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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910】一项在一线奥希替尼治疗后出现颅外疾病进展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比较化疗 + 奥希替尼与化疗 + 安慰剂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COMPEL)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0910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甲磺酸奥希替尼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4-22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一线奥希替尼治疗后出现颅外疾病进展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突变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一线奥希替尼治疗后出现颅外疾病进展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比较化疗 + 奥希替尼与化疗 + 安慰剂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COMPEL)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一线奥希替尼治疗后出现颅外疾病进展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突变阳性(EGFRm)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中比较铂类+培美曲塞化疗+奥希替尼与铂类+培美曲塞化疗+安慰剂的III期,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COMPEL)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评估化疗+奥希替尼治疗相对于化疗+安慰剂在一线奥希替尼治疗期间出现颅外进展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EGFRm NSCLC 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9 ; 国际: 20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10-17;2021-10-10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并能够遵循知情同意书(ICF)和本研究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2.在进行任何必要性研究特定流程、样本采集和分析前,提供签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 ICF。;3.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4.病理确诊的非鳞状 NSCLC。;5.不适合进行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局部晚期(临床 IIIB 或 IIIC 期)或转移性NSCLC(临床 IVA 或 IVB 期)或者复发性 NSCLC(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 [IASLC] 胸部肿瘤分期手册第 8 版)。;6.使用一线奥希替尼治疗出现缓解(CR 或 PR)后出现影像学颅外疾病进展的证据,但尚未接受进一步的后续治疗。 允许既往辅助和新辅助治疗(化疗、放疗、免疫疗法、生物疗法或研究药物)或根治性放疗/放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包括免疫疗法、生物疗法和研究药物在内的方案,前提是治疗在颅外疾病进展发生前至少 12 个月完成。;7.经 CLIA 认证(美国研究中心)或认可(美国境外)当地实验室评估,已知肿瘤存在单独或与其他 EGFR 突变(包括 T790M)一起已知与 EGFR TKI 敏感性相关的2 种常见 EGFR 突变(Ex19del 或 L858R)中的 1 种或 2 种。;8.筛选时世界卫生组织(WHO)体能状态(PS)为 0 至 1,且在过去两周内无临床显著性恶化。;9.在第 1 天,预期寿命 >12 周。;10.至少 1 个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可在基线时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准确测量显示其最长直径 ≥10 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的短轴须≥15 mm),且适合准确重复测量。如果仅存在 1 个可测量病灶,只要其既往未接受过放疗,且在基线肿瘤评估扫描前 14 天内未进行活检,则可用作靶病灶(TL)。;11.女性如果具有生育能力,则须采取高效避孕措施且在开始给药前妊娠检测结果呈阴性,或者在筛选时满足下列一条标准以证明不具有生育能力: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超过 50 岁,且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绝经至少 12 个月 50 岁以下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绝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黄体生成素和卵泡刺激素水平在研究机构的绝经后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状态。 通过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并非输卵管结扎)进行不可逆手术绝育的文件证明。;12.男性患者须愿意使用屏障避孕法;

排除标准

1.一线奥希替尼治疗期间 CNS 进展的临床或影像学证据。;2.间质性肺病/局限性肺炎、药物诱导的 间质性肺病/局限性肺炎、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既往病史或临床上活动性 间质性肺病/局限性肺炎的任何证据。;3.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加试验或危及研究方案依从性的任何重度或未受控制的颅外疾病的证据(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和活动性出血倾向)或者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在内的活动性感染。不需要筛查慢性疾病。活动性感染包括任何接受针对感染的治疗的患者。;4.以下任何心脏标准: 根据筛选科室心电图仪获得的 QTc 值,3 次 ECG 获得的平均静息QTc >470 msec 任何临床上重要的心律、传导或静息 ECG 形态学异常(如,完全左束支阻滞、三度心传导阻滞或二度心传导阻滞 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电解质异常(包括血清/血浆钾*、镁*和钙*低于 LLN)、心力衰竭、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一级亲属 40 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或已知会延长 QT 间期或诱发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TdP)的任何伴随用药。 *可在筛选期间将电解质异常纠正至正常范围内;5.骨髓储备或器官功能不足,如下列任何实验室检查值所示: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LLN* 血小板计数 <LLN* 血红蛋白 <90 g/L* *不允许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血小板输注和输血来满足这些标准。 ALT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如无证实的肝转移),或者 >5 倍 ULN(如存在肝转移) AST >2.5 倍 ULN(如无证实的肝转移),或者 >5 倍 ULN(如存在肝转移) 总胆红素 >1.5 倍 ULN(如无肝转移),或者 >3 倍 ULN(如存在记录在案的吉尔伯特综合征 [非结合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 通过 Cockcroft 和 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60 mL/min;6.在 IP 首次给药前两年内需要治疗的任何并发和/或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7.开始 IP 给药时有任何未消退且大于 CTCAE 1 级的既往颅外治疗(如,辅助化疗)毒性,脱发和既往铂类治疗相关 2 级神经病变除外。;8.妨碍奥希替尼充分吸收的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配制的药品或既往重大肠道切除术。;9.截至随机分配之日,距奥希替尼末次给药已过去 4 周以上。;10.无法耐受奥希替尼 80 mg 一线治疗。;11.针对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晚期 NSCLC,既往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肿瘤治疗(不包括奥希替尼),包括化疗、生物治疗、免疫疗法或任何研究药物。允许既往辅助和新辅助治疗(化疗、放疗、免疫疗法、生物疗法或研究药物)或根治性放疗/放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包括免疫疗法、生物疗法或研究药物在内的方案,前提是治疗在复发性疾病发生前至少 12 个月完成。;12.IP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行大手术。允许进行放置血管通路、通过纵隔镜检查进行活检,或通过电视胸腔镜手术(VATS)进行活检等操作。;13.在 IP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 30% 以上骨髓或大范围放疗治疗。;14.目前使用(或在接受 IP 首次给药前无法停用)已知为细胞色素 P450(CYP)3A4 强效诱导剂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至少 3 周前);15.在第 1 天前 4 周内参加另一项 IP 临床研究(一线奥希替尼除外)。允许入选处于干预性研究随访期的患者。;16.参与本研究的规划和实施(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17.研究者判断如果患者不太可能遵守研究流程、限制和要求,或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使患者无法完成研究的任何不良状况,则患者不得参加本研究。;18.先前在本研究中接受过随机分配。;19.目前妊娠(经妊娠检测阳性确认)或哺乳。;20.对 IP 活性或非活性辅料或者与 IP 具有类似化学结构或类别的药物过敏史。;21.根据当地批准的说明书,患有培美曲塞和顺铂/卡铂的禁忌症。;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14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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