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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0931
已完成
注射用氨曲南阿维巴坦
化药
注射用氨曲南阿维巴坦
2021-05-14
企业选择不公示
感染
在健康中国受试者中评估氨曲南-阿维巴坦单剂和多剂静脉给药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单中心、开放性I 期研究
在健康中国受试者中评估氨曲南-阿维巴坦单剂和多剂静脉给药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单中心、开放性I 期研究
100010
主要目的:研究 ATM 和 AVI 单剂和多剂静脉 (IV) 给药后, ATM 和 AVI 的 PK 特征。 次要目的:研究健康中国受试者接受单剂和多剂 IV 输注 ATM-AVI给药后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2 ;
国内: 12 ;
2021-08-20
2021-09-27
否
1.在签署知情同意文件 (ICD) 时,年龄为 18 岁到 55 岁之间(含 18 和 55 岁)的中国健康女性受试者和/或男性受试者。在入组的受试者中,女性或男性受试者的数量不应少于总受试者的 1/3;2.健康是指详细病史、体格检查、生命体征、12 导联心电图(ECG)和临床实验室检查均未发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3.体重指数(BMI)为 17.5 -30.5 kg/m2(不含 17.5 和 30.5 kg/m2);总体重 >50 kg(110 磅)。;4.愿意且能够遵从所有计划的访视、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的受试者。;5.能够按照附录 1 所述签署知情同意文件,这包括同意符合 ICD 和本方案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登录查看1.存在或既往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血液系统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肺部疾病、胃肠道疾病、心血管疾病、肝脏疾病、精神病、神经系统疾病或变态反应性疾病(包括药物变态反应,但不包括给药时出现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季节性变态反应)。;2.已知对 β-内酰胺和/或 L-精氨酸的严重变态反应史。主要研究者判断严重变态/超敏反应史或持续的临床重要变态/超敏反应,或化学结构或分类与 ATM 或 AVI 相似的药物引起的超敏反应史。食物变态反应史。;3.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任何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医学/手术操作或创伤。;4.目前有药物滥用迹象, 或入组前一年内有药物滥用史和/或筛选和入院时尿药筛查和酒精检测结果呈阳性。;5.筛选前 6 个月内有酒精滥用、酗酒和/或任何其他违禁药品使用或依赖史。酗酒定义为大约 2 小时内饮酒超过 5 次(男性)或 4 次(女性)或更多。常规而言,每周饮酒不应超过 14 个单位(1 单位 = 8 盎司 (240 mL) 啤酒,1 盎司 (30 mL) 40% 烈性酒或 3 盎司 (90 mL) 白酒)。;6.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的 14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使用过或计划使用非处方药(包括圣约翰草或任何草药产品)或处方药。;7.在本研究中筛选前 30 天内(条件是药物的 5 个半衰期 < 30 天)接受其他新的化学药物(定义为尚未批准上市的化合物)或参加包含试验用药品的任何其他临床研究。以受试者参与的上一项研究的最后一次随访访视时间开始计算时间。;8.在筛选前 6 个月内参加了生物制品临床研究者。;9.之前 3 个月内使用对某个主要器官具有明确潜在毒性的任何治疗药物者。;10.存在肝脏或肾脏疾病,或其他已知会干扰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状况,或者存在这些疾病的后遗症者。;11.受试者有艰难梭菌相关性腹泻。;12.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80 mL/min。在根据研究日程表中的排除标准进行受试者选择时,计算 CLCR。 男性:CLCR=((140-年龄)×(kg 体重))/((72×mg/dl 血清肌酐)) 女性:CLCR=((140-年龄)×(kg 体重)×0.85)/((72×mg/dl 血清肌酐));13.基线 12 导联 ECG 表明存在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判读的临床相关异常(如基线 QTc 间期 > 450 msec、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 [LBBB]、急性或发病年龄不确定的心肌梗死的体征、指示心肌缺血的 ST-T 段变化、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严重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筛选时仰卧位 12 导联 ECG 证明校正的 QT 间期(QTc)> 450 msec 或 QRS 间期 >120 msec。如果基线未校正的 QT 间期 > 450 msec,这个间期应使用 Fridericia 方法按心率校正,应将所得的 QTcF用于决策和报告。如果 QTc 超过 450 msec 或 QRS 超过 120 msec,应再重复2次 ECG,取 3 次 QTc 或 QRS 值的平均值,以确定受试者是否合格。在排除受试者之前,应由有 ECG 阅片经验的医生解读经电脑判读的 ECG。;14.经研究者判断体格检查、ECG、实验室检查(血生化、血常规、凝血功能或尿常规分析结果存在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如果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总胆红素(TB)/碱性磷酸酶(ALP)大于 1.0 × ULN,筛选时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凝血酶原时间(PT)和/或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0 × ULN,则必须排除志愿者,并视为筛选失败。必须排除患有临床确诊的 Gilbert 综合征的健康受试者。;15.在仰卧休息 5 分钟后测得异常的生命体征,定义为以下任何结果: 收缩压(SBP)> 140 mmHg; 舒张压(DBP)> 90 mmHg; 脉率 < 40 或 > 99次/分钟。;16.妊娠期女性受试者;哺乳期女性受试者;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有生育潜能的女性受试者不愿意或不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至少 28 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17.已知的癫痫或惊厥发作障碍的既往或当前病史,不包括儿童期热性惊厥。;18.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7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使用过任何的处方药,或者非处方药物,或者膳食补充剂。例外的情况是,可以每天以小于或等于 1 g 的剂量使用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对于被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整体结果的非处方用药,可在获得申办方批准后,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受试者有限使用。 在本研究的所有受试者中,禁止使用口服抗凝剂和 OAT1 和/或 OAT3的强效抑制剂(例如,丙磺舒)。;19.在给药前 60 天内献血量(不包括献血浆)约为 1 品脱(500 mL)或以上者。;20.过去 3 个月内每天吸烟超过 5 支或使用等效的尼古丁产品者。;21.在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 7 天内摄入葡萄柚或含葡萄柚的产品者。;22.有肝素敏感或肝素诱导性血小板减少症病史。;23.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史;HIV、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丙肝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允许接种乙肝疫苗。;24.不愿意或不能遵守本方案生活方式注意事项(第 5.3 节)中的生活方式要求者。;25.受试者为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其他方式受研究者监管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或为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辉瑞员工(包括其家人)。;26.其他可能使研究者参与风险增加的身体或精神疾病,包括最近(过去一年内)或活跃的自杀意念/行为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者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宜参与研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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