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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334】一项在有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的≥12周岁参与者中考察STACCATO阿普唑仑单次给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双盲、院外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0334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阿普唑仑吸入粉剂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阿普唑仑吸入粉剂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2-25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本品用于快速终止12周岁及以上患者的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有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的≥12周岁参与者中考察STACCATO阿普唑仑单次给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双盲、院外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有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的 12 周岁及以上研究参与者中评估 Staccato 阿普唑仑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双盲、随机、安慰剂对照、多中心、院外、平行组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0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比较 Staccato 阿普唑仑单次给药与安慰剂在 IMP 给药后90 秒内成功快速终止癫痫发作 比较 Staccato 阿普唑仑单次给药与安慰剂在 90 秒内快速成功终止癫痫发作,且 IMP给药后 2 小时内癫痫发作未复发 比较 Staccato 阿普唑仑单次给药与安慰剂在 90 秒内快速成功终止癫痫发作,且 IMP给药后 4 小时内癫痫发作未复发 比较 Staccato 阿普唑仑单次给药与安慰剂在 90 秒内快速成功终止癫痫发作,且 IMP给药后 6 小时内癫痫发作未复发 比较 Staccato 阿普唑仑组与安慰剂组之间从 IMP 给药至所治疗癫痫发作终止的时间 评价 Staccato 阿普唑仑单次给药相较于安慰剂的肺部安全性 比较 Staccato 阿普唑仑组与安慰剂组之间 IMP 给药后 2小时内的后续癫痫发作的发生率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75 ; 国际: 3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11-09;2022-01-11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基线/随机化访视时,参与者必须≥12周岁。关于捷克特定年龄要求,参见附录 9,第 10.9.1 节。;2.在筛选访视时,参与者必须有一名≥18周岁的照护者;照护者必须是参与者的 亲属、伴侣、朋友或LAR,或为参与者提供日常护理并与参与者有显著个人关 系的人员;照护者必须能够识别和观察参与者的癫痫发作。;3.确诊局灶性或全身性癫痫或两者混合型癫痫且有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史,包 括至少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癫痫发作 a) 全身性癫痫发作,开始为失神发作或肌阵挛发作,持续时间至少为5分钟 b) 持续至少3分钟的局灶性癫痫发作 c) 持续至少90秒的局灶性发作或肌阵挛发作,随后出现总持续时间至少3分 钟的全身/双侧强直-阵挛性发作;4.参与者在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发生过≥4次刻板性癫痫长时间发作,最后2次刻板 性癫痫长时间发作必须在筛选访视前3个月内发生。;5.参与者在确诊癫痫后以及筛选访视前5年内有证明不存在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 的脑部计算机体层扫描或磁共振成像检查记录。;6.参与者在筛选访视前30天内正在接受稳定的ASM方案(即,不添加或删除ASM; 允许对ASM进行剂量调整;不允许对苯二氮卓类药物进行剂量调整)。;7.男性和女性参与者: - 男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院外治疗期间和IMP给药后至少7天内按照方案附录4 (第10.4节)所述采取避孕措施,并且在此期间禁止捐精。 - 如果女性参与者未怀孕(见方案附录4)、不处于哺乳期且符合至少以下一项 条件,则有资格参与研究: o 不是方案附录4中定义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或 如果是WOCBP,则同意在院外治疗期间和IMP给药后至少30天内遵循方案附录4所示的避孕指南。;8.参与者能够按方案附录1(第10.1节)所述签署知情同意书(或签署同意书,必要 时),包括遵循ICF、本方案和iPMP中所示的要求和限制条件。未成年人将在 ICF或特定同意书(必要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9.参与者的照护者必须能够按方案附录1(第10.1节)所述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 循ICF、本方案和iPMP中所示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排除标准

1.参与者患有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危害或损害研究参与者的本研究参与能力的任 何医学或精神疾病。;2.参与者在过去1年内有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定义的酒精或药物使用 障碍现病史;3.已知参与者对本方案中所述的IMP或类似药物(和/或试验用器械)的任何成分 或对沙丁胺醇(或类似支气管痉挛急救药物,如需满足所在国家特定要求)过 敏;4.参与者被诊断为房颤或二尖瓣狭窄;5.筛选访视前8周内有惊厥性(全面性强直阵挛)癫痫持续状态病史。;6.参与者有已知的非癫痫发作既往史或现病史,且无法与符合要求的癫痫发作区分。;7.参与者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已知气道超敏反应(例如,对已知过敏原(如花粉、 动物或食物)引起的支气管痉挛)和/或急性呼吸道体征/症状(例如,呼吸短 促、肺部听诊时哮鸣)。注:如果轻度哮喘参与者符合本研究入选要求(参阅排除标准 8a),即使已知其发生过气道超敏反应,也可以入组本研究。;8.参与者罹患轻度哮喘以外的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慢性肺部疾病(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 [包括特发性肺纤维化])和/或近期有咯血或气胸病史或现病史。 注:如果轻度哮喘参与者符合以下所有 4 项条件,则可以入选本研究: -病史记录显示筛选访视前至少 6 个月被诊断为哮喘且符合 2022 版全球哮喘防治倡议 (GINA) 指南和/或美国国家哮喘教育和预防项目专家组第三份报告 2007 年修订版指南。哮喘诊断记录可来自多种医疗信息源,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病历、哮喘治疗处方和/或既往肺量测定评估(包括给予短效 β2 受体激动剂 [SABA] 可逆转 FEV1)。 -筛选访视前使用稳定的哮喘药物方案至少 4 周,稳定方案包含每日使用低剂量吸入用皮质类固醇(或每日使用白三烯受体拮抗剂)以及根据需要使用 SABA 的维持治疗。 -筛选前 4 周轻度哮喘控制良好(根据 GINA 症状控制工具 [2022 版 GINA 指南] 确定):(i) 日间哮喘症状(例如,喘息、呼吸短促、咳嗽和/或胸闷)出现频率 ≤2 天/周,(ii) 未发生哮喘导致半夜醒来的情况,(iii) 使用 SABA 控制症状的频率 ≤2 天/周,以及 (iv) 未发生哮喘导致活动受限的情况。 -筛选访视时通过肺量测定法测得 FEV1 ≥ FEV1 预测值的 80% 且 FEV1/FVC 比值 ≥0.7。在筛选时,进行肺量测定评估之前须确保末次 SABA 用药后的洗脱期至少达到 6 小时。如果结果超出范围,可重新进行一组连续三次的肺量测定(参见第 8.2.7.1 节)。如果读数仍超出范围,则排除该研究参与者。;9.该标准已被删除。;10.参与者在筛选前4周内的SARS-CoV-2抗原检测呈阳性,或在筛选访视前4周内 出现与COVID-19(如发热、持续性咳嗽、呼吸短促、疲乏、嗅觉或味觉丧失或改变)相符的临床体征/症状;11.参与者的SARS-CoV-2抗原检测呈阳性,并出现需要门诊治疗的中度至重度呼 吸窘迫体征/症状,如门诊吸氧、吸入药物广泛治疗和/或4周或以上口服药物治疗;12.参与者发生需要住院的重度COVID-19病程。;13.参与者在筛选访视前4周内发生过上呼吸道感染,或在筛选访视前3个月内发生 过支气管炎/肺炎。;14.参与者有急性狭角型青光眼既往史或现病史。;15.参与者患有禁用口服阿普唑仑的疾病(例如,重症肌无力、重度呼吸功能不全 和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16.参与者有长QT综合征既往史或现病史、长QT综合征导致猝死的家族史或不明 原因晕厥;17.参与者有终生自杀企图史(包括实际企图、中断的企图或自杀未遂),或如筛 选时“筛选/基线”版本的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问题4或问 题5为肯定回答(“是”)所示,过去6个月内有自杀意念。;18.允许约30%的研究参与者在7天内长期使用苯二氮卓类药物3天以上;19.参与者正在使用任何强效CYP3A4抑制剂,包括唑类抗真菌药(酮康唑和伊曲 康唑)和奈法唑酮;20.参与者正在长期使用任何阿片类药物(例如,芬太尼、羟考酮、吗啡)或镇静 催眠药;21.