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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1814】一项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评价LB1410联合LB4330的Ib/II期、开放、剂量递增和扩展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1814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注射用LB-4330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注射用LB-4330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5-20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SL2300898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评价LB1410联合LB4330的Ib/II期、开放、剂量递增和扩展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评价LB1410联合LB4330的Ib/II期、开放、剂量递增和扩展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108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在晚期实体瘤成人患者中,评估LB1410联合LB4330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剂量递增阶段LB1410联合LB4330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II期推荐剂量(RP2D)。 3.评估LB1410联合LB4330的抗肿瘤疗效。 次要目的: 1.评估LB1410联合LB4330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评价LB1410联合LB4330的免疫原性(ADA)。 3.评价LB1410联合LB4330的ADA与PK、安全性和疗效间的关系。 4.检测基线期采集的肿瘤组织中PD-L1、TIM3、Claudin18.2(按肿瘤类型细分检测项目)。 探索性目的: ?LB1410联合LB4330药效学或潜在生物预测标记物:淋巴细胞亚群(含CD8+ T细胞、CD4+ T细胞等),细胞因子。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94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7-12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含)至75周岁(含)。;2.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0或1,在过去2周内无恶化。;3.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时间 ≥ 12周。;4.筛选期IL-6检测水平低于40 pg/mL。;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切除的晚期实体瘤;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经标准治疗后失败;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6.筛选时至少有1个根据 RECIST v1.1标准评估的可测量病灶。;7.按下列定义,有充足的血液学功能: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5 × 109/L,研究治疗前2周内( ≤ 14天)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如非格司亭; b. 血小板计数 ≥ 120 × 109/L,在研究治疗前2周内( ≤ 14天)未输血或应用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等药物。HCC患者,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c. 血红蛋白 ≥ 90 g/L,研究治疗前2周内( ≤ 14天)未输血或未应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等药物。;8.AST和ALT均 ≤ 3 × ULN(如果已知患者有肝癌或肝转移,则AST和ALT < 5 × ULN);总胆红素 ≤ 1.5 × ULN(因已被记录的基础疾病Gilbert综合征或家族性良性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导致的血清胆红素升高者除外),胆管癌患者,总胆红素 ≤ 2 × ULN;且血清白蛋白 ≥ 30 g/L。;9.充分的肾功能,定义为血清肌酐 ≤ 1.5 × ULN,且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公式)。;10.凝血功能要求如下: a.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 b.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 ULN(除外正在接受华法林抗凝治疗的患者,对于其INR要求为 ≤ 3 × ULN)。;11.开始研究用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洗脱期(包括内分泌/放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 a. 上一次大分子治疗(例如抗体类)至少洗脱4周; b. 小分子药物,包括5-FU或其衍生物至少洗脱2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亚硝基脲和丝裂霉素至少洗脱6周; c.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至少洗脱2周; d.任何全身治疗性研究药物至少洗脱4周; e.任何放疗至少洗脱2周; f.任何相关毒性或既往AE已恢复至基线或 ≤ 1级NCI CTCAE 5.0(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12.符合适用研究部分规定的肿瘤类型要求: a.Ib期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优先选胰腺导管腺癌、胆管癌、卵巢癌、微卫星稳定的结直肠癌,PD1/PD-L1抑制剂经治的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等晚期实体瘤,或其他根据研究者和申办方沟通决定的实体瘤); b.II期(含IIa和IIb)扩展阶段须满足下述的要求: 队列A/胰腺导管腺癌/10-30例 1.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2.既往治疗线数≤2个 3.筛选期CA199检测值小于1000 IU/mL; 4.未经任何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队列B/胆管癌/10-30例 1.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2.既往治疗线数≤2个 3.非已知存在C-Met,FGFR, IDH1突变; 4.筛选期CA199检测值小于1000 IU/mL; 5.肝内胆管癌入组人数≥2/3该队列总入组人数; 队列C/结直肠癌/10-30例 1.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2.既往治疗线数≤3个 3.未经任何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4.KRAS/NRAS及BRAF野生型; 5.无肝转移; 队列D/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10-30例 1.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2.既往治疗线数≤3个 3.未经任何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4.PD-L1 阳性; 5.患者应接受过含铂化疗。 6.BRCA种系突变(gBRCA mut)受试者应接受聚ADP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剂(奥拉帕尼、rucaparib或Niraparib)治疗。 队列E/其它实体瘤: ●非小细胞肺癌 ●胃及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食管鳞癌 ●肝细胞癌 ●肾癌 ●宫颈鳞癌 ●子宫内膜癌 /预计总共入组40-50例 1.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2.既往治疗线数≤2个; 3.有且仅有单一治疗线数中应用过PD1/PD-L1抑制剂,且PD1/PD-L1抑制剂继发耐药入组人数≥ 1/2该队列总入组人数; 4. PD1/PD-L1抑制剂原发耐药受试者要求已知PD-L1阳性;13.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受试者本人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14.患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15.患者能够并愿意遵守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与研究相关的程序。;

