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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0162】LVGN6051单药和联合 帕博利珠单抗 pembrolizumab 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的开放标签、 I 期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0162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LVGN-605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LVGN-6051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2-04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

试验通俗题目

LVGN6051单药和联合 帕博利珠单抗 pembrolizumab 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的开放标签、 I 期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LVGN6051单药和联合 帕博利珠单抗 pembrolizumab 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的开放标签、 I 期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1)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成人受试者中评价LVGN6051单药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MTD和/或RDE和RP2D。 2)评估 LVGN6051 单药的初步抗肿瘤活性。根据RECIST第1.1版、iRECIST或改良的淋巴瘤Cheson/Lugano标准,采用ORR、DOR、DCR和PFS描述初步抗肿瘤活性。 3)评估 LVGN6051 单药的PK和ADA。 探索性目的: 1)评估LVGN6051单药治疗肿瘤组织生物标记物状态,以探索相关标记物和抗肿瘤疗效的相关性。 2)评估LVGN6051单药治疗药效学生物标志的变化。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53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8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05-14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 18岁的男性或女性。;2.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3.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 PS)≤ 1(见附录1)。;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估计的预期寿命至少为90天。;5.充分的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1)血红蛋白 Hb ≥ 90 g/L ,和 2)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 × 10 9 /L ,和 3)血小板计数 PLT ≥ 75 × 10 9 /L 。;6.肝功能充分,定义如下: 1) 总胆红素 ≤ 1.5×ULN ;对于 Gilbert 综合征或家族性良性非结合性高胆红素血症导致血清胆红素升高的 受试者≤ 2.5 × ULN 。 2) AST ≤ 3.0 × ULN ,ALT ≤ 3.0 × ULN 。 3)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aPTT) ≤ 1.5 × ULN ,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水平在治疗范围内。 4) 淀粉酶和脂肪酶≤ 1.5 × ULN 。;7.肾功能充分,定义为血清肌酐清除率估计值≥ 50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或血清肌酐≤ 1.5 × ULN。;8.从签署ICF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120天,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如果女性在参加本研究期间怀孕或怀疑怀孕,应立即通知其主治医生。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任何女性,无论其性取向如何:1.未接受过输卵管结扎、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2.没有连续至少12个月的自然绝经(即在之前连续12个月的任何时间有月经)。;9.入组本研究的男性必须同意从签署ICF之时起至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120天期间禁欲或手术绝育或同意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屏障避孕。;10.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受试者应已经从既往抗癌治疗的所有可逆AE中恢复至基线或NCI-CTCAE 5.0版0-1级,脱发(任何等级)、≤ 2级感觉周围神经病变、淋巴细胞减少或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2级)除外。入组有其他AE(无临床意义≤ 2级)的受试者,应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并获得批准。;11.除队列11和12外,允许既往暴露于免疫治疗药物(包括PD-1和PD-L1抑制剂),前提是受试者未发生≥ 3级的药物相关毒性或需要停用PD-1或PD-L1抑制剂的毒性。 针对PartA Ia and Part B Ia期受试者的附加入选标准: ? 入组试验Ia期剂量递增部分的受试者必须接受过所有标准治疗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受试者可以有RECIST 1.1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的可测量或可评价的病灶(不强制要求)。 针对PartA Ib and Part B Ib期受试者的附加入选标准: 1)受试者必须具有RECIST 1.1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或改良的Cheson/Lugano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注:位于既往接受过放疗区域的肿瘤病灶将不被视为可测量病灶,除非有足够的依据显示放疗后病灶出现明确的影像学进展。 2)对于将接受LVGN6051单药治疗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队列5),需要接受过至少一种化疗方案(联合或不联合利妥昔单抗)治疗后复发或难治。 