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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1601
主动终止(最终分析结果未达到主要终点)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2021-07-06
企业选择不公示
结直肠癌
一项在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转移性结直肠癌受试者中进行的仑伐替尼联合帕博利珠单抗的III期研究
一项在既往治疗期间或之后疾病进展或出现不耐受的转移性结直肠癌受试者中比较仑伐替尼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与标准治疗的III期随机研究
100012
在既往治疗期间或之后疾病进展或出现不耐受的非MSI-H/dMMR不可切除转移性结直肠癌受试者中,比较仑伐替尼联合帕博利珠单抗与标准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主要终点:总生存期(OS) 次要终点:无进展生存期(PFS)、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安全性和耐受性、患者报告结局(PRO)
平行分组
Ⅲ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00 ; 国际: 434 ;
国内: 100 ; 国际: 480 ;
2021-10-09;2021-04-08
/
否
1.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和转移性结直肠腺癌(AJCC第8版定义的IV A、B和C期)。肿瘤必须经当地检测为非MSI-H/dMMR。;2.既往已接受过治疗,并且在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基于RECIST 1.1定义的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如果以下药物在受试者随机分组的国家已获得批准且可以在当地获得,则标准治疗必须包括所有以下药物: a. 氟嘧啶、伊立替康和奥沙利铂。 b. 联合或不联合抗VEGF单克隆抗体(贝伐珠单抗) c. 对于RAS (KRAS/NRAS) WT受试者,联合抗EGFR mAb(西妥昔单抗或帕尼单抗)。 d. 对于BRAF V600E突变mCRC,使用BRAF抑制剂(联合使用西妥昔单抗+/- Binimetinib)治疗。;3.基于RECIST 1.1的评估,受试者具有可测量的病灶。;4.向指定的中心实验室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获得的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粗针穿刺、切开或切除活检的肿瘤样本。;5.在随机分组前3天内,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至1。;6.预期寿命至少为3个月。;7.有能力吞咽胶囊,或经口或经饲管咽下混悬液。;8.在使用或不使用降压药的情况下,血压得到充分控制,定义为血压≤150/90 mm Hg,且在随机分组前1周内降压药没有变化。;9.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10.提供书面知情同意时年龄≥18岁。;11.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干预期间、瑞戈非尼或TAS-102末次给药后至少90天内、以及仑伐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7天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12.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干预期间、仑伐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30天、帕博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120天(以较晚发生者为准)、以及瑞戈非尼或TAS-102末次给药后至少180天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13.受试者(如果适用或监护人)提供参加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许可。;
登录查看1.根据当地测试,其肿瘤为MSI-H/dMMR。;2.存在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例如吸收不良。;3.在入组前2周内,存在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或进行性积聚,需要引流或利尿剂治疗。;4.有肿瘤包绕或侵犯大血管或肿瘤内空洞形成的影像学证据。;5.在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2周内出现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6.在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12个月内患有临床严重心血管疾病,包括纽约心脏病协会III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或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有关的心律失常。;7.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12个月内具有动脉血栓栓塞病史。;8.尿蛋白≥1 g/24h。;9.QTcF间期延长至>480 ms。;10.通过MUGA或ECHO测定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临床试验机构(或当地实验室)的正常值范围。;11.已知患有另一种恶性肿瘤,目前正在进展或过去3年内需要积极治疗。例外情况包括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早期肿瘤(原位癌或1级肿瘤,深度<1 mm且未累及淋巴结的非溃疡性原发性黑色素瘤),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已接受过潜在根治性治疗的乳腺原位癌。;12.有严重愈合不良的伤口、溃疡或骨折。;13.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14.在入组研究前4周内接受了生物反应调节剂(例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治疗。如果受试者使用了慢性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且在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2个月内未进行任何剂量调整,则允许此类受试者入组研究。;15.已有≥3级胃肠道或非胃肠道瘘。;16.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抗PD-L2药物与抗VEGF单抗或VEGFR抑制剂的联合治疗。;17.既往接受过瑞戈非尼或TAS-102治疗。;18.在随机分组前28天内,使用了全身性的抗肿瘤治疗(包括试验用药物)。;19.在开始研究干预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受试者必须已经从所有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且没有发生过放射性肺炎。对非CNS疾病进行的姑息性放疗(≤2周放疗),可在1周的洗脱期后入组研究。对于既往放疗部位的病灶,如果证实进展,则认为可测量。;20.在首次研究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21.已知对仑伐替尼、瑞戈非尼或TAS-102和/或这些药物的任何成分不耐受。;22.目前正在参与或在首次研究干预给药前28天内参与过试验用药物研究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23.患有已知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24.对帕博利珠单抗和/或其任何辅料存在重度超敏反应(≥3级);25.在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疾病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26.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性类固醇治疗(给药剂量超过每日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27.既往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肺部炎症(非感染性)病史或当前患有肺部炎症(非感染性)。;28.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29.已知有HIV感染史。除非当地卫生机构强制要求,否则不需要进行HIV测试。;30.已知有乙型肝炎(定义为HBsAg反应性)病史或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检测到HCV RNA [定性])感染。;31.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存在可能混淆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参与全程试验或不符合受试者参加试验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病史或当前证据。;32.有已知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情况会妨碍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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