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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31594】本品与二甲双胍和/或磺酰脲类合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31594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GLP-fc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GLP-fc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4-11-19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

试验通俗题目

本品与二甲双胍和/或磺酰脲类合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专业题目

在使用二甲双胍和/或磺酰脲类药物治疗的2 型糖尿病患者中比较本品与甘精胰岛素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2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检验以下假设是否成立:使用本品(1.5mg/周)对正在使用二甲双胍和/或磺酰脲类药物治疗的2 型糖尿病患者进行26 周治疗后所达到的血糖控制效果相对于每天1次甘精胰岛素给药所达到的血糖控制效果来说具有非劣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631 ; 国际: 789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622  ; 国际: 789 ;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2014-10-23;2014-12-04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筛选访视(访视1)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诊断和分类标准确诊为2 型糖尿病的患者,至少已有6 个月(参看附件3);2.在访视 1 前服用二甲双胍和/或磺酰脲类药物至少3 个月,而且访视1前至少8 周的治疗剂量(至少为药物治疗所在国药品资料所显示的最大剂量的一半)稳定不变。;3.BMI 在≥19.0 和≤35.0kg/m 之间。;4.从患者所述或者根据医疗服务机构或患者记录的体重 数据来看,患者在进行筛选访视(访视1)前至少3 个月内体重稳定(变化值不超过±5%)。;5.育龄妇女(没有接受过手术节育,而且在月经初期和绝经后 1 年之间)必须:a) 筛选访视(访视 1)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而且b) 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最后一剂研究药物给药后 1 个月内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例如:使用口服避孕药或避孕剂埋植;屏障避孕法[避孕隔膜或有避孕胶冻的宫颈套,有避孕泡沫的避孕套,宫内节育器];性伙伴接受了输精管切除术;或节欲)。;6.在研究者看来,患者积极、能够而且愿意完成以下各项:a) 按要求进行 SMBG 测定。b) 在研究性治疗期间继续接受其常规二甲双胍和/或磺酰脲类药物治疗方案的治疗。c) 根据此研究方案的要求可自我注射研究药物,或由一名培训过的护理员来对患者进行研究药物的注射。d) 根据此研究方案的要求来记录和保存研究日记。e) 到研究中心报到,以便进行预定的研究访视,而且愿意在两次访视之间接听电话。随机分组到甘精胰岛素治疗组的患者必须愿意按研究开始后前8 周内每2-3 天(研究者认为合适,最多可为7 天)一次的频率与研究者联系,以便研究者确定是否有必要调整甘精胰岛素的剂量;7.筛选访视(访视1)时,中心实验室测定的HbA1c 浓度符合要求,在≥7.0%和≤11.0%之间。;8.年龄≥18 岁的男性或非妊娠、非哺乳期妇女(年龄低限或按照当地法律要求);9.经根据本地法规的要求以及主管此研究中心的伦理委员会(ERB)的要求给出了有关参加本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访视 1 前的3 个月内曾经使用过处方减肥药或类似的非处方减肥药物(如:奥利司他、西布曲明、利莫那班、苯丙醇胺或马吲哚)。;2.有活动的或未治疗的恶性肿瘤,或具有临床意义的恶性肿瘤(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原位前列腺癌除外)缓解不到5 年。;3.筛选访视(访视 1)前6 个月内有任何以下心血管事件:需要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经皮冠脉介入(诊断性血管造影术是允许的)、心力衰竭、心房或心室心律不齐(如:心房纤维性颤动、室性心动过速、QT 延长综合症)、起搏器或去纤颤器植入、暂时性脑缺血发作或脑血管意外事件(如:中风)。