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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2767
进行中(招募中)
注射用ASKG-915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ASKG-915
2023-09-15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恶性肿瘤
注射用ASKG915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的Ⅰ期临床研究
注射用ASKG915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的Ⅰ期临床研究
210000
注射用ASKG915单药治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PD特性、抗肿瘤疗效以及II期推荐剂量(RP2D)。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70 ; 国际: 10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03-28;2023-08-15
/
否
1.受试者自愿签署知情同意。;2.年龄≥18岁(获得知情同意时),性别不限。;3.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单药治疗量递增阶段(Part A)及剂量扩展阶段(Part B):对所有标准治疗无效/不耐受,拒绝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可用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肝细胞癌、子宫颈癌、卵巢上皮细胞癌、结直肠癌、肾细胞癌(透明细胞型为主)、胃癌或食管癌、尿路上皮癌、非小细胞肺癌、头颈部鳞状细胞癌。;4.根据RECIST V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5.ECOG体力评分≤2分。;6.经研究者判断,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7.有合适的器官功能状态:血常规: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筛选期获得血常规结果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血小板输注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及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如有肝转移,≤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接受全剂量口服抗凝治疗的患者必须保持稳定剂量治疗(即最短14天);如患者接受华法林治疗,则INR必须≤3.0且无活动性出血(如,试验药物首剂给药前14天内无出血);允许患者接受低分子肝素治疗;白蛋白: ≥30g/L(即≥3.0g/dL)。;8.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期开始,到末次用药后5个月内,使用非常可靠的避孕方法(如禁欲,激素),避孕药,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环均被认为是非常可靠的方法,但屏障法避孕除外。;9.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或有证据证明丧失生育能力。;10.愿意并且能够遵守所有的试验要求。;11.联合治疗探索阶段(Part C):队列1:既往接受含铂化疗期间或末次化疗6个月内出现复发或进展的上皮性卵巢癌患者,铂耐药后接受系统治疗线数≤2线。原发性铂难治(定义为首次含铂方案治疗期间或末次化疗4周内进展)的患者不能入组。已知叶酸受体α(FRα)阳性的患者必须接受过FRα靶向治疗,除非研究者判断患者不适用、治疗未获得批准或当地不可及。复发或进展定义为:有明确记录的影像学进展,或CA-125持续升高(1周后确认)伴临床症状或体格检查提示疾病进展。队列2A: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线标准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既往治疗必须包括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允许使用VEGF抗体或EGFR抗体;受试者经当地病理学标准确认为微卫星稳定(MSS)或低度微卫星不稳定(MSI-L)/错配修复基因完整(pMMR)。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化疗的受试者,疾病进展发生在末次化疗结束6个月内记为1个治疗线数。队列2B:初治或既往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如接受过一线治疗,必须包括奥沙利铂且不包括伊立替康,允许使用VEGF抗体或EGFR抗体;受试者经当地病理学标准确认为微卫星稳定(MSS)或低度微卫星不稳定(MSI-L)/错配修复基因完整(pMMR)。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化疗的受试者,疾病进展发生在末次化疗结束6个月内记为1个治疗线数。队列2C:既往接受过至少两线标准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未使用过EGFR抗体治疗或接受过EGFR抗体治疗但研究者认为仍可能获益;受试者经当地病理学标准确认为微卫星稳定(MSS)或低度微卫星不稳定(MSI-L)/错配修复基因完整(pMMR),且为RAS(KRAS和NRAS)和BRAF野生型。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化疗的受试者,疾病进展发生在末次化疗结束6个月内记为1个治疗线数。队列3:既往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和含铂化疗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需经当地病理学标准确认为EGFR敏感突变阴性和ALK融合基因阴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需无已知的EGFR和ALK驱动基因突变。;
请登录查看1.首次使用试验药物(C1D1)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2.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但以下情况除外: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6周内使用;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使用(以时间长的为准);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产品在首次接受试验药物前2周内使用。;3.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严重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4.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接受生理替代剂量氢化可的松或其他等效剂量的激素治疗(即强的松≤10mg/天或其他等效剂量的激素);接受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接受短程(≤7天)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5.