内和研究治疗期间应避免使用敏感的CYP3A底物(附录11)。;13.当前正在参加或已经参加试验用药物研究,或者在第一次研究干预给药之前4周内使用了试验用器械。 注:对于进入研究性研究随访阶段的受试者,只要距试验用药物的最后一次给药超过4周,即可参加本研究。;14.已知有精神病或药物滥用疾病,可能会影响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15.在预计的研究持续时间内,即从筛选访视到最后一次研究干预给药1周,怀孕或母乳喂养,或预期怀孕或配偶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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