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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915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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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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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癌
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治疗局部晚期宫颈癌的单臂临床研究
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治疗局部晚期宫颈癌的单臂临床研究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评价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治疗局部晚期宫颈癌的单臂临床研究,比较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治疗局部晚期宫颈癌患者的有效性; 本研究的次要目的是,比较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治疗局部晚期宫颈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本研究的探索性目的是评估肿瘤样本中PD-L1表达水平与卡度尼利单抗联合同步放化疗疗效相关性。
单臂
其它
无
无
自选课题(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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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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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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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试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研究要求的指定研究程序前签署。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年龄≥18岁,女性。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宫颈癌。a)病理类型为鳞癌、腺癌或腺鳞癌; b)未经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放疗、化疗、手术、靶向治疗和免疫治疗)。注:以临床分期为目的进行的盆腔淋巴结或主动脉旁淋巴结切除或活检是允许的。 c) FIGO2018 分期在ⅢA-ⅣA期,如诊断ⅢC1期,需要有≥2个确认转移的淋巴结。 淋巴结转移诊断可经活检证实或影像学诊断;影像学诊断淋巴结转移需满足下列任一标准: MRI或CT显示阳性淋巴结(最小横径≥10mm),需注意最小横径需≥15mm方可作为靶病灶;18F-FDG PET/CT提示阳性淋巴结(SUVmax≥2.5)。 6) 根据 RECIST v1. 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 7) 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功能:a) 血液学(随机前2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dL。 b)肾脏: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50mL/min; *采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CrCl CrCl(mL/min)= {(140 - 年龄)× 体重(kg)× 0.85}/(血清肌酐(mg/dL) × 72)。 c) 肝脏: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 × ULN;有证据证实/怀疑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 ≤ 3× ULN; AST 和 ALT ≤ 2.5× ULN。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 × 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如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则受试者须接受稳定剂量抗凝剂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PT/INR和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持续使用这些防范措施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20天以及放化疗后至少180天;周期性禁欲、安全期避孕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未经手术绝育(即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或未绝经的女性(绝经的定义为无替代医学原因的前提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血清促卵泡激素水平在绝经后女性的实验室参考范围之内); b) 高效的避孕方法是指在持续正确使用情况下避孕失败率很低(如每年低于1%)的避孕方法。并非所有避孕方法均是高效的。除屏障避孕法之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还可使用激素避孕法(如避孕药)、节育环避孕法等,以确保不发生妊娠。;
登录查看1) 其他病理组织学类型的宫颈癌受试者,如神经内分泌癌、肉瘤等。 2) 有远处转移证据,包括腹股沟淋巴结转移及近头侧L1椎体上缘水平以上淋巴结转移。 3) 因解剖异常等原因无法使用近距离放疗拒绝接受近距离放疗。 4) 留置金属宫内节育器不能进行MRI成像。 5) 随机前2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局部可治愈的瘤种且表现为已治愈者外,如皮肤鳞状细胞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乳腺原位癌。 6)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双侧肾盂积水,经研究者判断不能经肾造瘘术或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缓解。 7)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CTLA-4抗体等)或针对免疫共刺激因子(如:针对ICOS、CD40、CD137、GITR、OX40靶点的抗体等)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8) 随机前2周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 a) 允许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剂量≤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 b) 生理性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用量≤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 c) 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检查前用药)。 9) 存在需要全身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活动性梅毒螺旋体感染以及需要全身系统治疗的真菌感染),注:针对乙型病毒性肝炎而使用的抗病毒药物除外。 10) 随机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11) 随机前4周内使用过活疫苗。 12) 患有活动性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 13) 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 a) 经充分抗高血压药物治疗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50mmHg,舒张压>100mmHg),或有发生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的病史; b) 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深静脉血栓及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的心力衰竭; d) 存在需要长期药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允许入组无症状、心室率稳定的心房颤动患者; e) 随机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事件(CVA); f)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g) 既往患有心肌炎或心肌病病史。 14) 已知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5) 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1000 IU/mL,及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 注: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受试者符合HBV DNA ≤ 1000 IU/mL允许入组。已治愈的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HCVAb阳性且HCV RNA 阴性的受试者允许入组。 16)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性憩室炎。 1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8) 已知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 19)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0) 已知对顺铂有任何禁忌症。 21)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2)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或精神类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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