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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50231
进行中(尚未招募)
注射用MB0151
化药
注射用MB-0151
2025-02-07
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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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实体瘤
一项在表达生长抑素受体的晚期实体瘤成人受试者中评估MB0151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I/II期、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
一项评估MB0151序贯治疗在成人晚期实体瘤(包括胃肠胰神经内分泌瘤、小细胞肺癌或三阴乳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抗肿瘤活性的多中心、开放、单臂、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I/II期研究
201413
I期 主要研究目的:评价MB0151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发生DLT的受试者数量和百分比,或确定最大耐受剂量;确定剂量扩展研究的最佳生物剂量或推荐剂量。次要研究目的:评价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接受MB0151单次和多次静脉输注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评价MB0151受关注的不良事件;评价MB0151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潜在免疫原性;评价MB0151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II期 主要研究目的:评价MB0151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次要研究目的:评价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接受MB0151静脉给药的安全性;考察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接受MB0151静脉给药的药代动力学;评估MB0151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潜在免疫原性。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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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试验
国内: 156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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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1.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必须为18岁或研究开展管辖区内的法定同意年龄。;2.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实体瘤,且属于以下类别之一: 晚期或复发性SCLC,既往接受过标准治疗后发生进展,或低级别、中等级别或高级别晚期GEP-NET,既往一线或多线抗癌治疗后发生进展(除非无标准治疗可用或认为此类治疗不适用),或转移性或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经组织学检查证实的TNBC,特征为人表皮生长因子2(HER2)、雌激素受体(ER)和孕激素受体(PR)表达缺失,经标准治疗后复发/难治或无标准治疗可用(必须包括紫杉醇化疗)。;3.ECOG PS为0-1。;4.预期寿命≥3个月。;5.C1D1前28天内器官功能正常,定义如下: 骨髓(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 g/L。 肝脏: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或TBIL>1.5×ULN伴直接胆红素(DBIL)≤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如果伴有肝转移,≤5×ULN)。 肾脏:如果血清肌酐浓度≥1.5×ULN,则估计肌酐清除率必须≥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6.对SSTR表达水平的要求不同,如下所示: 对于I期研究中的剂量递增主队列(MC),入选时对SSTR表达水平不作要求,但需采集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研究过程中,可能根据已获得的临床数据,增加后续剂量递增主队列中受试者的SSTR表达水平作为额外的入选标准; 对于I期研究中回填队列(BC)及II期研究,需采集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且GEP-NET及SCLC患者要求基线时检测SSTR表达水平。;7.使用C1D1前28天内的最后一次影像学检查结果,根据RECIST第1.1版评估为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病灶。;8.如果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研究干预期间至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至少180天内遵守以下内容,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避免捐献新鲜未经清洗的精子。 加上:避免偏好惯常的异性性交方式(长期、持续禁欲)并同意保持禁欲。或使用男用避孕套,女性伴侣使用另一种年失败率<1%的高效避孕方法,具体如第11.4节所述(附录4)。建议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考虑采集精液标本进行储存,以备将来受孕。;9.女性受试者如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至少符合以下至少一个条件,则有资格参与研究:受试者为无生育能力的女性(WONCBP)。研究者应在将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纳入考虑的情况下,评估避孕方法失败的可能性(例如,不依从、最近开始使用)。WOCBP在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的血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见第8.2.23节)。研究干预期间和之后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见第8.2.23节。研究者负责审查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行为,从而降低入选未被发现早期妊娠的女性的风险。;10.能够按附录1(附录1)所述提供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ICF),包括遵守ICF以及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登录查看1.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重度或控制不佳的全身性疾病、活动性出血倾向、肾移植或肝移植、活动性感染,包括梅毒特异性抗体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且HBV-DNA高于参考值上限)或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2.过去3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但接受过充分治疗者除外。;3.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心脏标准: 不稳定型心绞痛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 纽约心脏病协会II-IV级心力衰竭 基线时使用Fre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 静息ECG显示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传导或形态异常(例如,完全左束支阻滞、三度心传导阻滞) 先天性长QT综合征 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症状性直立性低血压 使用降压治疗后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即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4.在C1D1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5.有软脑膜疾病或脊髓压迫病史。;6.存在不稳定的临床症状的脑转移病灶(除外无临床症状,或症状稳定且不需要激素类药物治疗者)。;7.研究入组前2个月内发生过危及生命的出血风险增加的创伤,或有重度头部创伤或颅内手术病史。;8.有空洞性肺部病灶的影像学证据。;9.存在CTCAE等级≥2级的外周运动神经病或外周神经病。;10.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11.患有炎症性肠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12.患有炎症性肺病,包括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中度和重度哮喘以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13.患有尚未痊愈的急性或慢性炎症性皮肤病。;14.眼科: 基线时存在活动性眼表疾病(基于眼科评价)。 有瘢痕性结膜炎病史(由眼科医生评价)。;15.C1D1前28天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不包括针对脑转移的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或立体定向放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 处于接受丝裂霉素C和亚硝基脲类药物(如卡莫司汀 [BiCNU或BCNU]、洛莫司汀等)治疗后的6周内; 处于接受口服药物氟尿嘧啶(FU)、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和内分泌治疗后的2周内; 处于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处于接受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后的2周内; 处于接受过临床试验抗肿瘤治疗后的4周内。;16.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接种减毒活疫苗。;17.在筛选访视前1周内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或在筛选访视前2周内接受过聚乙二醇化G-CSF治疗。;18.首次输注前2周内接受过累积剂量≥150 mg的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19.既往接受过偶联或非偶联澳瑞他汀衍生物治疗,包括维布妥昔单抗、维泊妥组单抗、维恩妥人单抗、维迪西妥单抗、维替索妥尤单抗等。;20.在开始筛选程序时,尚未从放疗的症状性副作用或与既往检查点抑制剂治疗相关的自身免疫毒性症状中恢复的受试者。;2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或5×t1/2(以较短者为准)内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和诱导剂;22.任何既往试验性抗肿瘤药物相关AE必须恢复至≤1级,但不包括脱发、内分泌异常/白癜风/血红蛋白(Hb)≥90g/L、或既往治疗导致的2级神经毒性(不包括外周和感觉神经病),除非研究者认为这些症状预期不会对受试者造成过度风险或对其参加本研究产生不利影响。;23.已知既往或当前患有导致出血风险增加的凝血缺陷。;24.患有尚未痊愈的大出血,定义为: 关键区域器官的症状性出血,如颅内、眼内、腹膜后、关节内或心包内,或肌内出血伴骨筋膜室综合征; C1D1前14天内发生导致血红蛋白水平降低≥20 g/L(0.31 mmol/L)的出血,或导致输注≥2个单位全血或红细胞的出血。;25.对奥曲肽或其他生长抑素类似物过敏或有过敏反应史;对有效载荷或其衍生物过敏或有速发过敏反应史。;26.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受试者造成过度风险,或可能对其参加本研究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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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17;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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