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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1880】评价布立西坦片辅助治疗部分性癫痫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1880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布立西坦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布立西坦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3-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适应症

部分性癫痫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布立西坦片辅助治疗部分性癫痫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布立西坦片辅助治疗部分性癫痫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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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研究第一阶段: 主要目的: 以安慰剂为对照,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 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辅助治疗 12 周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以安慰剂为对照,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 制的部分性癫痫发作患者中辅助治疗 12 周的安全性。 研究第二阶段(开放标签扩展研究): 主要目的: 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 作患者中长期治疗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评价布立西坦片在稳定剂量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未控制的部分性癫痫发 作患者中长期治疗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分配表由专门的统计人员采用SAS软件,根据随机数字表在计算机上模拟产生。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成都奥邦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120;6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2-28

试验终止时间

2026-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全部入选标准才可入选本研究: 1.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 16-80 周岁(含边界值),男女不限; 2. 根据 ILAE 分类(1989 年)被确诊为部分性癫痫或癫痫综合征的患者,诊 断时间≥24 周; 3. 在筛选前 5 年内出现与部分性癫痫临床诊断相符的脑电图(EEG)读数、在 筛选前 2 年内出现与部分性癫痫临床诊断相符的脑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 断层(CT)扫描; 4. 在 8 周基线期间(包括 4 周回顾性基线期和 4 周前瞻性基线期)必须有≥8 次部分性发作(根据 1981 年 ILAE 分类,详见附件 1),在每个 4 周基线期 内有≥2 次部分性发作,无发作间隔≤21 天; 5. 筛选前使用 1-3 种抗癫痫药物(ASMs)至少稳定剂量 4 周(如果基础用药 为苯巴比妥、苯妥英或扑米酮,需至少稳定剂量 12 周)仍无法控制的部分性发 作癫痫患者; 6. 筛选前 4 周(如果基础用药为苯巴比妥、扑米酮或苯妥英,需在筛选前至 少稳定剂量使用 12 周)至治疗期结束,允许使用的 ASMs 剂量和迷走神经刺激 (VNS)(将 VNS 记为伴随的 ASMs)保持不变,苯二氮卓类药物使用(任何适 应症)超过每周一次将被视为伴随的 ASMs; 7. 能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能理解且同意遵循研究要求和评估计划表。 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8. 完成 12 周双盲治疗,经研究者评估预期可从布立西坦片长期治疗中获益 者。 9. 根据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可靠并且能够遵守研究方案(如,有理解能力并 且能填写日记卡)、访视计划或用药。;;

排除标准

1.受试者符合下列任意一条标准将被排除: 1. 既往使用稳定剂量布立西坦(Brivaracetam)或左乙拉西坦(LEV)至少 4 周且无效者; 2. 给药前 12 周内使用稳定剂量布立西坦或左乙拉西坦或在给药前 1 周内使 用任何剂量的布立西坦或左乙拉西坦者; 3. 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说明书中明确有抗癫痫或抗惊厥作用的中药类药物 者; 排除标准 4. 给药前 24 周内使用氨己烯酸或非尔氨酯者; 5. 正在使用任何可能对中枢神经系统(CNS)有影响或任何能显著影响布立西 坦代谢的药物(CYP2C19 诱导剂:银杏叶制剂、地塞米松、戊巴比妥钠、泼尼 松、利福平、利托那韦、圣约翰草)者,除非在给药前已稳定使用至少 4 周, 并且预计在治疗期间保持稳定; 6. 8 周基线期癫痫发作类型仅有单纯非运动部分性癫痫发作(1981 年 ILAE 分 类);7. 已知对布立西坦或其辅料成份过敏者,或已知对左乙拉西坦等吡咯烷类药 物过敏者; 8. 给药前 1 年内有癫痫持续状态者(癫痫持续状态是指癫痫连续发作之间意 识未完全恢复又频繁再发,或发作持续 30 分钟以上不自行停止); 9. 现有或既往有癫痫发作不能准确计数者; 10. 存在心理性非癫痫发作病史或现病史者; 11. 筛选前 24 周内有自杀未遂史(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和 预备的行动或行为)或有自杀意念者(自杀意念通过贝克自杀意念(BSSI)量 表进行测评); 12. 患有持续存在的精神疾病(轻度控制障碍除外),或其他研究者认为可能 影响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医学状况或精神疾病(24 项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 ≥20 分,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14 分); 13. 筛选时 12 导联心电图显示男性 QTcF≥450ms 或女性 QTcF≥460ms,再重复 检测 2 次,3 次 QTcF 平均值仍然异常者(计算公式 QTcF=QT/RR1/3); 14. 筛选前 24 周内有脑血管意外病史者,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5. 有大动脉瘤,主动脉夹层或夹层动脉瘤病史者; 16. 有支气管痉挛或血管性水肿病史者;17. 现有重症感染者或晚期肿瘤患者; 18. 有快速进展的脑部疾病者(如:快速进展的认知功能下降、瘫痪等); 19. 严重肾功能不全(eGFR<30 ml·min-1 ·(1.73m2 )-1 )者; 20. 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 - 给药前 4 周内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限制日常生活中工具性活动的 中度疼痛; - 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肺栓塞; - 给药前 24 周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 给药前 24 周内有符合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附件 2)分级≥ II 级的任何心力衰竭病史; 21. 活动期病毒性肝炎(包括乙肝、丙肝)、其他严重肝病患者或肝功能不全 (ALT 或 AST>2 倍正常上限值、TBIL>2 倍正常上限值);2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梅毒特异性抗体(TP-Ab)检查任何一项 阳性者; 23. 既往存在毒品使用史或筛选前有药物滥用史(筛选前 12 周内使用过软毒 品[如:大麻]或试验前 1 年内使用过硬毒品[如:可卡因等]); 24. 筛选前 1 年内有酗酒史者,具体指:平均每周饮酒超过 28 单位,1 单位= 360 mL 啤酒,或 150 mL 葡萄酒,或 45 mL 白酒)者; 25. 受试者处于妊娠或哺乳期或筛选期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26. 整个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安全性随访结束)有生育或妊娠计划 (包括捐卵、捐精)者,或不同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详见附件 3)者; 27. 筛选前 4 周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且接受过试验用药品或器械治疗者; 28.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形。仅适用于进入开放标签扩展研究的受试者: 29. 12 周双盲治疗期间对布立西坦或安慰剂出现超敏反应者; 30. 12 周双盲治疗期间对访视时间表或药物用药的依从性较差者; 31. 12 周有自杀未遂史(包括实际尝试、被中断尝试、放弃的尝试和预备的行 动或行为)或有自杀意念者(自杀意念通过 BSSI 量表进行测评)。;;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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