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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65547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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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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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细胞肺癌
一项前瞻、开放、单臂、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评估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司曲替尼和多西他赛治疗抗PD-(L)1抗体和化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疗效和安全性
一项前瞻、开放、单臂、多中心II期临床研究评估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司曲替尼和多西他赛治疗抗PD-(L)1抗体和化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的疗效和安全性
主要目的: 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评估替雷利珠单抗联合司曲替尼和多西他赛治疗含铂化疗和抗PD-(L)1抗体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6个月无进展生存率(6-month 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rate,6个月PFS率)。 次要目的: 1. 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评估无进展生存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 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评估客观缓解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 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评估疾病控制率(Disease control rate, DCR)。 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评估持续缓解时间(Duration of response,DOR)。 2. 评估总生存期(Overall survival, OS)。 3. 采用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5.0版评估治疗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评估潜在的预测性生物标志物。
单臂
Ⅱ期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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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由百济神州(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助、另外部分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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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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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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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疾病相关的入选标准: 1. 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 2. 无已知EGFR突变、ALK重排或ROS1重排。 3. 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既往含一种抗PD-(L)1抗体治疗后出现RECIST v1.1定义的影像学进展,包括:抗PD-(L)1抗体联合含铂化疗进展或抗PD-(L)1抗体单药治疗后使用含铂化疗进展。 4. 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确定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 PS)≤1。 血液学、生化和器官功能: 6. 患者必须器官功能良好,证据为在首次给药前≤7天达到以下实验室检查值: (1)患者在筛选期采集血样之前14天内(含14天)不需要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80×10^9/L,血红蛋白≥90g/L。 (2)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按慢性肾脏疾病流行病学协作组公式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GFR)≥60mL/min/1.73m2。 (3)尿蛋白<2+(尿试纸法)。如果尿试纸结果为≥2+,则24小时尿蛋白应<2g/24小时。 (4)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对于有肝转移证据的患者,则AST和ALT均≤5.0×ULN。如果AST和/或 ALT>1.5×ULN,碱性磷酸酶应≤2.5×ULN。 (5)血清总胆红素≤1×ULN。 (6)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7)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一般入选标准: 7. 能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评估计划。 8.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且≤75岁。 9. 有生育能力的患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替雷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180天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与疾病相关的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多西他赛治疗。 2. 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贝伐珠单抗、抗VEGFR TKI,如安罗替尼、仑伐替尼、阿帕替尼)。 3. 既往接受过抗PD-(L)1抗体以外的免疫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抗CTLA-4、抗TIGIT、抗OX40和抗CD137。 4.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尚未恢复到基线水平或稳定(不太可能会带来安全性风险的不良事件,比如脱发、神经病变或特定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等除外)。 5. 既往抗PD-(L)1抗体治疗后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定义如下: a. 与抗PD-1/PD-L1治疗相关的≥3级AE,且标准治疗无效并需要终止治疗。 b. 与抗PD-(L)1 抗体治疗相关的≥2级irAE,除非暂停抗PD-(L)1抗体治疗和/或类固醇治疗后AE已恢复或控制良好,但既往结肠炎、脑炎、心肌炎、肝炎、葡萄膜炎和肺部炎症除外。 c. 与抗PD-(L)1抗体相关的任何级别的中枢神经系统(CNS)或眼部AE。 注:既往发生内分泌AE的患者如果在适当的替代治疗后能够维持稳定且无症状,则允许研究药物首次给药。 6. 患有转移性NSCLC导致的脑膜转移,或存在活动性脑转移。 注:筛选时稳定的患者,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才可以入选: a. 筛选时的脑成像无立即进展证据,临床稳定至少2周,且无新发脑转移证据; b. CNS以外的可测量病灶和/或可评估疾病; c. 当前无需皮质类固醇治疗CNS疾病;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3天停用类固醇;允许使用稳定剂量的抗惊厥药; d.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14天内未进行立体定向放疗或全脑放疗。 7. 控制不良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频繁引流的腹水(干预后≤14天复发)。 8. 存在由转移性疾病导致且手术和/或放疗未根治的脊髓压迫的患者,或既往接受诊断并治疗但无证据表明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疾病已临床稳定>2 周的脊髓压迫患者。 9.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用于控制癌症的任何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的患者。 研究药物相关排除标准: 10. 曾伴有咯血(>50mL/d)的NSCLC。 11. 中央空洞或影像学检查显示肿瘤紧邻重要血管结构,或研究者认为患者的肿瘤可能侵犯重要血管并可能导致致命性出血。 12.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使用需要治疗性INR监测的抗凝剂(如华法林或类似药物)的患者,且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治疗。 1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4周内发生活动性出血疾病、≥3级(根据 NCI-CTCAE v5.0)任何出血事件、未愈合伤口、溃疡或骨折的患者。 14.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6个月内有动脉/深静脉血栓形成史的患者,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形成和肺栓塞。 15. 无法吞服胶囊或存在显著影响胃肠道功能的疾病或病史,例如吸收不良综合征、胃或小肠切除、减肥手术、有症状的炎症性肠病,或者不完全或完全肠梗阻。 16. 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 a.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28天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受限的中度疼痛。 b.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6个月曾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c.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6个月曾发生纽约心脏病协会III或IV级的任何心力衰竭。 d.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6个月曾发生≥2级的室性心律失常。 e.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6个月曾发生脑血管意外。 f. Fridericia方法校正的QT间期(QTcF):男性QTcF>450ms,女性 QTcF>480ms。 g. 注:如果某例患者的初次ECG检查结果为QTcF间期>450ms(男性)或>480ms(女性),将进行随访ECG以验证结果。 h. 通过超声心动图评估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正常值下限(LLN)。基线使用的评估方法必须沿用到后续评估中。 17.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患者(定义为收缩压>150mmH和/或舒张压>100mmHg)。 18.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且可能复发的患者。 1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14天有任何需要用皮质类固醇全身治疗(剂量高于10mg/d的泼尼松或同类药物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病症。 20.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14天内存在需要接受全身用抗菌药、抗真菌药或抗病毒治(不包括肝炎的抗病毒治疗)的重度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感染等)。 21. 经研究者判定的活动性病毒性肝炎患者:a.HBV DNA≥500IU/mL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仅对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抗体>检测呈阳性的患者进行HBV DNA检测);b.HCV RNA检测阳性患者(仅对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患者进行HCV RNA检测)。 22. 对替雷利珠单抗、司曲替尼和多西他赛,或者制剂中的任何成分,或者容器的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 23. 入组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或替雷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24.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不利于研究药物给药,影响药物毒性或AE的解释,或导致研究执行的依从性不足或降低的基础疾病(包括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酒精或药物滥用或依赖。 一般排除标准: 25.有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未能控制的其他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肺纤维化、急性肺病等,研究者评估认为对研究治疗有影响的患者。 26.已知的HIV感染史。 27.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28天接受过任何大型外科手术。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患者必须已从干预治疗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28.既往曾进行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2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2年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本研究中正在研究的特定癌症以及已经治愈的局部复发性癌症(例如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性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30.同时参与另一项治疗性临床试验。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生育孩子的男性及女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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