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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778
进行中(招募中)
DS-6000a
治疗用生物制品
DS-6000a
2024-03-07
企业选择不公示
铂耐药、高级别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
剂量优化及R-DXd与研究者所选化疗在铂耐药卵巢癌中的3期对照研究
一项评价Raludotatug Deruxtecan(R-DXd,一种靶向CDH6 的抗体偶联药物)用于治疗铂耐药、高级别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患者的多中心、随机、2/3 期研究
200040
研究的2 期部分(A 部分)旨在评价R-DXd 在三种不同剂量水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并确定R-DXd 的推荐3 期剂量(RP3D)。该研究的3 期部分(B 部分)旨在评估R-DXd以RP3D给药与研究者所选的化疗相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平行分组
其它
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02 ; 国际: 65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08-05;2024-04-02
/
否
1.在开始任何研究特定合格验证程序之前,签署ICF 并签署日期。;2.年龄≥ 18 岁或签署ICF 时的年龄达到最低法定成人年龄(以较大者为准);3.受试者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高级别浆液性卵巢癌、高级别子宫内膜样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4.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处病灶,既往未经放疗,适合活检,并且必须同意提供治疗前活检组织样本和治疗期间活检组织样本(3 期研究部分不要求提供治疗期间活检样本)。若受试者能够并同意提供在知情同意前6 个月以内[且在末次抗肿瘤治疗方案治疗以后]于既往未经放疗的病灶处获取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可以免除提供新鲜的治疗前活检样本。注:中国大陆受试者无需提供治疗期间活检样本。;5.接受过至少1 线但不超过3 线全身抗癌治疗: - 新辅助治疗±辅助治疗视为1 线治疗 - 维持治疗(例如贝伐珠单抗、聚ADP 核糖聚合酶 [PARP]抑制剂)视为前一线治疗的一部分 - 在没有疾病进展的情况下因药物毒性而改变的治疗视为同一线数治疗的一部分 – 激素治疗视为单独1 线治疗,除非其作为维持治疗。 - 至少有1 线治疗含有贝伐珠单抗,除非受试者由于用药注意事项/不耐受而不适合接受贝伐珠单抗治疗。 注:受试者必须在最近1 线全身治疗的治疗期间或之后发生影像学确认的疾病进展。生化进展在本研究中不视为疾病进展。;6.患有铂耐药疾病 - 如果受试者仅接受过1 线铂治疗,则必须接受至少4 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最佳缓解不得为PD,然后在最后一次铂类药物给药日期之后>90 天和≤180 天之间出现疾病进展 - 如果受试者接受过2 线或3 线铂治疗,则必须已接受至少2 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且在铂类药物治疗期间或最后一次铂类药物给药日期之后180 天内出现疾病进展;7.有记录证实存在乳腺癌基因(BRCA)突变(种系和/或体细胞)的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PARP 抑制剂治疗,除非受试者不符合PARP 抑制剂治疗的条件。;8.确认记录证实叶酸受体-α高表达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mirvetuximab soravtansine治疗,除非受试者因用药注意事项/不耐受而不符合mirvetuximab soravtansine 治疗的资格,或者如果治疗未获得批准或当地不可及。;9.基于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 进行的评估,患者至少有1 个可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评价的可测量病灶。;10.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 或1。;11.要求提供以下当地实验室基线数据(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前7 天内):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如受试者无肝转移,这两项参数应≤ 3.0 × 正常值上限(ULN)以及 – 如受试者有肝转移,应≤ 5.0 × ULN - 总胆红素(TBL)≤1.5×ULN(或<3×ULN,对于基线时存在Gilbert 综合征或肝脏转移的受试者)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5 × 109/L(仅允许在实验室评估合格性前14 天之前使用生长因子支持疗法) - 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仅允许在实验室评估合格性前14 天之前输注血小板) - 血红蛋白≥ 9.0 g/dL(仅允许在实验室评估合格性前14 天之前输血和/或使用生长因子支持疗法) - 肌酐清除率≥ 3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 血清白蛋白≥ 2.5 g/dL - 充足的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只要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在抗凝剂预期用途的治疗范围内。;12.如果受试者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其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2 小时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并且必须愿意在入组时、治疗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7 个月内采取高效的避孕措施。认为女性从月经初潮后直到绝经后(至少12 个月没有月经期)有生育能力,除非在首次用药前至少1 个月通过手术永久绝育(行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通过卵泡刺激素试验确认绝经。;13.从筛选期开始至整个研究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7 个月内,女性受试者不得捐献卵子或取出卵子自用;14.愿意并能够遵守计划访视、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其他研究程序和研究限制;15.仅适用于3 期研究(B 部分):受试者必须有资格接受研究者所选的化疗组中的一种治疗,并且既往不得接受该治疗用于卵巢癌。;