已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阳性。;6.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7.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12周内接受过IL-2或IL-15治疗。;8.既往接受过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9.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贫血、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10.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者。对于无症状或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患者,需符合以下标准:需要存在中枢神经系统之外的可测量病灶;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病情稳定;并在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停止糖皮质激素治疗。;11.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12.已知或目前存在HIV感染,以及目前需要治疗的活动性或潜伏期梅毒患者。;13.血清学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HBV),筛选时病毒载量测定高于检测下限。;14.血清学诊断为丙型肝炎(HCV),在积极接受抗病毒治疗后,筛选时病毒载量测定仍高于检测下限。;15.患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部炎症病史,或目前存在异常有临床意义的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部炎症(无需治疗的放射性肺炎/肺纤维化病除外)。;16.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首次给药(C1D1)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充血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V级),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无法稳定控制的高血压(降压治疗后血压>150/95mmHg);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70ms。;17.患有活动性或复发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但以下疾病除外:达到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接受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I型糖尿病;通过局部治疗(如低剂量外用激素)控制良好,且筛选前12个月内未出现因病情急性加重需要额外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如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性苔藓或单纯皮损累积<10%体表面积的白癜风)。;18.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2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19.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出现符合CTCAE5.0标准≥3级的出血。;20.筛选前14天内或筛选期存在需要引流的腹水或胸腔积液史,或中大量心包积液史。若患者接受治疗(包括胸穿/穿刺置管)后达到临床稳定,且在筛选期前14天内或筛选期间无需重复进行穿刺置管/胸穿的可纳入。;21.无法稳定控制的高钙血症(校正的血清钙>3 mmol/L(12 mg/dL)或离子钙>1.5 mmol/L)。;22.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3个月内,既往有完全性肠梗阻病史。;23.既往接受蛋白类药物时发生≥3级过敏史的。;24.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25.已知妊娠或哺乳期女性、计划生育者(患者及其伴侣)。;26.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MM)认为存在临床显著症状、状况、疾病等病史或证据,可能对受试者安全构成风险或者干扰研究评估、流程或完成的。;27.未经手术和/或放射治疗的脊髓压迫症(筛选前有证据证明临床症状稳定超过2周的既往确诊且经治的脊髓压迫症患者除外)。;28.筛选前3年内,患有研究疾病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肿瘤转移或死亡风险极小的恶性肿瘤(如5年生存期超过90%)除外,如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原位导管腺癌或I期子宫癌)。;29.Child-Pugh评分>9,仅针对肝细胞癌患者。;30.仅使用于PartC:Part C(不适用队列2A和2C):既往接受过联合的同种化疗方案治疗。联合紫杉醇治疗的卵巢癌患者允许在既往含铂化疗期间使用紫杉醇三周一次(Q3W)方案。;31.仅使用于PartC:Part C(不适用队列2A和2C):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不适用化疗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对化疗药物或辅料过敏,既往发生与同种化疗药物相关的需永久停止治疗的显著毒性反应,存在化疗药物使用禁忌症等。;32.仅使用于PartC:队列1和队列2B: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不适用贝伐珠单抗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对贝伐珠单抗任一组份、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物或者其它重组人类或人源化抗体过敏;既往发生与贝伐珠单抗相关的需永久停止治疗的显著毒性反应;存在其他使用禁忌症等。;33.仅使用于PartC:队列2A: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不适用呋喹替尼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CYP3A4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治疗;不能吞咽胶囊或存在严重影响胃肠功能的疾病;存在其他使用禁忌症等。;34.仅使用于PartC:队列2C: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不适用西妥昔单抗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已知对西妥昔单抗有严重超敏反应;既往发生与西妥昔单抗相关的需永久停止治疗的显著毒性反应;存在其他使用禁忌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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