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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2394】AK11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疗效的Ib/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2394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AK-119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AK-119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9-23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AK11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疗效的Ib/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AK11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抗肿瘤疗效的多中心、开放性、Ib/I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AK11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估AK11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估AK11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有效性; 评估AK11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PK)特征; 评估AK119联合AK104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肿瘤组织中的潜在生物标志物与疗效的相关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0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12-15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3.ECOG PS 评分为0或1。;4.预期寿命≥12周。;5.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晚期实体瘤,且在晚期阶段经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6.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7.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8.育龄妇女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为非哺乳期。育龄妇女受试者和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120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禁欲、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3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2.正在参与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3.已知存在其他有可获得药物治疗的驱动基因突变。;4.使用过PD-1/PD-L1抑制剂之外的任何抗体或靶向T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途径的药物。;5.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6.既往接受过PD-1/PD-L1抑制剂治疗,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需排除: 1)受试者出现过导致先前免疫治疗永久停止治疗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2)受试者在前期免疫治疗时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缓解或缓解至CTCAE v5.0 1级; 3)受试者出现过任何级别的心脏、神经或眼部irAE; 4)受试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药物)或除糖皮质激素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不良事件。;7.已知存在脊髓压迫或活动性脑转移。但允许存在中枢神经系统之外的可测量病灶且符合以下要求的受试者入组: 1)既往未经治疗,目前无症状; 2)经过治疗后无症状,在研究治疗开始前影像学稳定至少4周,且已经停止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2周。;8.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9.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受试者。;10.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 CTCAE 5.0规定1级或以下。;11.患有临床显著的心脑血管疾病。;12.首次给药前2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13.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14.有间质性肺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15.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病史。;16.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17.经治疗未能控制的高血糖(空腹血糖>10 mmol/L),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等,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18.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19.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如首次给药前HBV-DNA<1000拷贝/mL(200 IU/mL)可入组,受试者应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20.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活动性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史。;21.已知存在活动性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22.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23.既往对其它单克隆抗体有严重的超敏反应史。;24.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25.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26.已知有精神病史且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27.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哺乳。;28.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受试者参与研究或接受研究治疗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参与本研究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29.29.针对肝细胞癌(HCC): 1)既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含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胆管癌等成分; 2)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肝脏的局部区域治疗; 3)肿瘤体积>50%肝脏体积;Child-Pugh B级或C级; 4)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事件或中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伴有出血风险。;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天津市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30006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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