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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57726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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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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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肝转移
TACE及热消融后联合靶向药物、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及化疗治疗胃癌肝转移—单中心单臂前瞻性临床研究
TACE及热消融后联合靶向药物、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及化疗治疗胃癌肝转移—单中心单臂前瞻性临床研究
主要目的: 1. TACE及热消融后联合靶向药物、PD-1单抗及化疗一线治疗胃癌肝转移患者的临床疗效 次要目的: 2. TACE及热消融后联合靶向药物、PD-1单抗及化疗一线治疗胃癌肝转移患者的安全性 3. TACE及热消融后联合靶向药物对肿瘤免疫微环境的重塑作用 探索性目的: 4. 生物标志物相关研究、基因突变位点与临床治疗疗效的相关性
单臂
Ⅱ期
不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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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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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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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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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入选本研究的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2. 男性或女性,年龄18岁或以上,85岁或以下; 3. ECOG评分为0-1分; 4. 预计生存期 ≥ 3月; 5.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胃癌肝转移患者; 6. 临床分期为IV期; 7.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包括化疗、靶向及免疫治疗; 注:曾接受过新辅助(放)化疗+根治性手术后6个月以上复发者、辅助(放)化疗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结束6个月以上复发者; 8. 必须有≥1个肝转移瘤符合以下标准: 至少有1个可以进行1个疗程的TACE及热消融治疗; 9. 除消融病灶外,肝内或肝外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1.1标准,肿瘤病灶CT扫描长径≥10mm,淋巴结病灶CT扫描短径≥10mm)(用于评估远隔效应) 10. 受试者接受其它治疗造成的损害已恢复,其中接受其它细胞毒性药物、放疗或手术≥4周,且伤口已完全愈合; 11. 受试者应未曾接受过抗PD-1或PD-L1或CTLA-4或Car-T免疫治疗; 12. 无症状性脑转移或脑转移放疗后病灶控制; 13.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受试者需满足如下实验室指标: 1) 近14天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x109/L; 2) 近14天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90×109/L; 3) 近14天内无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的情况下,血红蛋白>9g/dL; 4) 无活动性出血,如呕血、便血、牙龈出血、鼻衄及痔疮出血等,且大便潜血≦+; 5)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 6) 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5.0×ULN; 7) 血肌酐≤1.5×ULN并且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60 ml/min; 8) 凝血功能良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对于正在接收抗凝治疗的患者,如服用抗凝药物阿司匹林、华法林、氯吡格雷等药物,原则上需停药至少5-7天以上,由研究者判断INR和APTT均在安全有效的治疗范围内); 9) 甲状腺功能正常,定义为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如基线TSH超出正常范围,如果总T3(或FT3)及FT4在正常范围内的受试者亦可入组; 10) 心肌酶谱在正常范围内(如研究者综合判断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单纯实验室异常也允许入组); 14. 有潜在生育可能的患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1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并需在研究入组前的72h内血清或尿HCG检查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登录查看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 1. 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且未治愈的患者(不包括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癌、和/或经过根治性切除的原位癌); 2. 当前正在参与干预性临床研究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使用过研究器械治疗; 3. 既往接受过下列疗法: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或者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协同抑制T细胞受体(例如,CTLA-4、OX-40、CD137)的药物; 4.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系统性全身治疗; 5. 受试者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受试者患有白癜风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的可纳入;受试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 6. 受试者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入组前 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注:允许使用生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8. 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信迪利单抗、阿帕替尼、曲妥珠单抗、奥沙利铂、替吉奥和卡培他滨过敏者; 9. 有活动性出血、溃疡、肠穿孔、肠梗阻、大手术后30天内、药物不可控制的高血压、III-IV级心功能不全(NYHA标准)、重度肝肾功能不全(4级); 10. 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1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 11.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HIV 1/2抗体阳性); 12.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肝(定义为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 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亦可入组: 1) 首次给药前HBV病毒载量<1000拷贝/ml(200 IU/ml),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化疗药物治疗期间接受抗HBV治疗避免病毒再激活 2) 对于抗HBc(+)、HBsAg(-)、抗HBs(-)和HBV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HBV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13. 活动性的HCV感染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4. 首次给药之前(第 1 周期,第 1 天)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注:允许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用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15.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6. 存在任何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 1) 静息心电图在节律、传导或形态上出现有重大且症状严重难以控制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室性心律失常或心房颤动; 2) 按NYHA标准,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者; 3) 受试者1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脑血管疾病如急性脑梗塞、急性冠脉综合征等,心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未能良好控制; 4) 首次给药前1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 5) 活动性肺结核; 6)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2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基线胸部影像学检查提示存在活动性肺部炎症、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存在感染的症状和体征或需要口服和静脉使用抗生素治疗,除外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情况; 7) 存在临床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8) 肝脏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 9) 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的患者,包括下列情况: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且大便潜血{(++)不可入组};2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 10) 凝血功能异常(INR>1.5 APTT>1.5 ULN),具有出血倾向者; 11) 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出现重度创伤性损伤、骨折或溃疡; 12)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13)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 14) 存在精神障碍且无法配合治疗的患者; 17. 有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潜在风险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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