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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94008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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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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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节性痒疹
一项评估Rocatinlimab 治疗结节性痒疹的3 期、安慰剂对照、双盲研究
一项在局部治疗控制不佳或不适合局部治疗的结节性痒疹成人受试者中评估Rocatinlimab 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耐受性的3 期、52 周、多中心、随机、安慰 剂对照、双盲研究
主要目的 : • 评价第24 周时Rocatinlimab 300 mg 和150mg 与安慰剂相比对瘙痒PRO 指标的有效性 主要终点: • 第24周时达到每日最严重瘙痒数字评定量表(WI-NRS)评分的每周平均值较基线降低≥4 分 关键次要目的: 评价第24周时Rocatinlimab 300 mg和150 mg与安慰剂相比的有效性,使用IGA CNPG-S评分进行评估 评价第24周时Rocatinlimab 300 mg和150 mg与安慰剂相比的有效性,使用IGA CNPG-S评分进行评估 评价第24周时Rocatinlimab 300 mg和150 mg与安慰剂相比对结节性痒疹皮肤疼痛PRO指标的有效性 评价第24周时Rocatinlimab 300 mg和150 mg与安慰剂相比对结节性痒疹皮肤疼痛PRO指标的有效性 关键次要终点 第24周时达到IGA GNPG-S评分为0(完全清除)或1(几乎清除)(IGA GNPG-S 0/1) 第24周时每日WI-NRS评分的每周平均值较基线的改善百分比 对于基线时每日结节性痒疹皮肤疼痛数字评定量表(NRS)评分的每周平均值≥4分的受试者,第24周时达到每日结节性痒疹皮肤疼痛NRS评分的每周平均值较基线降低≥4 第24周时达到每日WI-NRS评分和IGA CNPG-S 0/1的每周平均值较基线降低≥4分
随机平行对照
Ⅲ期
IRVS 随机系统随机
双盲
安进生物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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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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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202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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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开始任何研究特定活动/程序之前,已获得受试者或受试者的合法代表(如果允许,取决于所涉及国家)的知情同意。 2.年龄≥18 岁(或在法定成年年龄大于18 岁的国家,≥当地法定成年年龄)。 3.临床诊断为结节性痒疹(根据最主要症状进行定义,参考美国专家小组共识 [Elmariah et al, 2021])并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已存在至少3 个月。结节性痒 疹定义的最主要症状包括瘙痒超过6 周、存在慢性抓挠证据以及存在多发性痒 疹性病灶和表皮脱落性结节。 4.第1 天随机分组前,基于第1 天前7 天的电子每日日志评估,患者报告的平均 最严重瘙痒NRS≥7 分。 5.初始筛选时和第1 天随机分组前共存在≥20 处结节性痒疹结节,分布在双腿和/ 或双臂和/或躯干双侧。 6.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对结节性痒疹的中效或更高效TCS(视情况联合或不联 合TCI)应答不充分或医学上不建议使用TCS(例如由于重大的副作用或安全 性风险)。 - 应答不充分定义为尽管接受中效至超高效TCS(±TCI,视情况而定)的每 日治疗方案治疗至少14 天(或产品处方信息或当地指南推荐的最长持续时 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仍无法达到和/或维持低疾病状态(相当于IGA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对结节性痒疹的中效或更高效TCS(视情况联合或不联 合TCI)应答不充分或医学上不建议使用TCS(例如由于重大的副作用或安全 性风险)。 - 应答不充分定义为尽管接受中效至超高效TCS(±TCI,视情况而定)的每 日治疗方案治疗至少14 天(或产品处方信息或当地指南推荐的最长持续时 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仍无法达到和/或维持低疾病状态(相当于IGA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对结节性痒疹的中效或更高效TCS(视情况联合或不联 合TCI)应答不充分或医学上不建议使用TCS(例如由于重大的副作用或安全 性风险)。 - 应答不充分定义为尽管接受中效至超高效TCS(±TCI,视情况而定)的每 日治疗方案治疗至少14 天(或产品处方信息或当地指南推荐的最长持续时 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仍无法达到和/或维持低疾病状态(相当于IGACNPG-S 评分≤2)。 - 既往接受过任何结节性痒疹系统治疗或结节性痒疹光疗的受试者(无论应答情况如何)也被视为局部治疗应答不充分,在进行适当洗脱后可能有资 格入组研究。*结节性痒疹的系统治疗定义为表6-3 中列出的系统治疗和生物制剂治疗。 7.在第1 天随机分组前7 天内(包括第1 天随机分组前),受试者必须填写至少 4 天的每日日志。;
