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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招募完成)
重组全人抗白介素-6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重组全人抗白介素-6单抗注射液
2019-11-22
企业选择不公示
类风湿关节炎
WBP216多次给药的剂量递增I期临床研究
评估WBP216多次皮下注射在类风湿关节炎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有效性的Ib期临床研究
214092
评价不同剂量的WBP216多次给药在类风湿关节炎(RA)患者中的PK和PD特征,并评估多次给药后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初步探索WBP216在RA患者中的有效性,为后续II、III 期临床试验给药方案(包括给药剂量和给药周期)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
平行分组
Ⅰ期
随机化
双盲
/
国内试验
国内: 24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性别:男性或女性。;2.年龄:18~70 周岁(包括边界值)。;3.体重指数(BMI):19.0~30.0 kg/m2(包括19.0 和30.0 kg/m2)。;4.根据2010 年ACR/EULAR 标准,在筛选前至少6 个月被诊断患有RA。;5.筛选和基线时,66 个关节数中有≥ 2 个肿胀关节,68 个关节数中有≥ 4 个压痛关节。;6.RA 的功能分级为I、II 或III 级。;7.允许接受剂量不高于10 mg/day 的口服强的松(或等效药物)作为标准治疗,但需在筛选前至少4 周(28 天)内剂量保持稳定。;8.允许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作为标准治疗,但开始时间应不晚于筛选前12 周(84 天),且在筛选前 4 周(28 天)内剂量稳定[筛选前 4 周(28天)内不允许甲氨蝶呤(MTX)和来氟米特联合治疗]:MTX:7.5~25 mg,口服或肌肉/静脉注射给药;羟氯喹:每日200~400 mg,或氯喹:每日250 mg;来氟米特:每日10~20 mg;柳氮磺吡啶:每日2~3 g。;9.允许接受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作为标准治疗,但需在筛选前应至少持续 2 周(14 天)保持剂量稳定。;10.随机前 28 天内,结核杆菌 γ-干扰素释放试验(全血干扰素试剂检验[QuantiFERON-TB Gold])阴性(如首次检测结果为不确定,需重复检测排除阳性),且研究者通过病史、体征及影像结果判断无活动性结核感染。;11.育龄期女性于筛选时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除非已进行手术节育(如双侧输卵管结扎法、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或配偶不育或绝经≥ 1 年或禁欲,否则育龄女性患者或配偶为育龄女性的男性患者从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一年内,必须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一年以后是否停止生育控制,需与相关医生进行讨论。;12.患者必须有充分的阅读和书写能力(使用母语),以便患者可理解和完成知情同意以及所有方案相关的患者评估。;13.自愿签署书面的 ICF,且只有获得患者签署的经当地相关机构批准的 ICF后,方能进行包括筛选在内的任何和方案相关的程序。;14.愿意和能够遵从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它研究程序。;
登录查看1.根据研究者的意见,任何可能会增加患者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药物评估或混淆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情况。;2.在研究第 1 天前的 28 天(4 周)或相应研究药物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入组过其他临床研究且使用过其他研究产品。;3.临床研究中心的雇员或任何其他研究执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患者存在既往和/或当前存在有临床意义且在入组前 3 个月尚未稳定的除RA 以外的其他现有疾患,或急性疾病,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任何针对除RA 之外的其他疾病的医疗/手术流程,或于入组前 2 周内出现外伤,上述情形经研究者判断,认为参与研究可能会置患者于相应风险中,或可能干扰研究药物评估或混淆研究结果解读,或影响患者自主参加研究的能力。;5.接受过下列任意一项内容:在签署ICF 的前4周(28天)内,接种过任何活性/减毒疫苗(允许使用灭活疫苗)。当前或既往使用过任何同类产品(IL-6通路拮抗剂),或筛选前12 周(84天)或相应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使用过其他生物缓解病情抗风湿产品(如抗 TNF-α 制剂等)。在签署 ICF 的前4周(28天)内,使用过中药类或其他非处方类抗炎药物。;6.筛选前 42 天(6 周)内,接受过下列任意一项:肌肉注射过类固醇;关节腔注射过类固醇;静脉注射过类固醇。;7.存在肠溃疡或憩室炎史的患者(可能会增加患者胃肠穿孔的风险)。;8.在过去 5 年内存在恶性肿瘤史(无论治疗与否),但除外经成功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9.存在除 RA 外的其他系统性炎症疾病(可能会影响结果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脊柱关节病;系统性血管炎;痛风;焦磷酸盐关节病。;10.筛选期存在任何急性、慢性的或复发性感染(如复发性鼻窦炎、生殖器疱疹、带状疱疹、骨髓炎及尿路感染等)。;11.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已知的原发性免疫缺陷性疾病或其他潜在情况[如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可控糖尿病或既往进行过使患者易于感染的脾切除术等]。;12.在筛选前 28 天(4 周)有献血浆史;在筛选前 3 个月(90 天)期间,献血或失血大于 500 mL。;13.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有严重的过敏反应史或现有过敏反应。;14.有未能控制良好的心脑血管疾病,如:筛选前6个月内不稳定心绞痛或心肌梗死;筛选期6个月内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III-IV)病史;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在筛选和基线期(第1天给药前),QTcF 延长(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或存在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15.在筛选和基线期(第 1 天给药前),任何仰卧位休息至少 10 分钟后,存在下列异常体征: 收缩压> 150 mmHg; 舒张压> 90 mmHg; 静息心率< 50或> 100次/分钟。注释:由研究者判断,可允许重复检查。;16.确定乙肝表面抗原(HBsAg)/抗丙肝病毒(HCV)/抗 HIV 1/2 及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对于 HBsAg 及乙肝表面抗体(HBsAb)均阴性的患者,如乙肝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需进一步测定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HBV DNA 阳性者需排除。;17.哺乳期妇女,妊娠妇女,或从筛选至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一年内随时有意图怀孕的育龄女性。;18.在签署 ICF 前,发生诱导/自然流产或死产/活产或妊娠≤ 4 周。;19.经现有的国家标准和研究者判断,当前或在随机前 1 年内有酒精、药物或化学品滥用史。;20.当前或既往存在有肝疾、胆红素升高或Gilbert 综合征。;21.在筛选(距研究第 1 天的 28 天/4 周内)时,包括下列任意一项: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1.5×正常值上线(ULN);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 1.5×ULN;碱性磷酸酶(ALP)> 5×ULN;总胆红素> 1.5×ULN;白细胞<正常值下限或> ULN;中性粒细胞<正常值下限;血小板<正常值下限;血红蛋白< 90 g/L;血清肌酐> 133 μm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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