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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000037759
尚未开始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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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
请于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才开始征募参试者,并与我们联系上传伦理批件。 术前经导管动脉栓塞化疗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在局部进展期胃腺癌治疗中疗效及安全性的单臂,单中心,前瞻性临床研究
术前经导管动脉栓塞化疗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在局部进展期胃腺癌治疗中疗效及安全性的单臂,单中心,前瞻性临床研究
本研究作为一项单臂、单中心、前瞻性的II期临床研究,旨在评价局部晚期(cT4aN0M0或cT4aN+M0 )胃腺癌患者中,进行以导管动脉栓塞化疗(TACE)联合PD-1抗体(替雷利珠单抗)的新辅助治疗继以根治术的疗效与安全性。
单臂
Ⅱ期
Non-Randomized
N/A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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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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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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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男性或女性,年龄≥18岁且≤75岁。 2) 入选前7天内KPS评分≥80分。 3) 初诊组织学确诊的胃腺癌。 4) 根据超声内镜/增强CT/MRI/PET-CT检查和腹腔镜探查,进行临床分期,分期为cT4aN0M0或cT4aN+M0 (根据AJCC TNM 第8版)。 5) 腹部CT/MRI检查中根据RECIST1.1标准至少存在1个可评估病灶。 6) 参与本研究的外科医生判断可进行根治性手术切除。 7) 体力状况及脏器功能允许接受较大的腹部手术。 8) 受试者入组前7天内血常规和生化指标符合下列标准: a. 血红蛋白≥90g/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100×109/L(患者在采集血样14天之内不得接受过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 b. ALT、AST≤2.5倍正常上限值(ULN);ALP≤2.5倍ULN; c. 血清总胆红素<1.5倍ULN (Gilbert综合征患者若总胆红素<3倍ULN则可以入组); d. 血清肌酐<1.5倍ULN或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60ml/min/1.73m2; e. 血清白蛋白≥30g/L; f.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并且PT值处于抗凝剂预期治疗范围内; g.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 9) 无严重的使生存期< 5年的伴随疾病。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不可妊娠或哺乳 11) 乐于且能够遵守研究期间的方案和后续程序。;
登录查看1) 存在有任何远处转移病灶的征象或局部不可切除因素者。 2) 对比剂过敏者 3) 为治疗本次胃癌曾接受细胞毒化疗,放疗,免疫治疗或根治术者,皮质类固醇除外。 4)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但可能复发的患者(附录4)。 备注:以下疾病的患者不被排除,可以进入进一步筛选: a. 控制的1型糖尿病 b. 甲状腺机能减退(如果仅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控制) c. 控制的乳糜泻 d.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牛皮癣,脱发) e. 其它任何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预期不会复发的疾病 5) 2年内有任何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本试验中正在研究的特定癌症以及已经治愈的局部复发性癌症(如已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6) 入组前 14 天内存在不可控制的、需要频繁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允许积液细胞学检查确认)。 7) 入组前两周内有消化道出血,或经研究者判断具有高出血风险者。 8) 入组前6个月内曾发生胃肠穿孔和/或瘘管。 9) 上消化道梗阻或生理功能异常或患吸收不良综合征,可能影响卡培他滨吸收者。 10) 入组前2个月内体重下降≥ 20%。 11) 有以下肺部疾病史: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肺纤维化、急性肺病等。 12) 有不可控的全身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等。 13) 需要给予全身抗细菌药、抗真菌药或抗病毒治疗的重度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HIV感染等。 14) 未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或慢性 HBV 携带者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超过 5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阳性患者应排除。非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 原(HBsAg)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HBV DNA < 500 IU/mL), 以及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可以入选。 15) 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 a. 在入组前≤ 28 天内出现心源性胸痛,定义为限制日常生活器具性活动的中度痛。 b. 入组前≤ 28天内曾出现有症状的肺栓塞。 c. 入组前≤ 6个月内曾发生急性心肌梗塞。 d. 入组前≤ 6个月内有达到纽约心脏病协会III/IV级(附录5)的任何心力衰竭史。 e. 入组前≤ 6个月内曾发生≥2级的室性心律失常,或同时伴有需要接受药物治疗的室上性快速性心律失常。 f. 入组前≤ 6个月内曾发生脑血管意外(CVA) 16) 已知患外周神经疾病 ? NCI CTC AE 1级。但仅有深部腱反射(DTR)消失表现的病人可不必排除。 17) 中度或重度肾损害[肌酐清除率等于或低于50 ml/min (根据Cockroft和Gault等式计算)],或血清肌酐>正常上限(ULN)。 18) 已知患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乏者。 19) 对任何研究用药成份过敏者。 20) 曾进行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或者器官移植。 21) 在入组前≤ 14 天内需要用皮质类固醇(剂量高于 10 mg/d的强的松或同类药物同等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的患者。 备注:目前或之前曾使用过以下任何类固醇方案的患者可以入选: a. 肾上腺素替代性类固醇(强的松≤10mg/d或同类药物同等剂量) b. 全身吸收量极小的局部、眼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 c. 短期(≤ 7 天)使用皮质类固醇,用于预防(例如,用于预防造影剂过敏或针对特定化疗的止吐剂)或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病症(例如由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延迟型超敏反应)。 22) 在入组之前4周内曾接种活疫苗。(备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是灭活疫苗,允许使用。鼻腔内使用的疫苗是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23) 在入组前28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更短者为准,但至少14天)曾接受:免疫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素等)或任何试验治疗。 24) 在入组之前14天内曾进行姑息性放疗。 25) 曾接受抗PD-1、抗PD-L1、抗PD-L2或任何其它特定靶向T细胞共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抗体或药物治疗。 26) 在入组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除非手术是微创的(例如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PICC])。 27) 有未控制的癫痫、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障碍史者,由研究者判断其临床严重性是否妨碍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影响患者口服药物的依从性。 28) 存在研究者认为不利于研究药物给药或影响药物毒性或不良事件解读的潜在医学状况或酒精/药物滥用或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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