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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30910】尼洛替尼用于新诊断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期患者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130910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尼洛替尼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尼洛替尼胶囊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14-08-0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慢性髓性白血病

试验通俗题目

尼洛替尼用于新诊断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期患者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在新诊断为Ph+ CML-CP中国成年患者中进行的尼洛替尼比较伊马替尼的III期多中心、开放、随机化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04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为了评估在中国尼洛替尼较伊马替尼用于新诊断的Ph+ CML-CP成年中国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5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267  ;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2017-02-08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患者为中国人,年龄≥ 18岁;2.ECOG评分为 0、1或 2;3.患者在6个月内确诊为Ph+ CML-CP(初始诊断日期为首次细胞遗传学分析的日期)。必须对骨髓进行标准常规细胞遗传学分析。(不能使用FISH);4.诊断为慢性髓性白血病慢性期,并经细胞遗传学证实存在费城染色体(9;22易位);采用不足20个中期分裂细胞进行诊断是允许的。;5.证实的慢性期CML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外周血和骨髓中的原始细胞< 15%; 外周血和骨髓中的原始细胞加早幼粒细胞< 30%;外周血中的嗜碱性粒细胞< 20%;血小板≥ 100 x 10^9/L(≥ 100,000/mm3);没有证据表明累及髓外组织,肝脾肿大除外;6.器官功能正常,定义为:总胆红素< 1.5 x ULN; SGOT和SGPT < 2.5 x ULN; 肌酐< 1.5 x ULN; 血清淀粉酶和脂肪酶≤ 1.5 x ULN; 碱性磷酸酶≤ 2.5 x ULN,除非认为与肿瘤有关。;7.患者必须有下列实验室检查值(≥ LLN(正常值下限)或在给予首剂研究药物之前,补充电解质,将其纠正到正常限度范围内:血钾 ≥ LLN; 血镁 ≥ LLN; 血磷 ≥ LLN; 总血钙≥ LLN(如果存在低蛋白血症,经血清白蛋白校正);8.在开展研究有关的筛查操作之前能提供书面知情同意。;9.(从核心研究进入延长研究的入选标准)患者正在接受核心研究CAMN107ECN02的治疗核心进入;10.(从核心研究进入延长研究的入选标准)在CAMN107ECN02研究结束时,研究者认为患者继续使用其在CAMN107ECN02研究中的药物进行治疗的获益大于风险;11.(从核心研究进入延长研究的入选标准)在入选延长研究前需获得书面知情同意;

排除标准

1.既往证实有T315I突变的患者。;2.不允许在研究入组前用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以下情况除外:在患者等待研究开始期间需要治疗疾病的紧急情况下,可为患者处方任何剂量的市售格列卫,但持续时间不超过2周。;3.IFN治疗超过3个月;4.室性或房性快速性心律失常; 临床显著的静息心动过缓(每分钟心搏<50); QTc > 450 msec ,如果QTcF >450 msec并且电解质不在正常范围内,应纠正电解质,然后患者重新进行QTc筛查; 过去12个月临床证实的心肌梗死病史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过去12个月期间)其它临床上重要的心脏病(例如,充血性心衰或不能控制的高血压);5.已知的经细胞病理学证实的CNS浸润(没有疑似的CNS累及的情况下,不要求腰椎穿刺);6.重度或不能控制的医学状况(即,不能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或不能控制的感染);7.重要的先天性或获得性出血障碍病史,与癌症无关;8.研究第一天前4周内进行重大手术或没有从之前的手术中恢复;9.在第1天之前的30天内采用其它试验性药物治疗(定义为没有按照批准的适应症使用);10.对医疗方案不依从的历史,或者不能提供知情同意书;11.患者有其它原发性恶性肿瘤,除非其它原发性恶性肿瘤目前在临床上不重要或不需要主动干预;12.患者主动接受强CYP3A4抑制剂的治疗(例如乙琥红霉素、酮康唑、依曲康唑、伏立康唑、克拉霉素、泰利霉素、利托那韦、咪拉地尔)并且在开始使用研究药物之前不能中止或换用不同的药物。这些药物的完整列表的链接:http://medicine.iupui.edu/flockhart/table.htm.;13.在开始使用研究药物之前不能中止或换用不同的药物。这些药物的完整列表,请参见下列网址:http://medicine.iupui.edu/flockhart/table.htm;14.胃肠道(GI)功能受损或者可能显著改变研究药物吸收的 GI疾病(例如溃疡性疾病、不能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小肠切除或全胃切除术);15.被认为与疾病无关的急性或慢性肝脏、胰腺或重度肾脏疾病;16.目前正在接受可能延长 QT间期的任何药物的治疗,并且在开始使用研究药物之前,治疗不能中止或换成不同的药物(延长QT间期的药物的详细列表,请参见 http://www.azcert.org/medical-pros/drug-lists/printable-drug-list.cfm;17.患者(a)怀孕,(b)正以母乳喂养,(c)有生育能力,在基线之前孕检不是阴性并且(d)有生育能力且不愿在整个试验期间使用避孕措施的女性(绝经后妇女必须至少12个月未行经才能认为不能生育);18.患者正在接受强CYP3A4诱导剂的治疗(例如,地塞米松、苯妥英、卡马西平、利福平、利福布丁、利福喷丁、苯巴比妥、贯叶连翘)并且在开始使用研究药物之前不能中止或换用不同的药物。这些药物的完整列表的链接:http://medicine.iupui.edu/flockhart/table.htm.;19.(从核心研究进入延长研究的排除标准)进展至CML-AP或BC;20.(从核心研究进入延长研究的排除标准)根据研究者的评价,患者在CAMN107ECN02接受的治疗不再适合;21.(从核心研究进入延长研究的排除标准)有对治疗不依从史,或被认为可能不可靠或不合作的患者;22.(从核心研究进入延长研究的排除标准)(a)妊娠和(b)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所有生理上有能力妊娠的女性,除非在服药期间和最后一次服用研究药物后至少14天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完全禁欲;女性绝育或接受研究治疗前至少6周进行了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对于参加研究的女性受试者,切除输精管的男性伴侣应是该受试者的唯一伴侣;联合使用了下面任意两种方法:a采用了口服、注射或植入式激素避孕方法,或有效性相当的其他形式的激素避孕方法(失败率<1%)b放置了宫内节育器或宫内系统c屏障避孕法:带杀精泡沫/凝胶/软膏/阴道栓的安全套或阻塞帽;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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