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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1604
进行中(招募中)
注射用NBT-508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NBT-508
2021-07-09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复发或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注射用NBT508在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的Ⅰa期多中心临床试验
评价注射用人源化抗CD79b单克隆抗体-MMAE偶联物(注射用NBT508)在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单臂、单中心的Ⅰa期临床试验
201203
通过在R/R B-NHL患者中进行NBT508单药的单、多次给药剂量递增研究,观察注射用人源化抗CD79b单克隆抗体-MMAE偶联物静脉注射对人体的安全性、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和药代动力学特征,为Ib/II期临床研究提供参考依据,并初步评估NBT508的免疫原性以及初步疗效。 主要目的: 评价注射用人源化抗CD79b单克隆抗体-MMAE偶联物(注射用NBT508)在R/R B-NHL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剂量(MTD),为Ib/Ⅱ期试验推荐剂量(RP2D)的选择提供依据。 次要目的: ? 评价注射用NBT508在R/R B-NHL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 评价注射用NBT508在R/R B-NHL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 评价注射用NBT508在治疗R/R B-NHL中的初步疗效。 探索性目的: ? 如数据允许,基于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分析方法,表征注射用NBT508在复发/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的PK特征。 ? 如数据允许,评价注射用NBT508人体内暴露量与疗效和不良事件之间的关系。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39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2.18-75周岁(含)男性或女性。;3.确诊为复发或难治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定义为:既往经治(除新诊断以外所有治疗线数)CD20+B-NHL,既往接受过含利妥昔单抗方案充分治疗或利妥昔单抗治疗期间疾病进展,或者利妥昔单抗不耐受的。 复发定义为经充分治疗达缓解(包含CR和PR)后疾病进展,至少有一种方案含利妥昔单抗。 利妥昔单抗难治定义为经含利妥昔单抗方案(联合化疗或单药)充分治疗未获缓解,或治疗期间/充分治疗结束6个月内疾病进展。 含利妥昔单抗方案充分治疗,指按病理类型和疾病分期要求完成利妥昔单抗联合化疗足周期治疗,或利妥昔单抗单药治疗按375 mg/m2每周一次注射至少4次。 治疗期间进展,要求若有治疗期间进展则利妥昔单抗联合化疗治疗或单药治疗至少完成了一个周期;若维持治疗期间进展则至少完成了一剂注射。;4.存在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淋巴结内病灶长径≥1.5 cm,且短径≥1.0 cm,淋巴结外病灶长径≥1.0 cm)(仅适用于剂量扩展阶段)。;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分。;6.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7.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00/mm3,血小板计数≥75×109/L(无骨髓受侵)/≥50×109/L(已骨髓受侵),血红蛋白(Hb)≥80 g/L; 肝脏: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肾脏:血清肌酐(SCr)≤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8.所有育龄妇女、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其配偶均应在整个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过去2年内或目前同时患有其它任何恶性肿瘤的患者,进行了可能的治愈性治疗且自治疗开始后5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癌的患者除外。;2.过去半年内接受过任何抗CD79b抗体药物偶联物治疗者。;3.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抗体偶联物治疗者。;4.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单克隆抗体(譬如利妥昔单抗、PD-1单抗等)或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或中药制剂者(首次用药前2周内进行过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者除外);[注:在扩展试验阶段,时间要求调整为首次用药前4周内。];5.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其它试验药物治疗者。;6.首次用药前2周使用过,或试验期间不能停用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者。;7.存在需要接受免疫调节药物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病者,甲减除外。;8.首次用药前14天内进行同种异体输血或使用造血生长因子支持治疗者。;9.首次用药前2周使用过,或试验期间不能停用全身用皮质类固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喷鼻、吸入性或其它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除外。;10.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单克隆抗体或重组抗体相关融合蛋白)有严重过敏反应或过敏反应史者。;11.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或试验期间计划接受重大手术者(血管通路建立手术、诊断性活检除外)。;12.首次用药前100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或目前适合ASCT,或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Allo-HSCT),或器官移植者。;13.原发性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CNS)淋巴瘤,或有症状的CNS损伤,或脊髓压迫,或癌性脑膜炎的患者。;14.筛选期存在>1级周围神经病变者。;15.患有严重糖尿病,或者患有正在治疗的间质性肺炎、活动性肺结核。;16.乙型肝炎病毒感染(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拷贝数 ≥1000/mL)、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感染或需要治疗的其它活动性感染者。;17.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者,如脑血管破裂,脑卒中,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等级≥Ⅲ级),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等。;18.首次用药前既往任何治疗造成的不良事件必须痊愈或者稳定至≤1级(CTCAE v5.0),脱发、淋巴细胞减少症、Hb≥80 g/L及其它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19.患有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有药物滥用史、吸毒史或酒精依赖史。;20.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1.存在活动性眼部疾病。;22.研究者判定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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