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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89717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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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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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细胞淋巴瘤
HBW-3210胶囊在中国成熟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多中心 I/II期临床研究
HBW-3210胶囊在中国成熟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多中心 I/II期临床研究
610000
剂量爬坡阶段(I) 1)主要目的:评估HBW-3210单药口服给药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2)次要目的: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初步评估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扩展队列阶段(II) 1)主要目的:评估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即CR+PR)。 2)次要目的: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其它有效性指标,例如起效时间(TT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部分缓解率(PR)、完全缓解率(CR)、疾病控制率(DCR)。
单臂
Ⅰ期+Ⅱ期
无
无
成都海博为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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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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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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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18周岁-80周岁,男女均可; 2)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KPS评分≥60分;其他淋巴瘤: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剂量爬坡阶段ECOG体能状态评分要求为0~1分); 3)经研究者判断,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4)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难治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既往接受过至少1次规范治疗。包括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PCNSL)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SCNSL)、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细胞淋巴瘤(CLL/SLL)、套细胞淋巴瘤(MCL)、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淋巴浆细胞淋巴瘤(LPL)和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DLBCL)等。复发的定义为:患者达到CR或PR,缓解持续≥6个月后疾病进展;难治的定义为:治疗无效(未获CR和PR),或治疗期间或缓解持续<6个月即发生疾病进展。对于套细胞淋巴瘤(MCL)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既往治疗需包括BTK抑制剂和免疫化疗方案,或使用BTK抑制剂治疗失败、复发、不耐受后,不适合接受含抗CD20单抗的治疗方案治疗; 5)任何与既往治疗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应恢复至1级或正常(根据NCI CTCAE版本5.0,脱发除外); 6)具有可测量病灶或疗效评价指标:对于中枢神经系统已受累的患者,要求颅脑增强MRI显示疾病进展的实质性病灶(>10*10mm);只有脑膜病变者,需脑脊液(CSF)的细胞学检查证实淋巴瘤细胞和/或影像学发现和CSF检查相符合;对CLL和WM/LPL患者,经基线影像学评估确定不存在二维可测病灶时,必须有治疗指征及可评估的指标,如下:对于CLL,外周血单克隆B淋巴细胞≥5.0×109/L;对于WM,IgM>1.5×ULN; 对于LPL,IgM或其他免疫球蛋白>1.5×ULN;对于其它B-NHL,应至少有1个影像学(CT或MRI)确认的二维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任一长径>1.0cm); 7)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7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治疗或输血的情况下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80g/L; b.肝功能:血清总胆红≤1.5×ULN(如有肝转移,可放宽到≤3.0×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如有肝转移,可放宽到≤5.0×ULN); c.肾功能:根据CKD-EPI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计算公式为eGFR=a×(Scr/b)c×(0.993)年龄;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1.5倍ULN; 8)能够吞咽胶囊,并在整个研究参与期间遵守门诊治疗、实验室监测以及所需的门诊访视; 9)男性和育龄女性愿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最后1次研究治疗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常规和高效避孕方法(失败率<1%),例如避孕套、带有杀精凝胶的隔膜。(育龄女性:定义为月经初潮后,且未绝经[以及非治疗引起的绝经2年内]); 10)在参与本研究期间以及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3个月内禁止捐精捐卵,避免哺乳; 11)受试者和/或其监护人必须能够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标明签署日期,以示受试者已经充分知晓本临床试验与其相关的所有情况。;
登录查看1)PCNSL病理分型为免疫缺陷相关淋巴瘤、血管内大B细胞淋巴瘤、Burkitt淋巴瘤、T细胞淋巴瘤和NK/T细胞淋巴瘤; 2)存在玻璃体视网膜淋巴瘤; 3)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 a.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非靶向小分子药物化疗、大分子靶向抗肿瘤治疗或抗肿瘤免疫治疗(含临床试验药物); b.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治疗(含临床试验药物,洗脱期不少于7天); c.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骨盆、颅骨或胸骨区域(含有骨髓的区域)放疗或全脑放疗;1周内接受其它局部照射区域的姑息性放疗; d.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明确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治疗; e.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抗肿瘤治疗且使用剂量满足如下情况:如治疗非肿瘤疾病,使用剂量>2.25mg/d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如治疗肿瘤疾病,使用剂量>5mg/d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 f.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未知半衰期的试验性药物治疗; 4)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疫苗; 5)计划在研究期间,同时使用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疗; 6)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华法林或维生素K拮抗剂等抗凝治疗,或存在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 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强效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 8)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置管、活检或激光眼科手术); 9)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或自体干细胞移植(SCT)或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 10)患有控制不佳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症(例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AIHA]、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在入组研究前28天内需要开始新的治疗或原有治疗需要加大剂量来维持充足的血细胞计数; 11)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12月内患有显著的心血管疾病,如:a.不稳定型心绞痛; b. 发生心肌梗死; c.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d.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定义,患有任何3级或4级心脏疾病; e.控制不佳的或有症状的心律失常; f.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9mmHg或舒张压>99mmHg); 12)筛选期间3次连续心电图(ECG)中至少2次显示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QTcF使用Fridericia公式(QTcF)计算:QTcF=QT/(RR^0.33); 13)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卒中、颅内出血病史; 14)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5年内患有除研究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是已经明显治愈或至少5年未复发的局部癌症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15)既往或目前有严重的肺纤维化、肺栓塞、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 16)存在需要药物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性细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虫感染(真菌指甲感染除外); 17)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梅毒螺旋体(TP)抗体或EB病毒检测(仅限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患者)阳性,或存在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 18)患有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综合征或者其他影响药物吸收的消化系统疾病(如失代偿期得肝硬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等);进行过可能妨碍研究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手术,如胃间隔术、胃旁路术、重大肠道切除术; 19)女性受试者处于妊娠或哺乳期; 20)已知对HBW-3210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胶态二氧化硅、微晶纤维素、甘露醇、硬脂酸镁及明胶空心胶囊)过敏的患者; 21)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22)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依从性差者,包括近期(过去1年内)或当前的自杀意念或行为,或有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或试验用药品管理相关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干扰研究者判断的实验室异常; 23)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合适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形或状况,包括其它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影响到受试者安全的因素,或影响试验资料及样品收集的家庭或社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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