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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0065
主动终止(因申办方产品开发策略调整而终止研究)
金妥利珠单抗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金妥利珠单抗注射液
2021-01-12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恶性实体瘤和淋巴瘤
金妥利珠单抗注射液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和淋巴瘤的Ia期临床研究
金妥利珠单抗注射液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和淋巴瘤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Ia期临床研究
200233
主要目的:1)评估金妥利珠单抗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如可能)和II期推荐剂量(RP2D)(如可能);2)评估金妥利珠单抗首次用于人体的PK特征; 次要目的:1)评估金妥利珠单抗首次用于人体的PD特征 ;2)评估金妥利珠单抗的免疫原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58 ;
国内: 22 ;
2021-04-23
/
否
1.与研究者有交流意愿,能够理解并遵循试验要求,自愿参加试验,了解并签署书面 ICF,并愿意且能够遵守访视时间安排、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以及其他的临床试验步骤。;2.性别:男女不限。;3.年龄 18 至 70 周岁(含 18 和 70)。;4.预期生存期 ≥ 12 周。;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 0~1 的患者。;6.经组织学确诊为进展晚期恶性实体瘤或进展性 NHL 患者,且当前无可接受的标准治疗,应满足以下其一:1)进展晚期恶性实体瘤经至少一次的系统性治疗后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且经研究者确认当前无可接受的标准治疗;2)进展性 NHL既往至少接受过两线系统性治疗失败(包括自体干细胞移植失败)、或者至少接受过一线系统性治疗失败且不适合自体干细胞移植的 NHL 患者,且经研究者确认当前无可接受的标准治疗。;7.实体瘤根据 RECIST v1.1版,具有≥1个可测量病灶或者可以评估疗效应答;淋巴瘤至少有一个可测量(淋巴结最长直径≥15mm,其它部位转移病灶≥10mm)且18FDG摄取的高代谢病灶。;8.患者骨髓功能符合下列要求[筛查前14天内未输血小板或红细胞,未使用血小板生成素(T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白介素11(IL-11)或其他药物纠正]: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 1.5×109/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GB)≥ 90 g/L。;9.肝肾功能基本正常,其指标包括:血清肌酐(Cr)≤ 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60mL/min;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肝转移/浸润患者则 ≤ 5.0×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 ≤ 1.5×ULN(肝转移/浸润患者则≤3.0×ULN)。;10.凝血功能基本正常: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 1.5×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11.对有怀孕的可能性的女性患者:自签署ICF开始直至末次给药结束后至少 24 周内,同意禁欲或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宫内避孕器等。男性患者:自签署ICF开始直至末次给药结束后至少24周内,同意禁欲或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12.首次给药前已经从末次治疗的毒性效应中恢复(NCI-CTCAE V5.0≤1级AE,除“脱发”等特殊情况外),此外研究者判断相应AE不具有安全性风险者。;
登录查看1.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基线妊娠检测试验阳性的女性患者。;2.既往对本试验中任何药物或其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3.接受过以下任何一种治疗: 接受过以CD47/SIRPα通路为靶点的治疗[除外接受过CD47抗体治疗,由于不良反应出组(不是疾病进展出组)的情况];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肿瘤栓塞术);如为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和内分泌治疗,停药≤ 2周;如为亚硝基脲、丝裂霉素或单克隆抗体,停药≤ 6周。如果因为日程安排或药物PK特性导致洗脱时间不充分,则需要和申办者讨论;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如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或者激素治疗等(姑息性放疗除外);既往接种过抗肿瘤疫苗,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具有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治疗者,但是不包括外用、鼻喷及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全身性类固醇激素(即≤10mg/d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4.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或同时参加另外一项临床研究(但除外:患者参与的是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正处于干预性临床研究的随访期)。;5.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包括骨髓移植)治疗(角膜移植除外)。;6.有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经局部治疗失败的 CNS转移患者;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临床症状稳定且无须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 28 天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7.伴有任何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史或综合征(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或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接受稳定剂量的甲状腺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介导的甲状腺机能减退病史的患者可以入选本研究)。;8.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9.过去2年内有≥ 3级的血栓栓塞事件病史,或因血栓高风险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10.伴有遗传或获得性出血性疾病病史。;11.具有心血管临床疾病或症状,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分级> 2); 不稳定型心绞痛史;过去48周内发生心肌梗死;有临床意义的恶性心律失常(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存在有临床意义的QTcF延长(男性 QTcF>450msec或女性QTcF>470msec);不能得到良好控制的高血压。;12.存在活动性感染(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13.通过病史或 CT 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正规治疗。;14.血清学检查显示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或丙型病毒性肝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HBsAg+)的患者,需进行HBV-DNA检测,低于研究中心可检测下限者可入组;丙肝抗体阳性(HCVAb+)的患者,需进行HCV-RNA检测,低于研究中心可检测值下限者可入组。;15.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16.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17.既往有药物滥用史,或者酗酒、吸毒者。;18.既往或现患其它类型恶性肿瘤,但应除外以下情形:1)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3)研究者预计该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的;
19.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肺纤维化患者。;20.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的状况不适于进行本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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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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