3)对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队列10)的受试者必须接受过一种含有抗PD-1/PD-L1抗体的标准疗法治疗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且最佳疗效为PR或SD。 4)对于LVGN6051联合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NSCLC受试者(队列11),PD-L1表达水平≥ 1%,不应存在已知的EGFR敏感突变、BRAF突变以及ALK、ROS-1或NTRK基因重排、METex14跳跃突变、RET基因重排、kRAS突变。 5)对于一线含铂化疗失败或靶向治疗失败的NSCLC受试者(队列12),必须在一线含铂化疗后进展、复发或无法耐受(若受试者在接受含铂辅助/新辅助治疗后6个月内复发,则视为一线含铂化疗失败)。或在针对已知的EGFR敏感突变、BRAF突变以及ALK、ROS-1或NTRK基因重排、METex14跳跃突变、RET基因重排、kRAS突变靶向治疗后进展、复发或无法耐受。;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抗CD137,包括双抗治疗。;2.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时距离上一次抗癌治疗还没有达到5个半衰期(包括试验用药品或装置)。对于半衰期大于5天的抗癌治疗,可接受28天或更长的洗脱期。;3.受试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放疗[中枢神经系统(CNS)放疗除外,需要≥ 28天的洗脱期]。;4.已知活动性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例外:既往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只要病情稳定,无新发或扩大的脑转移或脑水肿的证据,并且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7天未使用类固醇治疗脑转移,则有资格参加研究。;5.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6.对mAb治疗有≥ 3级的过敏反应或已知或疑似对试验用药品成分过敏。;7.通过Fridericia公式(QTcF)校正的基线QT间期> 480毫秒或已知患有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8.有≥ 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病史的受试者。例外:甲状腺功能减退、1型糖尿病和皮肤irAE不影响入组(但既往有Steven 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其他严重形式皮炎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根据美国糖尿病协会建议,1型糖尿病受试者糖化血红蛋白(HbA1c)应控制在< 8%。;9.由于任何原因正在接受免疫学治疗的受试者,包括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参加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长期使用相当于> 10 mg/天泼尼松的全身性类固醇。注:允许使用相当于≤ 10 mg/天泼尼松当量的吸入性或局部类固醇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同样允许短期使用相当于> 10 mg/天泼尼松剂量的皮质类固醇(例如,造影前预先给药)。;10.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全身免疫刺激剂[例如白细胞介素-2(IL-2)、γ-干扰素(IFNγ)]治疗。;11.既往或目前患有活动性或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炎症性肠病、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血管炎或肾小球肾炎,并且在过去2年内需要接受系统治疗,或正在接受针对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的系统治疗(例外情况:白癜风受试者或已缓解的儿童期哮喘/特应症、激素替代治疗后已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已控制的哮喘、I型糖尿病、Graves病、桥本氏病或获得医学监查员批准的受试者)。;12.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的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纽约心脏协会III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或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注:如果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并且筛选期心电图(ECG)显示心律已控制,则心律失常受试者可以入组。;13.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每月需要≥1次引流的复发性腹水。;14.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发生需要静脉输注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未愈合的伤口或溃疡。;15.目前有间质性肺病或需要口服或静脉输注糖皮质激素等治疗的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证据或病史。;16.妊娠或哺乳的女性受试者(必须通过筛选期间获得的阴性血清妊娠试验结果,确认受试者未妊娠;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要进行妊娠试验,但绝经后或手术绝育的女性不需要)。;17.任何严重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高血压、活动性出血素质或器官移植等。;18.已知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验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的受试者。;19.已知合并有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 104 copies/ml或者≥ 20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阳性]的受试者。;20.研究者认为可能会损害受试者的安全性、研究的完整性、干扰受试者参与研究或影响研究目的的任何其他疾病或实验室参数的临床显著异常,包括严重的医学或精神疾病/病症。;21.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器官移植、干细胞或骨髓移植或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22.既往接受过免疫细胞疗法(Car-T)。;23.既往使用过含抗癌成分或具有明确抗癌适应症的中药(辅助用药不算)且< 28天洗脱期。;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胸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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