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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813】奥希替尼联合或不联合Dato-DXd治疗NSCLC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813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注射用Datopotamab deruxtecan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Datopotamab deruxtecan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5-27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奥希替尼联合或不联合Dato-DXd治疗NSCLC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参与者中评价奥希替尼联合或不联合Datopotamab Deruxtecan(Dato-DXd)作为一线治疗的III期、开放性、随机研究(TROPION-Lung14)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176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安全性导入期主要目的:评估奥希替尼联合Dato-DXd在所有接受给药的安全性导入期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随机化期主要目的:通过评估BICR评估的PFS证明奥希替尼联合Dato-DXd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随机化参与者中的优效性。 次要目的:通过评估OS证明奥希替尼联合Dato-DXd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随机化参与者中的优效性;通过评价CNS PFS证明奥希替尼联合Dato-DXd与奥希替尼相比在基线时存在CNS转移的参与者中对CNS转移的疗效;通过评价研究者评估的PFS证明奥希替尼联合Dato-DXd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随机化参与者中的疗效;通过评估ORR证明奥希替尼联合Dato-DXd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基线时存在可测量病灶的随机化参与者中的疗效;通过评估DoR证明奥希替尼联合Dato-DXd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基线时存在可测量病灶的随机化参与者中的疗效;证明奥希替尼联合Dato-DXd与奥希替尼相比预防CNS转移的疗效;通过评估PFS2证明奥希替尼联合Dato-DXd与奥希替尼相比在所有随机化参与者中的疗效。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74 ; 国际: 58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5-10;2024-05-10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ICF时,参与者必须≥18岁;来自日本的参与者必须≥20岁。;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非鳞状NSCLC。允许混合组织学类型的NSCLC。;3.随机化时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或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IIIB或IIIC期或IV期转移性NSCLC或复发性NSCLC(基于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8版)。;4.参与者既往不得针对IIIB、IIIC或IV期NSCLC接受过EGFR TKI或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允许既往接受过辅助和/或新辅助治疗(靶向治疗、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试验用药物)或根治性放疗/放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包含靶向治疗、生物治疗、试验用药物的治疗方案,前提是疾病复发距离末次给药的时间间隔至少12个月。;5.经CLIA认证(美国研究中心)或通过当地法规认证(美国以外)的当地实验室评估或通过中心前瞻性组织检测评估,肿瘤携带已知与EGFR-TKI敏感性相关的2种常见EGFR突变之一(Ex19del或L858R),单独或联合其他EGFR突变,可能包括T790M。;6.对于入组随机化期的参与者,强制要求提供未染色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且数量足以允许中心确认EGFR突变状态,并应提供基线血浆样本以便进行回顾性血浆EGFR检测。详细要求参见第8.8.1.1节。;7.WHO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且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恶化。;8.预期寿命≥12周。;9.基线时至少存在1处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其可作为符合RECIST 1.1标准的靶病灶,该病灶在基线时采用CT或MRI准确测量的长径≥10 mm(淋巴结除外,其短轴必须≥15 mm)且适合准确重复测量。(参见附录 F)。;10.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有充分的骨髓储备且器官功能良好,定义为: a) 血红蛋白≥90 g/L(在筛选评估前1周内不允许输注红细胞/血浆)。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在筛选评估前1周内不允许给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c) 血小板计数≥100×109/L(在筛选评估前1周内不允许输注血小板)。 d) 血清白蛋白≥2.5 g/dL。 e) 总胆红素≤1.5×ULN或存在已证实的吉尔伯特综合征(非结合性高胆红素血症)的情况下≤3×ULN。 f) 除HBV背景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对于肝脏转移参与者,ALT和AST ≤5×ULN。HBV背景下的要求参见排除标准9。 g) 通过CKD-EPI方程确定的eGFR ≥30 mL/min/1.73m2 h) 通过Cockcroft Gault公式计算的CrCL≥50 mL/min(使用实际体重)。;11.最低体重为30 kg。;12.男性或女性采取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参与者可采取的避孕措施的规定;更多详细信息参见附录 G。 (a) 男性参与者: i) 从入组研究起,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Dato-DXd和奥希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除女性伴侣采用高效避孕方法外,男性参与者应使用避孕套加其他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 ii) 从Dato-DXd和奥希替尼首次给药开始,男性参与者应在本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以及Dato-DXd和奥希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避免其伴侣怀孕,且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应考虑在本研究中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保留精子。 (b) 女性参与者: iii)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定义参见附录 G。 iv) 对于正在接受HRT且不确定绝经状态的女性,研究期间如希望继续接受HRT,则要求其使用一种规定的FOCBP应采取的避孕措施。否则,必须终止HRT,以便在研究入组前确认绝经后状态;更多详细信息参见附录 G。 v) 从入组研究起,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Dato-DXd和奥希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必须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或避免性交;更多详细信息参见附录 G。在筛选期间,所有FOCBP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vi) 从Dato-DXd和奥希替尼首次给药开始,女性参与者在本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以及Dato-DXd和奥希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不得捐献卵子或取出卵子自用。应考虑在本研究中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保留卵子。;13.能够按附录 A所述提供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ICF和本CSP所列的要求和限制条件。;14.在采集支持基因组计划的可选基因组计划研究样本之前,提供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可选基因组计划知情同意(参见附录 D)。;15.所有人种、性别和族群均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排除标准

1.根据研究者判断,有任何疾病(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动性出血疾病、精神疾病/社会状况)证据、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和/或物质滥用史,研究者认为这些因素不利于参与者参与研究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2.患有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药物制剂或既往进行过重大肠道切除术,可能妨碍奥希替尼充分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3.有另一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接受根治性治疗、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3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复发的潜在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除外。例外情况包括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4.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持续性毒性(脱发除外),尚未改善至≤1级或基线水平。注:存在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一些慢性、稳定的2级毒性(定义为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3个月内未恶化至>2级,且通过SoC治疗可控制)的参与者可入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 (a) 化疗引起的神经病。 (b) 既往免疫治疗的残留毒性:1级或2级内分泌疾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型糖尿病、高血糖症、肾上腺功能不全或肾上腺炎;以及皮肤色素减退(白癜风)。 可能会纳入存在研究者认为可合理预计不会因研究干预治疗而加重的不可逆毒性(如听力损失)的参与者。;5.脊髓压迫和不稳定的脑转移。已完成根治性治疗、目前无需类固醇激素治疗且完成根治性治疗和类固醇激素治疗后神经功能状态稳定至少2周的脑转移稳定的参与者可入组研究。未经治疗的无症状性脑转移参与者可能有资格入选,前提是研究者认为该患者不需要立即针对脑转移进行根治性治疗。;6.软脑膜癌扩散或转移。;7.存在显著的第三间隙液体潴留(例如腹水或胸腔积液),且不适合进行所需的重复引流。;8.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9.存在活动性或未受控制的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如果参与者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a) 经临床和病毒血清学证实已痊愈的HCV感染。 (b) 接受过HBV疫苗接种且仅HBs抗体阳性,无肝炎临床体征 (c) HBsAg阴性且抗HBc抗体阳性(即,感染后HBV已清除),并满足以下标准“d”项下的条件i-iii: 或 (d) HBsAg阳性伴慢性HBV感染(持续6个月或更久),并满足以下条件i-iii: i) HBV DNA病毒载量<100 IU/mL。 ii) 转氨酶值正常;或,如果存在肝脏转移,转氨酶异常,但AST/ALT结果<3×ULN,且不能归因于HBV感染。 iii) 在研究治疗前接受抗病毒预防治疗2-4周,并根据肝脏疾病专家的决定,在研究治疗期间和治疗后维持抗病毒治疗。 如果HBV感染符合上述标准,则建议每月监测ALT/AST、HBV DNA水平和HBsAg(如果基线时为阴性)。 如果出现病毒再激活的肝脏体征和症状(HBV DNA水平较基线升高超过10倍或≥100 IU/mL [如果基线HBV DNA水平不可检出]或HBsAg由阴性转化为阳性),则: - 要求肝脏疾病专科医生/专家监督参与者。 - 根据风险-获益评估,考虑延迟、中断或终止研究干预治疗。;10.已知HIV感染且未得到良好控制。定义控制良好的HIV感染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 6个月内检测不到病毒RNA 2. CD4+计数≥350个细胞/uL, 3. 在过去12个月内无AIDS定义的机会感染史,并在接受相同的抗HIV药物治疗时保持稳定至少4周(意味着预期该时间内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数量或类型不会发生进一步变化)。 如果HIV感染符合上述标准,建议根据当地SoC监测病毒RNA载量和CD4+计数(例如,每3个月一次)。