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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0893
进行中(尚未招募)
Tarlatamab
治疗用生物制品
Tarlatamab
2025-03-13
企业选择不公示
广泛期小细胞肺癌
在广泛期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评价Tarlatamab联合YL201联合或不联合抗PD-L1抑制剂治疗的1b期研究
一项在广泛期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评价Tarlatamab 联合YL201联合或不联合抗PD-L1抑制剂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1b期研究 (DeLLphi-310)
102206
主要目的: -评价Tarlatamab联合YL201联合或不联合抗PD-L1抑制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评价Tarlatamab联合YL201联合或不联合抗PD-L1抑制剂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表征Tarlatamab联合YL201联合或不联合抗PD-L1抑制剂的药代动力学 (PK) 探索目的: - 评价Tarlatamab联合YL201联合或不联 合抗PD-L1抑制剂的免疫原性 -评价YL201联合Tarlatamab联合或不联合抗PD-L1抑制剂的免疫原性 -表征YL201 ADC、YL201总抗体(YL201 TAb)以及YL0010014联合Tarlatamab联合或不联合抗PD-L1抑制剂的PK -表征抗PD-L1抑制剂联合Tarlatamab和 YL201的PK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1 ; 国际: 20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受试者在开始任何研究特定活动/程序之前已提供知情同意书。;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若该国家/地区的法定成年年龄大于18岁,则需≥该法定成年年龄)。;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ES-SCLC(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8版,Goldstraw, et al 2016,IV期SCLC [任何T、任何N、M1 a/b/c]),或由于多发性肺结节分布太过广泛或肿瘤/淋巴结体积太大无法纳入可耐受的放疗计划中的T3至T4期SCLC。 第1部分和第2部分的受试者必须患有ES-SCLC,在至少经过一线含铂抗肿瘤治疗后进展或复发。 对于第3部分,受试者必须患有ES-SCLC,并且除接受过1个周期的含铂化疗、依托泊苷和PD-(L)1抑制剂作为一线治疗外,既往未接受过针对ES-SCLC的全身治疗。 对于在诊断为ES-SCLC之前曾接受过局限期SCLC(LS-SCLC)治疗的受试者,如果既往LS-SCLC治疗结束至出现疾病进展的间隔时间> 6个月,则允许入组。;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 ~ 1。;5.预期寿命至少12周。;6.受试者必须在21天的筛选期内至少有1个根据RECIST 1.1定义的可测量病灶,且既往未接受过放疗。;7.第1部分和第2部分的受试者必须在筛选时提交新鲜的肿瘤活检样本,除非新的活检无法安全进行或不可行。无法提供新鲜组织的受试者可提供末次癌症治疗后采集的存档组织。 第3部分的受试者必须在筛选时提交新鲜肿瘤活检样本或诊断ES-SCLC时采集的存档组织。;8.器官 功能良好,定义如下: *血液学功能: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 - 血小板计数 ≥ 100×109/L。 - 血红蛋白 ≥ 9 g/dL(90 g/L)。 *凝血功能: -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 1.5 倍机构正常值上限(ULN)。 *肾功能: - 基于肾病饮食调整计算的估计肾小球滤过率> 60 mL/min/1.73 m2。 *肝功能: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 3×ULN(或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 5×ULN)。 - 总胆红素≤ 1.5×ULN(或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 2×ULN),Gilbert病受试者除外。 *肺功能: - 经适当治疗后,无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 室内空气中的基线血氧饱和度 > 90%。 - 无需补氧。 *心功能: -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经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未发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也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结果。;
登录查看1.1. 症状性CNS转移。脑转移受试者若符合以下标准,则有资格入组: -受试者无脑转移症状。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完成全脑放疗或手术(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完成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手术)。 注:对于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受试者接受过确切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脑转移不需要局部治疗,则有资格入组。 -临床稳定的任何CNS疾病,受试者停用了用于治疗CNS疾病的类固醇治疗持续至少5天(除非使用类固醇的原因与CNS疾病无关),且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停用或接受稳定剂量的抗癫痫药物。;2.确诊或有证据表明存在软脑膜疾病。;3.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用药史导致出现以下情况: -任何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免疫介导性不良事件。 -既往发生免疫介导性脑炎或其他免疫介导性CNS事件(任何级别)。 -2级及以上免疫介导性复发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复发。 -导致永久停用免疫治疗药物的输液相关反应。 例外情况:有免疫检查点抑制剂诱导的内分泌病病史,经替代治疗后临床稳定的受试者。;4.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生理性替代治疗除外)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在研究期间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任何其他疾病。;5.实体器官移植史。;6.6. 过去2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情况除外: -已接受根治性治疗,同时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 1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研究者判断认为复发风险较低的低风险恶性肿瘤。 -经过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无疾病证据的恶性雀斑样痣。 -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 -经过充分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 -无前列腺癌证据的前列腺上皮内瘤。 -仅通过动态监测治疗的低风险前列腺癌。 -经过充分治疗的非侵袭性乳头状尿路上皮癌或原位癌。;7.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曾发生心肌梗死和/或症状性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标准 > II级)。;8.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有动脉血栓形成病史(例如,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9.存在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10.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穿孔和/或瘘管病史。;11.存在病毒感染/病毒感染史: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对于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且病毒载量无法检出的HIV感染受试者,允许参加研究,但需要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在研究治疗期间定期监测再激活情况。 *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可检测到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Ab]且丙型肝炎病毒[HCV] RNA病毒载量高于定量限的受试者)。 - 允许存在HCV Ab且HCV R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HCV RNA阴性)的受试者入组,无论既往是否接受过治疗。 *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存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以及乙型肝炎病毒[HBV] DNA病毒载量高于定量限[HBV DNA阳性])。 - HBV感染已痊愈的受试者允许参加研究,痊愈定义为无HBsAg、存在HBV核心抗体,同时HBV D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HBV DNA阴性),但需要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在研究治疗期间定期监测再激活情况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HBV预防性治疗。 - 对于HBV慢性感染的非活动性携带状态的受试者允许参加研究,定义为存在HBsAg且HBV D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限(HBV DNA阴性),但需要根据当地或机构指南,在研究治疗期间定期监测再激活情况并评估是否需要进行HBV预防性治疗。;12.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 允许预防性使用方案要求的地塞米松和任何止吐治疗。 ? 允许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药物(泼尼松 ≤ 10 mg/d或等效药物)。;13.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有症状和/或临床体征和/或影像学体征,提示存在急性和/或未受控制的活动性全身感染。 注:如果对活性治疗有应答,允许存在单纯性尿路感染和单纯性细菌性咽炎。需要口服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如无发热超过24小时、无白细胞增多症或感染的临床体征,则有资格参加研究。需要肠外抗生素治疗的受试者,在完成肠外抗生素治疗且症状恢复后,从感染的角度看,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除非排除标准中另有说明,否则无需筛查慢性感染疾病。;14.有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ILD/肺部炎症病史,或当前患有ILD/肺部炎症,或筛选时存在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的疑似ILD/肺部炎症。;15.既往接受过Tarlatamab治疗。;16.既往接受过任何DLL3靶向治疗。;17.既往接受过任何B7-H3靶向药物治疗。;18.既往暴露于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或具有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有效载荷的ADC。;19.仅对于第1部分和第2部分(第3部分不适用)的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既往全身抗肿瘤治疗。 例外情况: ? 对于接受常规化疗的受试者,如果距治疗已超过至少14天,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所有治疗相关毒性已消退至 ≤ 1级(或入组资格标准中规定的水平),则有资格入组,但排除标准中未进行其他描述的脱发或被认定为不可逆的毒性(定义为已稳定存在 > 30天)除外。;20.既往姑息性放疗必须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7天完成。;21.正在接受抗肿瘤治疗,如化疗、免疫治疗或靶向治疗。 注:在与安进公司医学监查员讨论并获得批准后,正在接受乳腺癌切除术后辅助内分泌治疗的患者可能有资格入组(参见与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相关的排除标准)。 注:不包括第3部分中必须患有ES-SCLC且除1个周期的含铂化疗、依托泊苷和PD-(L)1抑制剂外既往未接受过针对ES-SCLC的全身治疗作为一线治疗的受试者。;22.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23.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禁止接种活疫苗和减毒活疫苗;24.目前正在另一项试验性器械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或自另一项试验性器械或药物研究的治疗结束不到21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例外情况:允许在参加本研究期间参加其他观察性研究。在与安进公司医学监查员讨论并获得其批准后,允许接受其他试验性程序。;25.既往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NSCLC)转化、转化为SCLC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激活突变阳性的NSCLC。允许入组以SCLC组织学为主的混合组织学肿瘤受试者。;26.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以下额外时间段(以发生较晚者为准)使用方案规定避孕方法(见章节11.5)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YL201末次给药后6个月。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60天。 - 第3部分度伐利尤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度伐利尤单抗末次给药后90天。 - 第3部分阿替利珠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150天。 注:方案要求的其他治疗(包括辅助用药品)的避孕要求遵循地区/当地处方信息。;27.在治疗期间和以下额外时间段(以发生较晚者为准)内哺乳或计划哺乳的女性受试者: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YL201末次给药后6个月。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60天。 - 第3部分度伐利尤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度伐利尤单抗末次给药后90天。 - 第3部分阿替利珠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150天。;28.计划在治疗期间和以下额外时间段(以发生较晚者为准)怀孕或捐献卵子的女性受试者: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YL201末次给药后6个月。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60天。 - 第3部分度伐利尤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度伐利尤单抗末次给药后90天。 - 第3部分阿替利珠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150天。;29.筛选时通过高灵敏度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评估为妊娠试验阳性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30.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以下额外时间段(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措施的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YL201末次给药后6个月。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60天。 - 第3部分度伐利尤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度伐利尤单抗末次给药后90天。 - 第3部分阿替利珠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150天。;31.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以下额外时间段(以发生较晚者为准)禁欲或使用避孕套的有妊娠伴侣的男性受试者: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YL201末次给药后6个月。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60天。 - 第3部分度伐利尤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度伐利尤单抗末次给药后90天。 - 第3部分阿替利珠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150天。;32.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以下额外时间段(以发生较晚者为准)避免捐献精子的男性受试者: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YL201末次给药后6个月。 - 第1、2和3部分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Tarlatamab末次给药后60天。 - 第3部分度伐利尤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度伐利尤单抗末次给药后90天。 - 第3部分阿替利珠单抗队列中接受治疗的受试者在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150天。;33.已知受试者对给药期间给予的任何药品或组分过敏。;34.据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受试者有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研究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和/或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例如临床结局评估)。;35.研究者或安进公司医学监查员(如果咨询)认为会对受试者安全性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状况、或疾病病史或证据(上述例外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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