登录查看1.具有透明细胞、粘液性或肉瘤组织学,含有任何组织学类型的混合肿瘤,或低级别/交界性卵巢癌;2.第1 周期第1 天前洗脱期不充分,定义为: - 大手术<28 天 - 放射治疗<28 天(如姑息性立体定向放射治疗不包括腹部放疗,≤14 周) - 在开始研究药物之前,全身抗癌疗法(包括抗体药物疗法,类视黄醇疗法,激素疗法)<28 天或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 氯喹/羟氯喹<14 天 -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28 天内暴露于另一种研究药物或目前参与其他治疗性研究程序;3.临床活动性脑部转移、脊髓压迫或柔脑膜癌扩散,定义为未经治疗或有症状、或需要类固醇激素或抗惊厥药治疗以控制相关症状。未经治疗的无症状性脑部转移受试者,或接受脑部转移治疗后不再具有症状且无需类固醇激素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其已从放射疗法的急性毒性反应中恢复,根据研究者自行判定可纳入本研究。注:如果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病史或怀疑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必须在基线时进行脑部CT 或脑部MRI。;4.随机化之前6 个月内出现以下任何病症: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其他动脉血栓事件;5.患有未能控制或显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情况: - 采用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QT 间期>470 ms(三次测定的平均值)。 - 确诊或疑似为长QT 综合征。 - 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或尖端扭转型室速)。 - 受试者心动过缓低于50 bpm(通过中心实验室读数确定),除非受试者已植入起搏器。 - 有二度或三度心脏传导阻滞病史。有心脏传导阻滞病史的受试者,如果目前已植入起搏器、并且植入起搏器后未出现过昏晕或临床意义心律失常,则可能合适参与研究。 - 筛选前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 - 筛选前6 个月内发生未能控制的心绞痛。 - 纽约心脏病学会3 级或4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 通过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扫描测量的左心室射血分数<50%或研究机构正常值下限。 - 筛选前6 个月内接受过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搭桥术。 - 根据NCI-CTCAE 5.0 版,存在≥3 级高血压。 - 完全左束支或右束支传导阻滞。;6.有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当前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筛查时经影像学检查存在不能排除的疑似ILD/非感染性肺炎;7.并发肺部疾病导致的临床重度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即研究入组之前3 个月内的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限制性肺疾病、胸腔积液等)和伴随潜在肺部受累的任何自身免疫性疾病,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行肺切除术;8.长期类固醇治疗(>10 mg/天),但以下情况除外: - 用于哮喘、COPD 治疗的吸入性类固醇 - 用于患有直立性低血压受试者的盐皮质类固醇(例如氟氢可的松) - 用于轻度皮肤疾病的局部类固醇 - 低剂量补充皮质类固醇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 治疗组的预防用药和/或针对任何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 - 关节内类固醇注射。;9.入组之前3 年内有上皮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有极低转移或死亡(例如,5 年OS 率> 90%)风险者,且经治疗后预期可痊愈的恶性肿瘤除外(例如已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导管原位癌或1 期子宫癌)。;10.既往抗癌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脱发除外)尚未缓解至≤ 1 级(NCI CTCAE 5.0 版)或基线水平。 注:与申办者讨论后,发生研究者认为与既往抗癌治疗相关的慢性、稳定的2 级毒性(定义为在随机化前至少3 个月内未恶化至 > 2 级,并通过标准治疗进行控制)的受试者可能入选研究,例如: - 化疗引起的神经病变 - 疲乏 - 内分泌疾病,可能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 型糖尿病、高血糖症、肾上腺功能不全 - 皮肤色素沉着(白癜风);11.先前暴露于其他CDH6 靶向药物或由拓扑异构酶I 抑制剂(例如trastuzumab deruxtecan 或datopotamab deruxtecan)的依喜替康衍生物组成的ADC。;12.对R-DXd 中任何辅料有超敏反应史或任何已知的治疗禁忌症,包括对研究药物的超敏反应。;13.已知存在控制不佳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如果当地法规许可或机构审评委员会(IRB)/伦理委员会(EC)认为可接受,筛选期内必须对受试者进行HIV病毒载量检测。定义控制良好的HIV 感染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检测不到病毒核糖核酸(RNA)载量、CD4 + 计数/水平 > 350 个细胞/μL、过去12 个月内没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定义的机会性感染史,并接受相同的抗HIV 逆转录病毒药物稳定至少3 周。 - 如果HIV 感染符合上述标准,应根据当地SOC(例如,Q3M)监测受试者的病毒RNA 载量和CD4+细胞计数。;14.有证据显示存在重度或未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动性出血体质、活动性感染、药物滥用)或研究者认为使受试者不能参加研究或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的其他因素。不要求筛查慢性疾病。;15.患有活动性或未控制的乙型肝炎和/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在筛选期内必须对受试者进行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和抗乙型肝炎核心抗原 [HBc]抗体)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Ab)检测。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受试者符合条件: a. 已被治愈的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通过无法检出HCV RNA 证实 b. 接受过乙肝病毒(HBV)疫苗接种,仅抗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抗体阳性且无肝炎临床体征 c. HBsAg 阴性同时抗HBc 抗体阳性(即HBV 在感染后被清除的受试者),并符合以下标准 “d” 的条件i 至iii d. HBsAg 阳性且HBV 慢性感染(持续6 个月或更长时间),并符合以下条件i至iii: (i) HBV DNA 病毒载量<2000 IU/mL (ii) 转氨酶值正常,或有肝转移时,当AST/ALT<3×ULN,且该异常转氨酶结果不归因于HBV 感染 (iii) 根据研究者判断,开始或维持抗病毒治疗(如有临床指征);16.妊娠或哺乳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17.可能妨碍定期随访的心理、社会、家庭或地理因素。;18.既往或当前存在的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医学疾病、手术史、体格检查结果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研究者认为其可能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或改变研究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情况,或影响研究结果评估。;19.首次暴露于研究干预治疗前的30 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信使RNA [mRNA]和复制缺陷型腺病毒疫苗不视为减毒活疫苗)。;20.仅适用于3 期研究(B 部分):如果受试者有对照组治疗的已获批当地说明书中包含的任何禁忌症史,则受试者不符合研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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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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