排除标准

1.妊娠或哺乳期女性。;2.既往免疫治疗中发生过 ≥ 3级免疫相关AE(irAEs)或导致既往免疫治疗中止的任何级别的irAE;或既往任何抗肿瘤治疗中发生过IV度骨髓抑制。;3.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或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或已知对抗PD1/抗PD-L1抗体、TIM-3、白介素-10或其任何辅料成份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者。;4.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症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乳糜泻)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和/或免疫抑制剂药理学剂量者。除外与医学监查员和申办方讨论后的以下情况:白癜风、已缓解的哮喘/特应性疾病、可通过替代疗法治疗且筛选期达到临床稳定的1型糖尿病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或任何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5.在计划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需要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外用给药类固醇和肾上腺替代类固醇(泼尼松 ≤ 15 mg每日一次当量)。允许眼用、鼻用、吸入和关节内注射应用类固醇;允许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6.有以下任一既往治疗: a.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外科手术(如:剖腹术、开胸术、脏器切除术等)、发生严重创伤等(对于置换静脉输液滴管是可以接受的);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改善肿瘤并发症或减少肿瘤并发症风险的手术(如:宫颈癌受试者进行肾造瘘术或尿道支架置入术等);计划在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由研究者决定)进行重大外科手术者(除外进行如全身性端口的放置、芯针活检和前列腺活检的局部手术,前提是该手术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时的至少24 h之前完成); b.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c.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d.有异体器官移植、异体外周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骨髓移植史。;7.既往使用过本研究同等机理的药物(如:PD1单抗联合TIM3单抗、PD1和TIM3双特异抗体或含IL-10类药物),除外单独用过PD1/PD-L1单抗或TIM3单抗。;8.活动性梅毒,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 > 200 IU/mL(或1000 cps/mL)或HBV DNA在最低检测下限以上(如果研究中心的HBV DNA检测值下限在200 IU/mL以上)],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但HCV-RNA < 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的患者允许纳入),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抗病毒治疗的患者。;9.过去3年内患过其他恶性肿瘤(除外经单一手术治疗并达到连续3年以上的无疾病生存(DFS)的恶性肿瘤、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乳腺或宫颈原位癌浅表性或非浸润性膀胱癌)。;10.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有症状或入组前4周需要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物治疗的不稳定脑转移(除外脑转移无症状或经治疗后稳定4周以上且不需要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物治疗者)。;11.首次给药前14天内任何需要全身应用抗生素的严重感染,或需接受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2.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以筛选期的糖化血红蛋白 ≥ 7.5证实的)、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对参与研究患者构成风险的其他疾病。;13.首次给药之前28天出现任何晕厥或癫痫发作。;14.已知存在胃出血性病灶或研究者认为胃出血风险较大的患者。;15.已知存在伴有症状(如慢性恶心、持续性反复呕吐或腹泻)的肠易激综合征以及胃出口或肠道梗阻等疾病。;16.心血管功能障碍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研究之前3个月内未能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 II级)、未能控制的高血压(休息状态下的血压 ≥ 160/100 mmHg)、未良好控制的心律失常); ?近6个月内的心肌梗死、不稳定型的心绞痛、病毒性心肌炎、心包炎、脑血管意外或其他急性未控制的心脏病。 ?心电图检查女性QTcF > 470毫秒、男性QTcF > 450毫秒(QTcF = QT/RR1/3),或先天性长QT综合征;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 ≤ 50%(通过多门控采集(MUGA)或超声心动图测量的)。;17.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该病有症状或可能妨碍可疑的与药物相关肺毒性的发现或管理。;18.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研究者需完善相关检查排除诊断。;19.HIV检测阳性者。;20.伴有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疾病(除外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治疗的、临床稳定且不需要接受长期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既往脑转移患者),或有NCI CTCAE 5.0评估标准3级及以上药物相关的中枢神经系统毒性既往史。;21.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包括脑血管意外(如短暂性脑缺血、脑出血、包括腔隙性脑梗塞等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22.伴有临床症状且不稳定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者;接受过胸膜腔内灌注治疗的患者,需在胸水稳定后14天及以上入组。;23.既往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史、药物滥用史、酗酒或吸毒史者。;24.既往曾在使用大分子蛋白类药物时,出现 ≥ 3级的输液相关反应。;25.有任何其他疾病(包括严重医学或精神疾病/状况)或发生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指标异常时,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研究的完整性或受试者参与研究。;26.所有已知MSI-H/dMMR者;

27.所有已知HER-2阳性(IHC 3+ 或 IHC 2+,Fish扩增)者;

28.尿蛋白≥ 2+,且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g。;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市东方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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