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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4497】一项在2至12岁以下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儿童中比较口服乌帕替尼与皮下注射度普利尤单抗的不良事件和疾病活动度变化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4497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乌帕替尼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乌帕替尼缓释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1-28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特应性皮炎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2至12岁以下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儿童中比较口服乌帕替尼与皮下注射度普利尤单抗的不良事件和疾病活动度变化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2至12岁以下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儿童中比较乌帕替尼与度普利尤单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开放标签、对有效性评估者设盲的、3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2至12岁以下适合接受系统治疗的中重度AD儿童受试者中评估乌帕替尼给药与度普利尤单抗以说明书所示剂量和给药频率给药相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单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0 ; 国际: 675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前,受试者和/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如果当地法规要求)须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守所有研究方案要求,并自愿签署当地法规要求且经IEC/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和相应法规要求的儿童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2.筛选和基线访视时,年龄为2至12岁以下的儿童受试者。注:在美国仅入组6至< 12岁的受试者。在美国以外地区可入组2至6岁以下的受试者(如允许)。;3.基线访视时受试者体重至少为10 kg,体重和身高>当地标准生长图表中相应年龄值的第5百分位数。;4.根据Hanifin和Rajka标准23,受试者被诊断为AD,且基线时症状的持续时间至少为6个月。;5.基线访视时,受试者须符合以下疾病活动标准: · EASI评分16分; · vIGA-AD评分3分(注:在度普利尤单抗仅获批用于治疗重度AD的国家,纳入随机化队列的受试者应患有重度AD [vIGA-AD = 4]); 以及 · AD累及的BSA 10%。 · 基线每日WIS(患者报告)或WSI-NRS(护理者报告)周平均值4分。根据基线访视前连续7天的结果计算基线周平均值。至少需要7天中4天的每日评分。;6.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标准的受试者符合入组资格(注:同一受试者可能同时满足多项标准。应报告适用于同一受试者的所有标准): · 拟被纳入随机化队列(注:在度普利尤单抗仅获批用于治疗重度AD的国家,受试者须患有重度AD [vIGA-AD = 4]): a. [对于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有TCS和/或TCI应答不足或不耐受史或在医学上不建议接受其中一种或多种外用治疗(例如高疾病负担、SCORAD评分> 50、EASI评分> 21或vIGAAD评分> 3分)。 注:因符合标准6a入组的受试者最多可占总入组人数的50%。 b. 对于未接受过度普利尤单抗受试者:有对度普利尤单抗或口服皮质类固醇以外的AD系统治疗应答不足或医学上不建议接受现有系统治疗(例如由于重要副作用或安全性风险)史。 c. 筛选前6个月内对≥ 2个疗程(给药14天)的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应答不足或有口服皮质类固醇给药后疾病反弹(定义为停药后4个月内AD症状复发)史。 d. 对于度普利尤单抗暴露受试者:既往暴露于度普利尤单抗且不存在应答不足或不耐受史(即,因非医学原因终止度普利尤单抗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未覆盖度普利尤单抗或医疗保险失效或其他妨碍受试者继续接受度普利尤单抗治疗的相关挑战[非安全性或有效性相关])。 · 拟被纳入Dupi-IR/医学上不建使用Dupi队列: · 既往曾发生度普利尤单抗应答不足或不耐受,或 · 医学上不建议接受度普利尤单抗治疗(例如对度普利尤单抗成分过敏等)且有TCS和/或TCI应答不足或不耐受史。;7.眼周受累的AD受试者须同意在基线访视前接受初步眼科评估。;8.受试者在基线访视前已接受外用润肤剂(保湿剂)BID治疗至少7天(或受试者的护理者帮助受试者涂抹),且愿意在研究期间继续使用外用润肤剂,直至第16周。 注:允许处方保湿剂或使用含有神经酰胺、尿素、丝聚蛋白降解产物或透明质酸的保湿剂,前提是此类保湿剂在筛选访视开始前已经开始使用。;9.仅对于疫苗子研究:满足所有主研究入选资格标准、在研究期间接受乌帕替尼治疗且计划在主研究的前16周内(基线至第16周访视)接受含破伤风、白喉和/或百日咳疫苗(单独或联合给药)作为初始剂量、补充剂量或加强剂量的一部分的所有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疫苗子研究。 第16周后接种含破伤风、白喉或百日咳疫苗(单独或联合给药)的受试者不符合入组疫苗子研究的资格。;

排除标准

1.基线时满足以下任何条件: · 当前患有其他活动性皮肤病(例如银屑病或Netherton综合征或红斑狼疮)或有既往史; · 基线访视前4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皮肤感染(细菌、真菌或病毒),或皮肤感染可能干扰AD病灶评估适当性的。 · 既往有2次及以上带状疱疹发作;或1次及以上播散性带状疱疹发作; · 既往有1次及以上播散性单纯疱疹发作(包括疱疹性湿疹); · HIV感染,定义为经证实的抗HIV Ab检测阳性或HIV Ab/Ag检测阳性; · 存在活动性TB或符合TB排除参数(TB检测的具体要求参见操作手册); · 基线访视前30天内,存在需要静脉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基线访视前14天内,存在需要口服/肌内给予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存在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且基于研究者的临床评估受试者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 COVID-19感染:在COVID-19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中,无症状的受试者其COVID-19阳性检测结果须距基线至少5天。如果轻型/中型COVID-19感染受试者在未使用退热药的情况下,发热症状消退超过24小时,且其他症状好转,或自COVID-19检测结果呈阳性起已过5天(以较晚发生者为准),则可入组。