;4.高血压控制不佳(即:访视 1 时平均坐位收缩压≥160mmHg,或者平均坐位舒张压≥95mmHg;或访视1 和3 期间,抗高血压用药发生了变化)、肾动脉狭窄、明显血压不稳(包括症状性的体位性低血压)。;5.访视 1 前3 个月内接受过某种GLP-1 受体激动剂,GLP-1 类似物、或其它任何肠促胰岛素模拟物(如:艾塞那肽、利拉鲁肽、沙格列汀、西格列汀或维达列汀)的治疗。;6.访视 1 前3 个月内正在接受DDP-IV 抑制剂、?-葡糖甘酶抑制剂(AGI)噻唑烷二酮(TZD)类药物或格列奈类药物的治疗。;7.正接受胰岛素的治疗或者在访视 1 前3 个月内曾经接受过长期的胰岛素治疗(连续超过14 天),但不包括妊娠糖尿病的既往胰岛素治疗;在访视1 前3 个月内,正在接受已知/特定成分的有抗高血糖作用的传统药物(草药和专利药品)治疗。;8.访视 1 时ECG 结果由研究者解读后判断在正常限值之外,且提示:心脏病(男性QTc[Bazett]间期>450 毫秒,女性QTc[Bazett]间期>470 毫秒);电传导异常、阻滞或阻断(PR 间期>220 毫秒);患有临床显著体征的缺血性心脏病。必须由适当的合格医师来解读每名患者的ECG,而且要作为为原始文件将ECG 归档保存。;9.有急性或慢性肝炎,明显肝病临床体征和症状(患有非酒精性肝病的患者如果符合其它合格标准是可以入组的),或访视1 时由中心实验室测定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浓度值≥3.0 倍正常参考范围上限值(ULN)。;10.访视 1 时研究者认为有明显体征和症状的胰腺炎(参看第 10.3.1.3.1 节),有慢性胰腺炎或急性胰腺炎病史。访视1 时中心实验室测定的血清淀粉酶浓度≥3 倍ULN 和/或血清脂肪酶浓度≥2 倍ULN 的患者也需排除在研究之外。;11.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妨碍患者遵循研究方案和完成此研究的其它疾病史(如:已知的药物滥用或酗酒,或患有精神病)。;12.已知对二甲双胍、磺酰脲、甘精胰岛素、GLP-1 类似物、GLP-1 受体拮抗剂或这些药品中的辅料有任何禁忌症、过敏或超敏。;13.目前正在服用一种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例如,盐酸哌甲酯[利他林-SR?])。;14.研究中心与此次研究直接相关的研究人员和/或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生物学意义或合法收养关系)。;15.礼来公司或参与此研究的第三方组织要求其员工不参与此研究。;16.有 MEN2A 或2B 型个人或家族病史(无已知髓质C 细胞增生)。此排除标准的唯一例外为有家庭成员患有MEN2A 或2B 综合征的患者且已知RET 原癌基因突变阴性且经过基因检测显示患者没有突变。如果还没有进行基因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或检测结果未知,则适用于此排除标准。;17.患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定义为访视1 前6 个月内有2 次以上的酮酸中毒事件或需要住院治疗的高渗状态发作。;18.现在正参与另一项临床试验,或者是终止研究不到 30 天(访视1 前),该研究使用某种研究药物或未批准的药物或者设备(本项研究所使用的试验性药品除外),或者同时参加了另一个与本研究在科学上或医学上不兼容的其他类型医学研究。;19.在参加此项研究前 30 天内已经参加了某项介入治疗、外科手术或药物治疗的研究(需要接受 药物或手术治疗的研究);20.先前已经完成了此项研究或在提供知情同意后退出了此项研究或Dulaglutide(LY2189265)的任何临床研究。;21.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胃排空异常(如:严重的糖尿病胃轻瘫或胃出口梗阻),曾经接受过胃旁路术(肥胖症治疗),或长期服用直接影响胃肠蠕动的药物。;22.心实验室在访视 1 时测定的血清肌酐浓度≥1.5mg/dL(男性)或≥1.4mg/dL(女性),或肌酐清除率<60mL/分钟。;23.访视 1 时的血清降钙素降钙素浓度>20pg/mL。;24.有髓质 C 细胞增生、病灶性增生或癌变(包括散发性、家族性或部分多发性内分泌腺瘤[MEN]2A 或2B 型综合症)的个人或家族病史。;25.诊断为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6.研究者在筛选时认为有相关证据表明,有明显、活性、严重控制不良的内分泌或自身免疫异常。;27.有器官移植病史(角膜移植手术[角膜成形术]是允许的)。;28.正在接受长期(>2 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不包括外用、眼内或鼻内制剂的治疗)或在访视1 前4 周内接受过此类治疗。;29.诊断为 1 型糖尿病。;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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