登录查看1.过去3 个月内存在活动性或需要治疗且会干扰研究结局评估的皮肤或全身性疾 病(结节性痒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 特应性皮炎(不允许存在需要治疗或除皮肤干燥以外的体征或症状;允许 使用润肤剂和/或存在AD 病史) • 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 大疱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 乳糜泻 • 胆汁淤积性肝病(例如,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 • 接触性皮炎 • 毛囊炎 • 习惯性搔抓/表皮脱落障碍 • 化脓性汗腺炎 • 昆虫叮咬 • 缺铁性贫血 • 扁平苔藓 • 慢性单纯苔癣 • 阻塞性胆道疾病 • 银屑病 • 疥疮 • 控制不佳的甲状腺疾病 • 静脉淤滞; 2.继发于药物的结节性痒疹; 3.结节性痒疹继发于神经或精神疾病(例如,感觉异常性背痛、肱桡肌瘙痒、神 经性表皮脱落、强迫症、寄生虫病妄想)。 4.其他医学疾病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性或淋巴增生性疾病;或在签 署知情同意之前5 年内存在任何这些疾病史(不包括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皮 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 5.对任何其他生物制剂或Rocatinlimab 的任何辅料有重大免疫反应史(例如血清 病、速发严重过敏反应或过敏性反应)。 6.已知对给药期间将使用的任何药品或成分过敏。 7.在第1 天随机分组前6 个月内诊断为蠕虫寄生虫感染,且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 8.有证据表明初始筛选时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HIV 抗体阳性, 或目前存在获得性、常见可变或遗传性、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 9.初始筛选时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确认HCV RNA 阳性。 10.初始筛选时存在活动性和非病毒抑制性乙型肝炎感染,定义为在可检测到乙型 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的受试者中,可以检测到乙型肝炎DNA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可检测到HBsAg 的受试者在 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已批准的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进行病毒抑制(对于欧洲经济 区[EEA]内的研究中心和受试者,请参见第11.9 节附录9)。 11.初始筛选时中心实验室QuantiFERON GOLD 为阳性或不确定。 • 例外:根据安进公司提供的筛选结核病(TB)风险评估问卷,如果在第1 天随机分组前存在以下所有情况,则QuantiFERON检测结果为阳性或不确 定是可接受的: − 没有TB 症状 − 充分进行预防治疗的完整流程记录史(在开始试验药物治疗前根据当 地标准治疗完成潜伏性TB 治疗) − 在最后一次预防治疗后无已知的活动性TB 暴露史 − 第1 天随机分组前3 个月内的胸片(胸部X 线检查或计算机断层扫描) 显示无活动性TB 证据 对于EEA 的研究中心和受试者,请参见第11.9 节(附录9)。 12.第1 天随机分组前4 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抗原虫 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活动性慢性或急性感染。 13.第1 天随机分组前2 周内存在浅表皮肤感染。 14.第1 天随机分组前1 年内患有重大精神疾病(例如但不限于重度抑郁症、精神 分裂症或双相情感障碍)。 15.第1 天随机分组前1 年内在精神科医院住院。 16.第1 天随机分组前8 周内治疗精神疾病的精神药物发生变化。 17.研究期间预期需要变更治疗精神疾病的精神药物。 18.根据初始筛选时电子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eC-SSRS)结果报告的 第4项或第5项的回答为“是”,证明过去6个月内有自杀企图或自杀想法史。 19.根据第1 天随机分组前评估的自上一次联系以来的eC-SSRS 结果报告的第4 项 或第5 项的回答为“是”,证明近期存在自杀企图或自杀想法。 20.初始筛选前6 个月内有酒精或物质滥用史。 21.初始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实验室检查异常: • 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30 mL/min/1.73 m^2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 倍正 常值上限(ULN) •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3/μL(例外情况:在记录了合并诊断为良性种族 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BEN]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3/μL); 22.纽约心脏病协会III/IV 级心力衰竭病史;初始筛选时诊断为存在控制不佳的高 血压(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或初始筛选时存在未充分治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肌病、严重先天性心脏病或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23.