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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8240】评价伊立替康脂质体(Ⅱ)或伊立替康联合 5-氟尿嘧 啶、亚叶酸钙、贝伐珠单抗用于既往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 一项随机化、开放标签、多中心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400088240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8-14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转移性结直肠癌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伊立替康脂质体(Ⅱ)或伊立替康联合 5-氟尿嘧 啶、亚叶酸钙、贝伐珠单抗用于既往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 一项随机化、开放标签、多中心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伊立替康脂质体(Ⅱ)或伊立替康联合 5-氟尿嘧 啶、亚叶酸钙、贝伐珠单抗用于既往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 一项随机化、开放标签、多中心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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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 客观缓解率(ORR) 次要研究目的 • 总生存期(OS)、无进展生存期(PFS)和疾病控制率(DCR) • 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数字表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自筹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54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8-20

试验终止时间

2026-02-28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18 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2. 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诊断结肠或直肠癌,临床记录显示为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转移性结肠癌或直肠癌(即,根据 UICC/AJCC TNM 分期系统[2017 年第 8 版]分为 IV 期); 3. 根据 RECIST v1.1 标准,至少具有 1 个可测量靶病灶(即,非淋巴结病灶 CT 扫描长径≥10 mm,淋巴结病灶 CT 扫描短径≥15 mm); 4. 既往接受过针对转移性疾病的奥沙利铂±VEGF/EGFR一线标准治疗且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 体力状态评分 0-1; 6.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7. 无主要器官的功能障碍,即随机化前 14 天内受试者的器官功能水平及相关实验室指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血常规(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未进行过输血、输血小板、生长因子等支持治疗):白细胞(WBC)≥3.0×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 g/L (2) 血生化:血清白蛋白(ALB)≥30 g/L;谷丙转氨酶(ALT) /谷草转氨酶(AST)≤2.5 倍正常值上限(ULN),如有肝转移则 ALT/AST≤5×ULN;总胆红素(TBIL) ≤1.5×ULN;血清肌酐(Cr) ≤1.5×ULN,或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内生肌酐清除率≥60 mL/min (3) 尿常规:尿常规提示尿蛋白<++;若基线时尿蛋白≥++ ,需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g。 (4) 凝血功能(开始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若受试者应用使用稳定剂量的抗凝剂或维生素 K 拮抗剂(如华法林、肝素或其类似物治疗),在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的前提下,允许以预防目的使用小剂量华法林(1 mg 口服,每日一次)或小剂量阿司匹林(每日用量不超过 100mg); (5) 心脏功能:12-导联心电图正常或经研究者判断无临床意义的 12-导联心电图异常(即,男性 QTcF<450 ms,女性 QTcF<470 ms);左室射血分数(LVEF)≥正常值低限(即,LVEF≥50%); 8. 既往接受的其他抗肿瘤治疗需结束治疗 4 周及以上,且一般的身体状况或相关的不良反应已恢复(毒性反应≤1 级)或达到稳定状态; 9. 随机化前 7 天内育龄妇女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 6 个月内采取医学许可的避孕措施(例如,宫内节育器、男性手术绝育、避孕药或避孕套); 10. 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1. 能依从研究访视计划和其它方案要求。;

排除标准

1. 在筛选前 5 年内曾患有结直肠癌以外的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研究者评估具有低风险转移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除外); 2. 已知经肿瘤组织经免疫组化方法证实为错配修复缺陷(dMMR)状态,或二代测序(NGS)/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确认为微卫星高不稳定性(MSI-H)状态,且经研究者评估适合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PD-1/PD-L1 抑制剂)治疗; 3. 二代测序(NGS)/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确认为 BRAF V600E 突变,对化疗预后不良的患者; 4. 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对于临床疑似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开始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必须进行增强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增强核磁共振(MRI)检查,排除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5. 既往接受过伊立替康/伊立替康脂质体为基础的化疗; 6. 开始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使用 CYP3A4、CYP2C8 和 UGT1A1 强抑制剂/强诱导剂; 7. 随机化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8. 临床记录显示有严重的胃肠功能紊乱(包括出血、梗阻;NCI-CTCAE v5.0>2 级的炎症;NCI-CTCAE v5.0>1 级的腹泻); 9. 存在妨碍试验药物治疗的严重合并症、活动性感染或未控制的糖尿病: (1) 研究者认为会影响受试者接受研究方案治疗能力的未受控制的严重医学疾病,例如合并严重的内科疾病,包括严重心脏病、脑血管病、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不受控制的感染、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等; (2) 筛选前一年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因前期化疗行静脉置管引发静脉血栓经研究者判断已痊愈者除外)及肺栓塞等; (3) 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围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情况; (4) 受试者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桥本氏甲状腺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或自身免疫性肝炎;允许患有 I 型糖尿病、仅需要激素替代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斑、牛皮癣或脱发)或在没有外部诱因触发的情况下预计不会复发的病症的受试者参加; (5) 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在用药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的患者,即使已经治疗,也要排除;超过1 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也要排除,除非证明以前接受过规范的抗结核治疗; (6) 既往有间质性肺病,或有(非感染性)肺炎且需要口服或静脉类固醇激素治疗; (7) 需要长期接受全身性激素(剂量相当于>10mg 强的松/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使用吸入性或外用皮质类固醇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8) 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2 级以上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有临床意义、需要治疗或干预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 (9)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 (10) 筛选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NCI-CTCAE v5.0>2 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并发症等;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存在感染的症状和体征需要静脉使用抗生素治疗(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情况除外); (11) 根据 NCI-CTCAE v5.0 患有≥ 2 级外周神经病变的受试者。 10. 已知对任意试验药物(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Ⅱ)、伊立替康、5-FU/LV、贝伐珠单抗)或其辅料过敏或不能耐受; 11. 已知存在任意试验药物(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注射液(Ⅱ)、伊立替康、5-FU/LV、贝伐珠单抗)禁忌症; 12. 怀孕、哺乳期、已生育但拒绝采取避孕措施的妇女; 13. 研究者认为应排除在本研究之外,例如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存在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的。;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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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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