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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200062897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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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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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颈癌
评价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加含铂化疗联合盐酸安罗替尼胶囊一线治疗持续、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的单臂、开放性II期临床试验
评价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加含铂化疗联合盐酸安罗替尼胶囊一线治疗持续、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的单臂、开放性II期临床试验
1.评价派安普利单抗+顺铂/卡铂+紫杉醇+安罗替尼在一线持续、复发或转移性晚期宫颈癌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2.评价派安普利单抗+顺铂/卡铂+紫杉醇+安罗替尼在持续、复发或转移性晚期宫颈癌患者中的安全性; 3.评价肿瘤组织中PD-L1的表达以及免疫微环境与派安普利单抗联合治疗疗效的关系。
单臂
Ⅱ期
单臂,无需随机分组
N/A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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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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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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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病理组织学确诊的持续、复发或转移性(国际妇产科协会[FIGO] IVB 期)宫颈癌,病理类型为鳞癌、腺癌或腺鳞癌; 2.不适合进行手术、放疗、同步放化疗等根治性治疗; 3.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持续、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的系统性治疗; 4.所有受试者需提供近2年内存档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的组织蜡块或至少5张未染色的肿瘤组织切片样本,优选新近获得肿瘤组织样本)且经检测PD-L1表达阳性(CPS≥1)或提供可溯源2年内的PD-L1表达阳性(CPS≥1)报告; 5.根据RECIST 1.1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6.年龄:18~75周岁; 7.ECOG评分:0~1分; 8.预计生存期超过3个月; 9.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1)血常规检查(筛选前14天内未输血且未接受生长因子支持):血红蛋白(HGB)≥90g/L;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 (2)生化检查:谷丙转氨酶(ALT)及谷草转氨酶(AST)≤2.5×ULN(肿瘤肝脏转移者:ALT、AST≤5×ULN);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TBIL≤3×ULN);肌酐(CRE)≤1.5×ULN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 (3)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 (4)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10.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 11.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登录查看1.合并以下疾病或病史: (1)5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R0切除且未见复发转移;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鼻咽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T1 (肿瘤浸润基膜)]; (2)病理提示为黏液腺癌、透明细胞腺癌、神经内分泌型肿瘤等其他特殊病理类型; (3)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CTCAE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外周感觉神经障碍; (4)研究治疗开始前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或明显创伤性损伤(不包括以诊断为目的的穿刺、内镜活检等); (5)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 (6)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7)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8)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1)经过标准治疗,血压控制不理想者(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2)半年内发生过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者;NYHA分级≥2级的充血性心功能衰竭;≥2级的房室传导阻滞;不能用药物稳定控制的心律失常(包括QTc ≥470ms)以及可能对试验治疗有潜在影响的心律失常; 3)活动性感染(≥CTC AE 2级感染); 4)肝硬化失代偿期、活动性肝炎;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2500拷贝/mL或者>500IU/mL;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丙型肝炎患者,建议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活; 5)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活动性结核病者; 6)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eGFR<15ml/(min·1.73㎡); 7)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8)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9)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g者; 10)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11)既往或现存间质性肺炎、需要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或现患有≥2级其他类型的肺炎。 2.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1)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曾接受过手术、放疗或其它抗癌疗法(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既往曾接受过局部放疗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放疗结束距研究治疗开始超过4周(脑部放疗为超过2周);且本次研究选择的靶病灶不在放疗区域内;或靶病灶位于放疗区域内,但已确认进展; (2)既往接受过除根治性目的同步放化疗以外的化疗药物;用药前 90 天内接受过最后一次以根治性或术后辅助为目的的同步放化疗;既往接受过抗血管生成治疗(如贝伐珠单抗); (3)既往接受过免疫调节剂治疗,包括:治疗性疫苗,细胞因子疗法,或者抗PD-1、PD-L1、CTLA-4、4-1BB、OX-40等相关免疫治疗药物; (4)不可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 (5)具有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 除非无症状,或接受过治疗且稳定,在脑转移治疗后至少4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了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14天。 3.研究治疗相关: (1)研究治疗开始前28天内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2)既往有对大分子药物严重过敏史,或对派安普利单抗注射液已知成分过敏; (3)已知对紫杉醇、顺铂/卡铂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4)研究治疗开始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5)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首次给药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6)分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4.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者,或认为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入组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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