参与者正在长期服用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例如,普萘洛尔、纳多洛尔和噻 吗洛尔);22.参与者正在接受药物治疗活动性严重精神疾病,本研究期间需要或预期会对治 疗方案进行重大变更;23.参与者目前正在使用迷走神经刺激器,除非该器械已植入至少6个月,并且在 筛选访视前30天内设置未改变;24.参与者之前参加过本研究或参与者之前在本研究所涉及试验用药品的研究中入组接受过治疗;25.参与者在筛选前30天内参加过另一项IMP(和/或试验用器械)研究或目前正在 参加IMP(和/或试验用器械)的另一项研究;26.根据研究者判断,参与者存在任何提示快速进展(即,预计在本研究参与期间 不会保持稳定)的脑部疾病或脑肿瘤体征(临床或成像技术)。稳定的动静脉 畸形、脑膜瘤或其他良性肿瘤是可接受的;27.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参与者存在可能会增加研究参与相关风险或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 注:肾功能损害但病情稳定的参与者,如果其他方面符合入选标准,则可以入组本研究。 注:轻度(Child Pugh 评分为 5-6 分 [含])或中度(Child Pugh 评分为 7-9 分 [含])肝功能损害的参与者,如果其他方面符合入选标准,则有资格入选本研究。有关确定 Child Pugh 评分所使用的标准,请参阅附录 13,第 10.13 节。;28.该标准已被删除。;29.参与者在筛选访视期间有30秒以上的时间发生血氧饱和度<95%(或在海 拔>2500米的地区低于正常值)。如果结果超出范围,则允许重测一次。如果 读数仍超出范围,则排除该参与者;30.参与者在筛选访视时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31.参与者在筛选访视时的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 注:只有当确证性丙型肝炎核糖核酸检测呈阴性时,既往痊愈疾病引起的丙型 肝炎抗体检测阳性参与者方能入组研究。;32.参与者的以下任何一种参数存在>2.0×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 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或总胆红 素>1.0×ULN(如果已知患有Gilbert综合征,则总胆红素≥1.5×ULN,或肝损害 参与者的总胆红素>2.0×ULN)。 注:如果参与者的总胆红素升高>ULN且<1.5×ULN,则对胆红素进行分级,以识别 可能未确诊的Gilbert综合征(即,直接胆红素<35%)。 对于基线时ALT、AST、ALP或总胆红素结果>ULN的随机化研究参与者,必须了 解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升高指标的基线诊断和/或原因,并记录于eCRF中。 如果研究参与者在筛选时ALT、AST或ALP>ULN,但不符合排除限度,则尽可能 在给药前复查,以确保没有进一步持续存在的临床相关升高。如果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 参数升高,则必须与医学监查员讨论该研究参与者是否可以入组。 如果ALT、AST或ALP的检查结果超过排除限度达25%,可以复查一次予以确认。 这包括重新筛选;33.研究者评估认为,参与者当前患有不稳定型肝脏或胆道疾病,定义为存在腹水、 脑病、凝血障碍、低白蛋白血症、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持续性黄疸或肝硬化。 注:如果参与者在其他方面符合入选标准,则病情稳定的慢性肝病(包括Gilbert 综合征和无症状性胆结石)是可接受的;34.研究者认为参与者的按心率校正QT间期(QTc)>450 msec(男性)、QTc间 期>470 msec(女性)或QTc间期>480 msec(束支传导阻滞参与者)、PR间期 ≥220 msec或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 QTc是采用Fridericia公式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F)。QTc可以是机器 读取值,也可以是人工通读值。;35.参与者在筛选访视时的药物滥用尿液筛查结果呈阳性;36.参与者在静息5分钟后的血压(BP)或心率(HR)超出正常范围(收缩压: 90 mmHg至150 mmHg;舒张压:40 mmHg至95 mmHg;HR:40 bpm至100 bpm)。 如果结果超出范围,则允许重测一次。如果读数仍超出范围,则排除该参与者;37.参与者在筛选访视和基线/随机化访视时未能启动Staccato训练装置;38.研究者认为参与者因任何原因而不得参加研究,包括参与者在遵循研究要求的 稳定性或能力方面是否有问题;39.根据研究者判断,参与者计划进行任何可能会干扰研究参与的择期手术/操作;40.参与者正在使用含有四氢大麻酚或醋酸维生素E的电子烟或电子烟产品;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610041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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