如果当地法规或IRB/EC允许,则必须在筛选期间对参与者进行HIV检测。;11.需要i.v.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治疗的未受控制的感染;疑似感染(例如,前驱症状);或无法排除感染(患有皮肤或指(趾)甲局部真菌感染的参与者有资格参加研究)。;12.已知患有活动性结核感染(临床评估可能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放射学影像检查结果,或按照当地诊疗原则进行的结核病检测)。;13.静息ECG发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结果,包括: (a) 使用筛选诊室ECG机器导出的QTcF值,通过3次ECG检查获得的平均静息校正QT间期(QTc)>470 ms; (b) 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静息ECG节律、传导或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阻滞、三度心传导阻滞、二度心传导阻滞; (c) 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电解质异常,包括: i) 血清/血浆钾<正常值下限(LLN)* ii) 血清/血浆镁< LLN* iii) 血清/血浆钙< LLN* iv) 心脏衰竭、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的一级亲属发生原因不明的猝死或已知可延长QT间期并引起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任何合并用药(参见第6.9.2节和附录I 4)。 *可在筛选期间将电解质异常纠正至正常范围内。;14.未受控制或重大心脏疾病,包括: (a) 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未受控制/不稳定型心绞痛。 (b) 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II-IV级)。 (c)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静息收缩压>180 mmHg或舒张压>110 mmHg)。 (d) 症状性或需要治疗(CTCAE 3级)的心律失常(多灶性室性期前收缩、二联律、三联律或室性心动过速),尽管经过治疗但仍有症状或未受控制的房颤,或者无症状的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对于可通过药物控制的房颤或通过起搏器控制的心律失常参与者,允许基于研究者的判断入组研究,建议咨询心脏疾病专家。;15.既往ILD病史、药物性ILD、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史,或有任何临床活动性ILD的证据。;16.并发肺部疾病导致的重度肺功能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研究入组前3个月内的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COPD、限制性肺病等)。;17.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接受最后一次给药抗肿瘤治疗(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放射疗法、肿瘤栓塞或单克隆抗体)作为既往辅助和新辅助治疗或根治性放疗/放化疗联合或不联合包含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试验用药物治疗。排除可能干扰研究干预治疗活性的旨在治疗或预防任何类型癌症的草药或天然产品,参见附录I 5。;18.既往暴露于氯喹/羟氯喹,且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未经历>14天的充分治疗洗脱期(参见附录 I)。;19.既往暴露于含有靶向拓扑异构酶I的化疗药物的任何药剂(包括ADC)、TROP2靶向治疗。;20.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有限放射野姑息性放疗,或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宽放射野姑息性放疗、胸部放疗或超过30%的骨髓放疗,或存在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放疗相关毒性。;21.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行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置入)或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22.目前使用(或在接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无法停止使用)已知为细胞色素P450(CYP)3A4强诱导剂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至少3周前)(参见附录 I)。所有参与者必须尽量避免合并使用任何已知对CYP3A4有诱导作用的药物、草药补充剂和/或摄入此类食物。;23.参与另一项临床研究,在本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接受试验用药物治疗或使用研究用医疗器械(除非其安全性特征已知且末次给药后时间是既往试验用药物半衰期的至少5倍),先前在一项既往Dato-DXd研究中接受随机化(无论治疗组分配)或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研究为观察性[非干预性]研究,或参与者处于该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24.已知对Dato-DXd和奥希替尼或Dato-DXd和奥希替尼的任何辅料(包括但不限于聚山梨酯80)或与Dato-DXd和奥希替尼具有类似化学结构或类别的药物有重度超敏反应史的参与者。;25.参与研究的计划和/或实施(适用于阿斯利康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26.经研究者判断,如果参与者不太可能遵守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则不应参与研究。;27.既往参加过本研究的治疗分配(安全性导入期)或随机化(随机化期)。;28.仅适用于女性:处于妊娠期(经血清妊娠试验阳性证实)或哺乳期或计划怀孕。;29.从入组研究起,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Dato-DXd和奥希替尼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女性参与者应避免哺乳。;30.此外,以下是从探索性基因组计划研究中排除的标准: (a) 既往同种异体骨髓移植 (b) 在遗传学样本采集前120天内接受过非白细胞耗竭的全血输血。;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吉林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3001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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