近期发生心血管事件,包括第1 天随机分组前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24.初始筛选时,研究者评估的经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QT 间期(QTcF)>450 msec(男性)或>470 msec(女性),或有长QT 综合征史。 25.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病症或疾病史或证据,且研究者或安进公司医 生(如果咨询)认为会造成受试者安全性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 26.筛选访视时既往稳定使用(定义请参见第4.1 节)TCS/TCI 的受试者,如果符 合如下2 项标准之一,则将被排除: a. 筛选期间开始使用高效或超高效TCS 治疗,或相比稳定使用的治疗增 加至高效或超高效TCS 治疗。 b. 筛选期间TCS/TCI 用药频率较稳定用药频率发生变化。 27.筛选访视时未稳定使用 TCS 或 TCI 的受试者,如果在筛选期间使用了任何 TCS(任何效力)或 TCI 治疗,则将被排除。 28.第1 天随机分组前12 周或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系统生物 免疫抑制或系统生物免疫调节治疗结节性痒疹或任何其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 或过敏性疾病。 29.初始筛选前12 个月内接受任何细胞去除治疗,或筛选前细胞计数尚未恢复正常 (以较长者为准)。 30.在第1 天随机分组前4 周或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以下任何药 物或治疗: • 系统或病灶内皮质类固醇(允许使用吸入皮质类固醇、关节内局部[即滑 囊、肌腱和韧带]皮质类固醇注射治疗非特应性皮炎相关病症,以及含皮 质类固醇的眼、耳或鼻滴剂),然而不允许使用含皮质类固醇的栓剂或灌 肠剂 • 使用甲氨蝶呤、麦考酚酯、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硫唑嘌呤、柳氮磺吡 啶、羟氯喹、氨苯砜、秋水仙碱、沙利度胺或其他非生物类、非靶向系统 免疫抑制剂和免疫调节疗法进行系统治疗 • 使用阿片类拮抗剂(例如:纳曲酮、纳洛酮)、阿片类部分/混合激动剂 (例如:纳布啡、布托啡诺)或阿片类激动剂(用于短期/急性疼痛时除外) 进行系统治疗;NK1 受体拮抗剂(例如:阿瑞匹坦、司洛匹坦) • 使用加巴喷丁、普瑞巴林和沙利度胺进行系统治疗 • 光疗,包括日光浴床 • 口服或局部靶向免疫调节剂(例如Janus 激酶[JAK]抑制剂) • 结节性痒疹冷冻疗法 • 结节性痒疹激光疗法; 31.在筛选访视前3 个月内开始以下任何结节性痒疹治疗或改变以下结节性痒疹治 疗的剂量,或预期在整个研究期间改变以下治疗的剂量: • 帕罗西汀、氟伏沙明或其他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 • 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 • 阿米替林或其他三环或四环类抗抑郁药; 32.在第1 天随机分组前1 周内接受过以下任何药物治疗: • 局部麻醉剂 • 局部卡泊三醇 • 局部辣椒素 • 局部磷酸二酯酶抑制剂• 其他局部免疫抑制剂 • 包括上述任何药物的联合用药; 33.在第1 天随机分组前12 周内接种活病毒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 活疫苗(例如非活体或非复制性疫苗;包括COVID-19 疫苗)。 34.在第1 天随机分组前,正在另一项试验性医疗器械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或 者自结束另一项试验性医疗器械或药物研究的治疗以来少于30 天(日本为16 周)或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35.在筛选访视或第1 天重新随机分组前访视时正在进行试验性程序或参与观察性 研究,或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进行此类程序或参与观察性研究。 36.先前曾参加过使用Rocatinlimab(曾用名AMG 451 和KHK4083)或任何选择 性靶向OX40/OX40L 治疗的研究,且接受过活动性试验药物。 37.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16 周内使用方案规定的避孕方法的有 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第11.5 节[附录5])。 38.正在进行母乳喂养,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直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16 周内进行 母乳喂养的女性受试者。 39.计划在研究期间直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16 周内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40.在筛选或第1 天随机分组前访视时,通过高灵敏度尿妊娠试验或血清妊娠试验 评估为妊娠试验阳性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 41.据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受试者可能无法完成所有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 和/或无法遵循所有必要研究程序[例如,文盲或部分视力丧失/失明,无法完成 临床结局评估(COA)]。 42.符合弱势群体定义的受试者(囚犯、被收容人员、受到法律保护措施[司法保 护或监护措施] 的成人受试者或其他可能被视为弱势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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