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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3038
进行中(招募中)
左甲状腺素钠片
化药
左甲状腺素钠片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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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治疗非毒性的甲状腺肿(甲状腺功能正常); 2. 甲状腺肿切除术后,预防甲状腺肿复发; 3. 甲状腺功能减退的替代治疗; 4. 抗甲状腺药物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辅助治疗; 5. 甲状腺癌术后的抑制治疗; 6. 甲状腺抑制试验。
左甲状腺素钠片生物等效性研究(默克南通vs.默克达姆施塔特)
一项在健康受试者中评估口服12 片默克南通工厂所生产50 μg 左甲状腺素钠片与默克达姆施塔特工厂所生产50 μg 左甲状腺素钠片(优甲乐)之间生物等效性的开放标签、单次给药、随机、四周期、两序列、完全重复交叉的单中心I 期研究
100016
主要目的:评价默克南通生产的左甲状腺素钠片(受试制剂)与默克达姆施塔特生产的左甲状腺素钠片(优甲乐)(参比制剂)之间的BE 次要目的:研究血清中总甲状腺素(T4)的药代动力学(PK);研究血清中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的PK;评估600 μg 左甲状腺素钠单次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交叉设计
BE试验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68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4-09-08
/
是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59 岁的健康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为实现性别平衡,每种性别应至少包括25%);2.通过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在内的医学评价确定健康的受试者;3.女性体重45-75 kg,男性55-85 kg,BMI 为19.0-26.0 kg/m2(含);4.任何性别 研究者确认每例受试者同意采取适当的避孕措施和屏障法(如适用)。 避孕、屏障法和妊娠试验要求如下。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应符合当地关于参与临床研究的受试者所用避孕方法的法规。女性受试者:未怀孕或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非育龄期女性(WOCBP)或如果是育龄期女性,则在以下时间段内使用附录3 所述的非激素避孕药(例如,珀尔指数小于1%的非激素类-宫内节育器)或既往已绝育(受试者或其伴侣)或无性生活: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如果使用非激素避孕措施:筛选前已使用避孕措施至少1 个月研究干预期间研究干预期后(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7 周,相当于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14-18 天(随访)加末次给药后30 天(一个月经周期)。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4 小时内的血清妊娠试验(根据当地法规要求)必须显示阴性。关于研究干预期间和之后进行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见第8.2.4 节。研究者审核病史、月经史和婚姻和近期性行为,从而降低入选有妊娠但因为是早期而无法检测出来的女性的风险。;5.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如附录2 所示,包括遵循ICF 和本方案列出的要求和限制条件;6.生命体征在以下正常范围内或经研究者判断无临床意义:收缩压:90-139 mmHg;舒张压:60-89 mmHg;脉率:60-90 bpm;体温介于36.0℃-37.0℃之间;7.ECG 正常。不允许存在异常,即使临床不相关(例如,PR、RR、QRS、QT、使用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QT 间期[QTcF]应在正常范围内、无传导异常等);8.戒烟至少3 个月;9.筛选时总T4 和游离T4、总T3 和游离T3 以及TSH 必须在正常范围内;10.能够理解研究的目的和风险;
登录查看1.任何手术或医学状况,包括病史或研究-前评估的发现,经研究者判定认为对受试者参加研究产生风险或禁忌或可能干扰研究目的、研究开展或评估;2.既往或当前患有垂体瘤或下丘脑瘤、甲状腺或肾上腺功能障碍或心脏病;3.患有已知干扰甲状腺激素吸收或代谢的并发疾病;4.根据当前安全性参考信息或当前产品特性概要,任何左甲状腺素治疗禁忌;5.有明确或疑似药物不良反应或药物过敏的个人史或家族史;6.既往或当前患有哮喘或任何严重过敏(需要住院或长期全身性治疗)。既往或当前患有临床相关心脏病。此外,研究者认为构成安全性风险的任何食物过敏或不耐受(例如碘过敏等)的受试者将被排除;7.通过Cockroft 和Gault 公式评估出肾衰或肾功能障碍(即估算的肌酐清除率[eCCr]<90 mL/min);8.既往或当前患有相关肝病或肝功能障碍。胆囊切除的受试者;9.研究开始(签署知情同意书)前4 周内使用延长QT 间期的药物;10.第1 周期给药前2 周内直到并包括第4 周期的最后PK 采样期间使用任何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包括多种维生素、营养补充剂和草本营养补充剂(例如圣约翰草),偶尔使用对乙酰氨基酚除外;11.受试者正在服用已知会影响甲状腺激素代谢的药物,例如口服避孕药、激素植入剂、胃肠外激素、合成代谢类固醇、雄激素等;12.在首次给药前60 天内使用任何研究性器械;13.研究性药物研究:在首次给药前60 天内参与任何药物的评估;14.安全性实验室参数出现任何有临床意义的异常;15.筛选和每个周期第-1 天的药物(包括酒精)滥用测试(尿液)为阳性;16.筛选和每个周期第-1 天的妊娠试验(血清)为阳性;17.梅毒、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血清学检查为阳性;18.在签署ICF 前4 周内和研究期间接受过任何针对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的疫苗。;19.怀孕或哺乳中;20.既往或当前存在药物或酒精滥用。酒精滥用定义为平均每日摄入量超过3 个单位或每周摄入量超过14 个单位,其中1 个单位等于340ml 啤酒、115 ml 葡萄酒或43 ml 烈酒。;21.受试者在筛选前3 个月内曾经吸烟;22.首次给药前90 天内有全血捐献或失血(≥400 mL);23.每个周期给药前24 小时内摄入高量纤维。;24.饮食习惯与正常营养模式差异很大(饮食限制、高蛋白饮食、严格的素食、纯素食和不符合临床研究标准饮食的受试者)。;25.从各个周期给药前48 小时直至采集最后一个PK 样本期间,摄入葡萄柚或葡萄柚汁、橙子或橙汁、蔓越莓或其果汁。;26.从各个周期给药前48 小时直至采集最后一个PK 样本期间,过量食用含黄嘌呤的食物或饮料(每天>5 杯咖啡或等量饮品)或无法停止摄取咖啡因。;27.受试者在筛选前2 个月内纹身或计划在研究期间纹身。;28.不能遵守研究方案要求、指示和与研究相关的限制;例如,态度不合作、无法返回研究中心完成随访访视以及无法完成研究。;29.受试者为主要研究者或任何助理研究者、研究助理、药剂师、研究协调员、其他直接参与研究的工作人员或其亲属。;30.无法与研究者沟通或合作(例如语言不通、文盲、精神状态不佳)或无法遵守整个研究的要求,包括饮食限制。;31.弱势受试者(例如被拘留人员)。;32.无法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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