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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991】CAR-T用于复发或难治性骨肉瘤的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991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IM-83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IM-83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5-3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复发或难治性骨肉瘤

试验通俗题目

CAR-T用于复发或难治性骨肉瘤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估IM83 CAR-T细胞治疗复发或难治性骨肉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19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为评估IM83 CAR-T细胞治疗GPC3阳性骨肉瘤受试者的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6岁,男女均可;2.经病理组织学检查确诊为骨肉瘤的受试者;3.入选经一线标准治疗后失败或不耐受,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后续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复发或难治性肢体骨肉瘤受试者:a.标准治疗失败定义为使用一线化疗药物(包括大剂量甲氨蝶呤、多柔比星、顺铂、异环磷酰胺等)治疗中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疾病复发或进展;b.治疗不耐受的要求:指受试者因出现如≥3级的呕吐、腹泻、腹痛、骨髓抑制等毒副作用无法继续当前有效的系统性规范治疗,不接受因经济原因和个人原因拒绝;c.受试者所接受的标准治疗必须符合《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骨与软组织肿瘤治疗指南2023版》;4.按照RECIST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5.受试者必须提供2年内的满足要求的肿瘤组织样本(石蜡块或数量满足本研究所规定检测要求的未染色切片)经免疫组化检测GPC3和CD40,且GPC3表达需为阳性;6.Karnofsky功能状态评分≥60分;7.预计生存期≥12周;8.实验室检查应至少满足下列规定的指标: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淋巴细胞细胞绝对计数(LY)≥ 0.6×10^9/L;淋巴细胞占白细胞比例≥10%;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 g/L;血清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如存在肝脏转移,则血清胆红素≤3.0倍正常值上限;凝血酶原时间延长≤4s;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倍正常值上限;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或AST ≤5.0倍正常值上限;肌酐清除率≥60 ml/min;9.左心室射血分数为>50%;10.非吸氧状态下血氧饱和度>92%;11.育龄妇女在试验开始前血妊娠试验阴性,并同意在试验期间直至最后一次随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者;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试验期间直至最后一次随访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12.血管通路足以进行细胞采集,对于已有中心静脉导管的受试者管路可用;13.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同意参加本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存在脑转移;2.既往接受过或正等待器官移植的受试者;3.既往治疗导致的毒性未稳定或恢复到≤1级(研究者判断无临床意义的情况除外);4.开始筛选前2年内,需要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溃疡性结肠炎等;5.在细胞采集前的指定时间内使用以下任何药物或治疗方法:a.细胞采集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研究疾病的外科手术治疗、介入治疗、放疗、消融等局部治疗;b.细胞采集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显著创伤,或预期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的受试者;c.细胞采集前4周内进行过抗 PD1、PD-L1 等免疫治疗;d.细胞采集前3天内使用过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但允许使用局部和吸入类固醇;

6.既往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原位宫颈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导管原位癌除外;7.既往接受过靶向GPC3治疗(经检测GPC3表达仍阳性可入组);8.既往接受过其他细胞治疗或基因修饰细胞治疗者,如TCR-T 治疗, CAR-T 治疗等;9.既往或筛选时有临床意义的 CNS 疾病,例如癫痫、癫痫性发作、脑血管病(缺血/出血/脑梗)、脑水肿、可逆性后部白质脑病、瘫痪、失语、中风、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或精神疾病;10.存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有临床意义的肺功能检查异常;11.经研究者评估认为受试者存在有经治疗无法控制的大量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12.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例如活动性)的心脑血管疾病,如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或严重心律失常不能用药物控制或对研究治疗有潜在影响;13.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HBV-DNA检测高于检测下限的受试者(HBsAg阳性但外周血HBV-DNA检测低于检测下限按《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22版》,在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至少需进行至少 4 周的抗病毒治疗,在研究过程中持续进行抗病毒治疗6个月,同时需要可每1~3个月监测HBV DNA、HBsAg和ALT水平);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HCV-RNA检测高于检测下限;HIV抗体阳性;梅毒抗体阳性;14.活动性EB病毒和巨细胞病毒,定义为:EB病毒血清中IgM抗体阳性或IgM抗体阴性但EBV-DNA高于正常值的受试者;巨细胞病毒(CMV)血清中IgM抗体阳性或IgM抗体阴性但CMV-DNA高于正常值的受试者;15.心脏功能异常包括:长QTc综合征或QTc间期>480 ms;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度/III度房室传导阻滞;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未控制的心律失常;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且NYHA≥3级(参考附件3)在筛选前6个月内心脏射血分数低于50%;CTC AE ≥3级的心脏瓣膜病;在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死、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置入术、不稳定型心绞痛、严重的心包疾病病史或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16.需要进行抗凝治疗的受试者;17.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的受试者;18.开始筛选前6个月内有症状性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史;19.需要静脉注射抗菌药物控制的或不可控的感染(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对于单纯性尿路感染以及细菌性咽炎,如果研究者评估通过治症治疗可以控制,则可以入组;20.由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任何影响遵守方案的因素,或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方案中所要求的程序;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广东省人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08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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