如果研究者根据受试者的健康状况认为适当,则可对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 · 已知的侵袭性感染史(例如李斯特菌病和组织胞浆菌病)。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最近一次检测时HBV和HCV筛选值符合以下标准: · HBV:HBc Ab阳性(+)受试者(以及HBs Ab阳性[+]受试者,如果当地强制要求)的HBs Ag检测结果呈阳性(+),或HBV DNA PCR定性检测具有可检测结果; · HCV:任何HCV Ab受试者中可检测到HCV RNA。;2.基线时,存在以下任何医学疾病或障碍: · 近期(过去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静脉血栓形成; · 存在器官移植史且需要持续进行免疫抑制; · 需要使用系统皮质类固醇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研究参与或需要主动、频繁监测的任何严重疾病史(例如不稳定慢性哮喘); · 对研究药物(或其辅料)和/或其他同类产品的成分有过敏反应或显著敏感史; · 存在GI穿孔(阑尾炎或机械性损伤除外)、憩室炎病史,或根据研究者判断,GI穿孔风险显著增加; · 患有可能干扰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或胃旁路术;但有胃束带术/胃分段切除术史受试者无需排除; · 存在恶性肿瘤病史,成功治愈的NMSC或局灶性宫颈原位癌除外; · 基线访视前4周内有任何住院或手术史; · 对于随机化队列:诊断为活动性寄生虫感染;疑似或高风险寄生虫感染,但随机化前经临床和(如必要)实验室评估排除活动性感染的除外; · 已知的骨发育不良; · 已知存在视网膜脱离、既往白内障手术、既往严重眼外伤或已知的先天性眼部异常史。;3.在基线访视前7天内接受过针对AD的外用治疗(外用润肤剂治疗除外)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TCS、TCI或外用PDE-4抑制剂。;4.在基线访视前的下述规定时间范围内,接受过以下任何禁用的AD合并治疗的受试者: · 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AD的系统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甲氨蝶呤、环孢菌素、硫唑嘌呤、PDE-4抑制剂、IFN-和吗替麦考酚酯; · 基线前8周内接受过度普利尤单抗治疗; · 基线前5个半衰期内(如已知)或12周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靶向生物治疗(度普利尤单抗除外); · 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可能影响疾病严重程度或干扰疾病评估的光疗、激光治疗、日光浴或长时间日光暴露。;5.基线前6个月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6.当前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状况或有既往史;或存在研究者评估会干扰受试者参加本研究、使受试者参加本研究面临风险或使受试者不适合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任何其他原因;以及根据欧洲委员会截至2023年3月10日关于控制JAK抑制剂严重副作用风险措施的决定(EMA/142279/2023)。;7.不符合以下标准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 受试者在筛选访视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不得为阳性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基线尿妊娠试验结果须为阴性(当地实践可能要求在基线时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 如果受试者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则不得存在临床怀疑妊娠的情况或导致不明确结果的其他病理学原因,且须在3天后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以证明持续无阳性结果(除非当地要求禁止纳入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受试者)。 · 基线尿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或不确定的受试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出现此类情况时,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则受试者不得入组本研究。;8.从研究第1天至乌帕替尼和/或度普利尤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30天,不能和/或不愿意采取至少一种研究方案规定的高效避孕法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部分避孕法需与研究方案第5.2节中描述的屏障避孕法联合使用(关于女性受试者生育能力变化和避孕的更多详细信息参见第5.2节)(对于所有避孕法,当地实践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避孕措施)。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9.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0天内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考虑妊娠的女性受试者。;10.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化学或生物性质的试验用药品治疗或入组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的受试者。;11.筛选时系统使用已知的强效CYP3A抑制剂或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系统使用强效CYP3A诱导剂的受试者(常用的强效CYP3A抑制剂和诱导剂示例参见表1)。基线前30天内禁止使用草药治疗和其他对CYP3A影响不详的系统传统药物治疗。草药治疗和其他传统药物定义为任何旨在治疗或预防健康问题的草药制剂,包括受试者正在使用的草药补充剂。;12.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或更长时间,如果当地要求)接种过任何具有复制潜力的活疫苗或预计在主要终点前(研究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0天[或更长时间,如果当地要求])接种任何具有复制潜力的活疫苗。允许接种非复制型活疫苗。;13.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最近一次检测时筛选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标准: · 血清AST > 2× ULN; · 血清ALT > 2× ULN; · 通过改良Schwartz公式计算的eGFR < 60 mL/min/1.73 m2(更多详细信息参见操作手册第7.3节); · 总WBC计数< 3000/L; · ANC < 1500/L; · 血小板计数< 100000/L; · ALC < 800/L; . 血红蛋白< 10 g/dL。;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4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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