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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3326】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的I/Ib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3326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CPI-006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CPI-006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12-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的I/Ib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以评估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多中心I/Ib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314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剂量递增阶段主要目的: 1)评价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价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Ⅱ期推荐剂量(RP2D),为后续临床研究提供依据 剂量扩展阶段主要目的: 评价CPI-006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NSCL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HNSCC)、鼻咽癌(Nasopharyngeal Carcinoma,NPC)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1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2-22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80周岁(包括边界值)的男性或女性患者。;2.2.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3.3.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4.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肿瘤。;5.5.本次研究中剂量递增阶段(A及B部分)与剂量扩展阶段(C部分)分别纳入以下肿瘤患者: a) 剂量递增阶段(A及B部分):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不能切除或转移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既往接受过不超过3种系统治疗方案后失败或不耐受(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化疗、靶向治疗等)的受试者,或目前暂无有效治疗方式的受试者。 b) 剂量扩展阶段(C部分): 非小细胞肺癌(NSCL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IV期NSCLC(根据第8届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分类进行分期); 既往接受过或正在接受铂类化疗或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如接受过抗PD-(L)1治疗,需在疾病进展前达到过疾病好转(即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在疾病进展前维持疾病稳定的时间≥3个月; 患者无靶向驱动突变基因,包括EGFR,MET,RET,BRAF或ALK基因: – 对于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需要提供既往的检测结果; – 对于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既往基因检测不强制要求,但是如果已知上述任一驱动基因阳性,则不能入组; 如受试者在完成辅助或新辅助治疗后6个月内复发,则辅助和新辅助治疗将被视为既往的系统治疗。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原发肿瘤部位位于:口咽,口腔,下咽或喉; 疾病在现阶段不适合根治性局部治疗; 既往接受过铂类化疗或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如接受过抗PD-(L)1治疗,需在疾病进展前达到过疾病好转(即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在疾病进展前维持疾病稳定的时间≥3个月。 鼻咽癌(NP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和/或转移性EBV阳性NPC; 疾病在现阶段不适合根治性局部治疗; 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和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

排除标准

1.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2.2.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如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4周,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大于2周、无临床症状者,则允许入组);

3.3. 首次给药前受试者未从先前治疗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中恢复至≤1级(根据CTCAE 5.0)或恢复至治疗前基线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4. 已知对mAb存在过敏或严重超敏反应(过敏反应≥3级)史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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