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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0947
主动终止(因申办方研究产品开发策略的变更,决定于2023年8月1日终止本次临床研究。)
注射用金纳单抗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金纳单抗
2022-05-09
CXSL2101234
/
晚期恶性实体瘤
注射用金纳单抗单药及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研究
注射用金纳单抗单药及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I期及扩展临床研究
200233
主要目的: 评估金纳单抗单药及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如可能)和Ⅱ期推荐剂量(RP2D)(如可能)。 评估单药及联合治疗时金纳单抗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次要目的 评估单药及联合治疗时金纳单抗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 评估金纳单抗单药及联合替雷利珠单抗在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评估单药及联合治疗时金纳单抗多次皮下注射后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血液样本和肿瘤组织样本中潜在预测金纳单抗单药及联合替雷利珠单抗治疗疗效的生物标志物,寻找可能的获益人群。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20 ;
国内: 20 ;
2022-07-12
/
否
1.经组织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伴远处转移。各阶段纳入标准如下: 1)剂量递增阶段:标准治疗失败、不可耐受标准治疗或患者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经临床医生评估可能从本研究中获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2)扩展队列A:标准治疗失败、不可耐受标准治疗或患者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经临床医生评估可能从本研究中获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结直肠癌、胰腺癌除外)。 3)扩展队列B:标准治疗失败、不可耐受标准治疗或患者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经临床医生评估可能从本研究中获益的晚期结直肠癌患者。 4)扩展队列C:标准治疗失败、不可耐受标准治疗或患者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经临床医生评估可能从本研究中获益的晚期胰腺癌患者。;2.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3.年龄 ≥ 18周岁且 ≤ 75周岁。;4.预期生存时间 ≥ 12周。;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放射治疗或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已证实疾病进展)。;6.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ECOG PS)评分为0或1分。;7.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储备,定义如下: 1)血常规(筛选检查前2周内未使用生长因子支持、输血或其他药物纠正):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血红蛋白(HGB)≥ 90 g/L。 2)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上限(ULN);对于具有肝转移病灶或者具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TBIL ≤ 3×ULN;对于无肝转移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在具有肝转移的患者,ALT或AST ≤ 5×ULN。 3)肾功能:血清肌酐(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rCl)≥ 45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 4)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ULN。若患者长期使用抗凝药物,凝血指标不符合上述标准,但在该药物的治疗窗内者可由研究者判断是否纳入。;8.育龄期女性患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患者,同意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结束后至少6个月内禁欲或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9.患者的既往全身治疗相关的所有毒性恢复到 ≤ 1级(NCI-CTCAE V5.0,脱发、激素替代治疗可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IL 1β抑制剂或类似机制药物治疗的患者。;2.对IL 1β抑制剂、PD-1抑制剂或已知辅料严重过敏的患者。;3.既往或现患其他类型的恶性肿瘤,过去3年内确诊和/或需要治疗,除外以下情况: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4.经局部治疗失败的CNS转移患者;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临床症状稳定且无须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14天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停用全身性激素治疗后需症状稳定)。;5.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以下任意一种治疗的患者: 1)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肿瘤栓塞术或放射治疗等,姑息性放疗除外)。 2)任何靶向于免疫系统的生物制剂(例如,TNF阻断剂、阿那白滞素、利妥昔单抗、阿巴西普或托珠单抗等)。 3)(减毒)活疫苗注射。 4)任何其他研究性药物。或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外正在参与观察性临床研究,或者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6.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的患者。;7.存在临床严重、未得到控制的心脏病,包括下列任何一种: 1) 6个月内曾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死; 2) 6个月内进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 3)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心功能分级 ≥ II级); 4)有临床意义的恶性心律失常(例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无起搏器情况下有临床意义的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8.由研究者定义的未能控制的糖尿病、高血压。;9.间质性肺病史。;10.已知活动性或复发性肝脏疾病,包括肝硬化、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11.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活动性结核感染,或入组前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病史(经正规治疗且进一步检查证实无活动性感染证据者可入组)。;12.首次给药前2周内需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仅需局部治疗的皮肤感染可入组)。;13.怀疑或已证实免疫功能低下者,包括: 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包括接受抗病毒治疗者。 2)需全身性类固醇激素或任何免疫调节药物进行全身或局部治疗的患者(可产生全身剂量效应的水平,例如:高剂量口服或静脉注射类固醇 > 10 mg/d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或甲氨蝶呤 > 15 mg每周一次)。允许外用、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认为不会引起全身剂量效应的水平)。 3)患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以下情况除外:激素替代治疗可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的患者。 4)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 5)研究者认为有任何其他情况,参加免疫调节治疗可使患者处于不可接受的风险中。;14.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或哺乳的女性,或基线妊娠试验检测阳性的女性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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