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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0010】一项评价口服HPP737治疗成人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Ⅱ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10010

试验状态

已完成

药物名称

HPP-737胶囊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HPP-737胶囊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1-02-04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HL2000172;CXHL2000173

靶点
适应症

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口服HPP737治疗成人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Ⅱ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口服HPP737治疗成人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Ⅱ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HPP737对成年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HPP737对成年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2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123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1-02-03

试验终止时间

2021-12-20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在研究相关的任何程序开始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能够与研究者顺利交流,理解并遵守本试验的要求。;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周岁≤年龄≤70周岁,男女不限。;3.慢性斑块型银屑病病史≥6个月。;4.中度至重度斑块型银屑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PASI评分≥12分;和 b) PGA评分≥3分;和 c) BSA评分≥10%。;5.受试者适合接受银屑病系统治疗和/或光疗和/或光化学治疗。;6.体重质量指数(BMI):18 kg/m2≤BMI≤35kg/m2。;

排除标准

1.筛选时诊断所患银屑病不是慢性斑块型银屑病(例如:脓疱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和点滴状银屑病)。;2.患有药物诱发性银屑病(因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抑制剂或锂等药物而诱发)。;3.基线前8周内出现严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需静脉抗感染治疗或因感染导致住院。;4.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妨碍银屑病评估的其它皮肤问题(例如:皮肤细菌、真菌、病毒感染,脂溢性皮炎)。;5.受试者有炎症性肠病病史或并发其它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6.在筛选前5年内任何器官系统有恶性肿瘤病史或症状,无论是否接受了治疗,且无论是否有复发或转移的迹象。;7.受试者有抑郁症病史,和/或在筛选期及基线时根据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量表(C-SSRS)评估有自杀想法或任何自杀行为(Posner K et al, 2011)。若受试者对C-SSRS问卷上任何一个问题回答了“是”,或研究者临床上判断有自杀风险的受试者将被排除。;8.在基线前8周内献血或失血≥ 400 mL和/或在试验期间有献血计划。;9.在筛选前3个月内有中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3级)、发生心脑血管事件或严重出血事件,研究者认为这类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临床试验。;1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任何临床状况。;11.对本试验的试验用药品成分或辅料过敏,或对其它生物制剂过敏者。;12.合并使用了银屑病以下治疗方法/药物: a) 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拮抗剂:① 在基线前规定时间段内曾使用过一种TNF-α拮抗剂(例如:在基线前60天内使用过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在基线前90天内使用过戈利木单抗;在基线前28天内使用过依那西普);② 或筛选前曾经使用过两种及两种以上TNF-α拮抗剂 b) 筛选前曾经使用过其它生物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抗白介素17(IL-17)、抗IL-17受体、抗IL12/IL-23类药物; c) 在基线前4周内接受了光疗/光化学治疗(包括补骨脂素和长波紫外线(PUVA)光疗法、中波紫外线(UVB)或系统治疗(例如:甲氨蝶呤、环孢霉素、环磷酰胺等); d) 在基线前2周内接受了银屑病局部治疗,例如中强效糖皮质激素、维生素D3衍生物、维A酸类;但是受试者允许使用以下局部治疗:低效糖皮质激素(效力分级6-7级),非医用洗发剂(即不含糖皮质激素或维生素D3衍生物、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等),不含α或β羟基酸的润肤剂 e) 在基线前2周内接受了银屑病中药治疗。;13.基线前2周内口服、注射糖皮质激素者。;14.基线前3个月内或试验用药品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任何药物的临床试验。;15.基线前12周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16.有证据证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确认试验检测呈阳性。 a) 乙型肝炎检验结果阳性被定义为: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② HBsAg虽然阴性,但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并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阳性或超出正常值上限。;17.筛选时受试者病史、症状及检查结果提示患有活动性结核或潜伏性结核: a) 将通过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和胸部正侧位片(X线)检验筛查所有受试者的结核病状况。在筛选前1个月内进行了X线检验的受试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在筛选时不再重复进行X线检查。 b) 要求IGRA检验结果为阴性。 c) 如果IGRA结果为不确定,允许重新进行检验。2次检验结果都不确定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在研究之外。;18.促甲状腺素(TSH)水平超出了实验室的正常值范围,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19.筛选时实验室检测值有临床意义,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研究会对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数据分析,或有以下任意一种特定异常情况: a)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大于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 b) 血清肌酐>2.0 mg/dl(177 μmol/L); c) 男性受试者血红蛋白< 85.0 g/L,女性受试者< 80.0 g/L; d) 白细胞总数(WBC)< 3.0 *10 9/L; e) 中性粒细胞减少(<1.5 *10 9/L); f) 血小板减少(血小板< 100*10 9/L);

20.筛选或基线时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21.具有生育能力(被定义为具有怀孕所需生理条件)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的3个月内不愿意采取避孕措施。;22.在筛选前一年内有酗酒或非法药物滥用史。;23.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遵循和完成研究方案的任何其它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1004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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